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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答記者問

來源中國軍網綜合

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規定》。近日,記者就頒布實施《規定》相關問題,採訪了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請關注今天出版的《解放軍報》的報道——

構建更加完善的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機制

——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就頒布實施《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解放軍報記者 張科進

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記者就頒布實施《規定》相關問題,採訪了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

問:如何理解制定頒發《規定》的重要意義?

答:2017年11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現了我軍文職人員制度的體系性重塑,為全面加強文職人員隊伍建設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證。《規定》作為文職人員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其頒發出台對於規範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維護聘用雙方合法權益、加強隊伍科學化法治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全面貫徹落實新《條例》的需要。新《條例》明確,文職人員實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結合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由中央軍委規定。制定頒發《規定》,是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與軍隊用人實際相結合,推進文職人員聘用管理規範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二是依法有效管理隊伍的需要。軍隊專業技術和技能崗位文職人員是文職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兩類崗位人員主要實行聘用制,通過合同進行管理。制定頒發《規定》,對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各個環節進行系統規範,可以為加強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提供法規依據。三是健全完善聘用管理機制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管理和企業人員合同管理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實踐,形成了一些成熟做法。軍隊文職人員制度建立實施以來,各級在聘用管理實踐中也積累了不少新鮮經驗。這些成熟做法和新鮮經驗,都需要及時充實到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相關制度中,著力提升聘用管理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制定出台的主要過程。

答:根據文職人員制度改革總體部署安排,2018年初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力量展開《規定》研究制定工作。期間,採取理論研究、座談研討、專家諮詢、效果評估等方式,系統梳理現行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有益做法,學習借鑒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聘用管理工作成熟經驗,廣泛聽取部隊官兵和軍地相關領域法律專家意見建議,先後3輪徵求軍隊各大單位和軍委機關各部門意見。可以說,《規定》的制定出台,凝聚了全軍上下、軍地各方的集體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約數。

問: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確保文職人員聘用合同訂立工作規範有序,《規定》明確,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自軍隊批准招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協商一致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別由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各執1份,有任免許可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存檔1份。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前,應當在遵守軍隊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職人員崗位職責、紀律要求、工作條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職人員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文職人員與訂立聘用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文職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文職人員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的,應當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問:《規定》對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限是怎麼明確的?

答:著眼構建既相對穩定又充滿活力的聘用關係,《規定》明確: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流動性強、專業技術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崗位合同期限為1年至3年,高校應屆畢業生首次訂立合同的期限為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據任務需要確定合同期限。參照國家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有關規定,結合軍隊文職人員職業特點,明確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滿25年,或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問:《規定》對文職人員試用期是如何設計的?

答:為提高人才選拔質量,《規定》區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錄聘用方式,對文職人員的試用期作了規定。其中:對新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聘用合同期限為3年至5年的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對直接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明確可以根據需要縮短或者不實行試用期。對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制文職人員,鑒於其屬於「即聘即用」的成熟人才,明確不實行試用期。

問:《規定》對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有什麼要求?

答:著眼有效維護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聘用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出現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或者因軍隊體制編製調整出現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等情形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同時明確,出現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被修訂或者廢止,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者文職人員崗位專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及其職責要求等發生變動等情形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對聘用合同解除有哪些要求?

答:本著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對聘用合同解除和不得解除的情形條件分別作出規範。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區分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商一致解聘、文職人員無過失時用人單位單方面預告解聘、文職人員有過失時用人單位單方面即時解聘、用人單位有過失時文職人員單方面即時解聘等4種方式,對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條件作了明確。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方面,明確文職人員參加重大軍事行動、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等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文職人員出現患職業病,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情形的,或者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出現《規定》明確的本人有過失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即時解聘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問:對聘用合同的終止,《規定》是如何規範的?

答:《規定》明確,文職人員出現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即:聘用合同期滿且未續訂的,依法服現役的,任命到委任制崗位工作的,辦理退休手續的,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還明確,聘用合同期滿且不再續訂的文職人員,如果正在參加重大軍事行動、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等,應當在相關任務結束時終止聘用合同;文職人員出現患病或者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情形的,聘用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問:《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有哪些規定?

答:參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從兩個方面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一是規範了經濟補償情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的6種情形條件,即:用人單位提出與文職人員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單位存在過失行為,文職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而終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單位以低於原聘用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不利於文職人員的條件提出續訂聘用合同,文職人員不同意續訂而終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聘用合同約定的經濟補償情形出現的。二是細化了經濟補償標準。明確經濟補償按照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文職人員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基本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此外,還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文職人員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違反聘用合同管理有關規定時承擔什麼賠償責任?

答:《規定》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政策,按照「誰出過錯誰擔責」的原則,對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違反聘用合同管理有關規定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一是聘用雙方賠償責任。聘用合同依照有關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用人單位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出現直接涉及文職人員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及時訂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將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職人員,或者違反《規定》未向文職人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等情形,給文職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有違反《規定》與文職人員約定試用期,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文職人員工資報酬、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文職人員支付賠償金。三是文職人員賠償責任。文職人員違反《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違反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專業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貫徹落實《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貫徹執行。各級要把學習貫徹《規定》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採取有力舉措抓實抓好。一要搞好學習培訓。採取多種形式搞好學習教育和骨幹培訓,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幫助有關部門和文職人員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各級文職人員工作業務部門要帶頭學好《規定》,努力成為「專門家」「明白人」,增強工作指導水平和實際運用能力。二要嚴格依法辦事。自覺強化依法辦事意識,嚴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克服搞變通、打折扣的問題,切實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用人單位和文職人員合法權益。三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違紀問題,注重總結經驗做法,不斷提升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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