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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禁兩百年,目的在於控制民眾、與民爭利 | 短史記


問:明代將「片板不許下海」的海禁制度實行了一百九十三年之久。請問編輯,明朝海禁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無論官船、民船皆禁,還是只禁民船?不是說鄭和下西洋是中國的大航海時代嗎?

文 | 楊津濤

海禁是明太祖制定的國策,與明朝相始終,即使在「隆慶開海」後,也未廢除。

明朝實行海禁,主要有政治和經濟兩方面的原因。

犧牲社會活力換取秩序穩固


明太祖實行海禁,短期目的是防範張士誠、方國珍余部來自海上的侵襲,及早期倭寇對沿海的騷擾。

長期目的,則是吸取了元代滅亡的教訓,不欲民間百姓(也包括地方官員)通過海外貿易形成有組織的力量。作為造反者,朱元璋親眼見證過發達的民間社會組織對元政權造成的衝擊,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

嚴苛的海禁政策——不僅私人海外貿易被禁止,甚至出海打漁都成為非法行為,只是朱元璋的「猛政」的一小部分。

與海禁政策

同期實施的,還有

「知丁法」與

「路引制度」。前者要求

百姓必須「互相知丁」,必須知道左鄰右舍平日從事何種職業,家中幾口人,幾人務農,幾人讀書,幾人從事手工或經商;讀書者師從於誰,教書者收何人為學生;……後者規定,農民沒有特別申請的「路引」,每日不得離開自家方圓一里。早上何時出門耕作,晚上何時回來,都須讓鄰居知曉。工匠出遠門做工,須在路引上標明目的地;在本地做工,要讓鄰居知道具體所在。歸來或早或遲,也要說與鄰居知道。經商者本錢多少,貨物輕重,所行遠近,水路還是陸路,也要詳細註明在「路引」當中。

包括海禁政策在內的這些「猛政」,其實質,是寧願犧牲民間的社會活力,讓民眾維持在無組織的

原子狀態,來換取統治秩序的穩固。

這也是整個明代的海禁政策,在政治上最基本的出發點。

《大明律》對海外貿易有很嚴厲的規定。比如,私自將牲畜、鐵器、布匹等販賣至海外,「杖一百」;如果向海外販賣人口、軍器,要被處絞刑。①與之配套的,還有許多臨時性政策,如明宣宗即位後,重申海禁,制定了新規:


「爾宜申明前禁,榜諭沿海軍民,有犯者許諸人首告,得實者給犯人家資之半。知而不告,及軍衛有司之弗禁者,一體治罪。」

意即,首先告發他人私自出海,並屬實,可獲得被告發者一半的家產。如果有人知情不報,或者有關部門不能嚴厲執行海禁政策,則和私自出海者同罪。


圖:「鄭和下西洋」所到之處

朝廷雖有嚴刑酷法,沿海民眾為求生存,還是會有鋌而走險從事對外貿易者。

比如,福建海商,每年聚集「大舶數百艘,乘風掛帆,蔽大洋而下」;廣東民眾也是「多挾峨舸入海與夷市」。這些海商來自各行各業,既有地主、官紳,也有逃犯、僧侶、書生等。②

這種鋌而走險發展到極致,是

海商們

走向了聯合,出現了以王直、徐海、葉宗滿等人為首的武裝海商集團。嘉靖年間所謂的「倭寇」,大多是這些亦商亦盜的中國人。

據《嘉靖實錄》記載,「蓋江南海警,倭居十三,而中國叛逆居十七也。」南京湖廣道御史屠中律,則在奏摺里對皇帝說:倭患的起源,是沿海「奸民」想要跟番邦作生意,雖稱倭寇,「其實多編戶之齊民也」。參與剿倭的將領王忬,也向皇帝報告,據他調查,「倭寇」頭領約有百餘人,其中「雄狡著名」者,都是本國之人,如「徽州王五峰(王直)、徐碧溪、徐明山,寧波毛海峰、徐元亮,漳州沈南山、李華山,泉州洪朝堅」等。另一剿倭名將胡宗憲,根據實際調查編寫了一本《籌海圖編》,其中列出十四股勢力最大的「倭寇」,其頭目全部是中國人。

之所以出現這種與朱元璋的禁海目的大相徑庭的結果,原因有二:


(1)海禁政策斷絕沿海無地少地民眾的生計,違背人性。


(2)嘉靖時代基層控制能力鬆弛,給了武裝海商以生存空間。如大頭目王直,在地方政府默許其對日通商時,曾一度積极參与抓捕真倭寇;而當地方政府改變態度後,王直又轉做海賊,招募日本浪人打出了「倭寇」的旗幟。

對於海禁與「倭患」的關係,當時之人即已了解。如王世懋在《樞策》一書中寫道:


「商貨之不通者,海寇之所以不息也……貨販無路,終歲海中為寇,何能已也?」

他說,海外貿易被禁止,是海寇不能平息的主要原因。只要海禁還在,人們不能自由貿易,海寇就會一直存在,不會休止。

事實也的確如王世懋所言。明世宗厲行海禁,本是要消滅倭寇,誰知反讓「倭患」愈演愈烈。明穆宗即位後,為平息「倭患」,不得不放鬆海禁,開放福建漳州的月港,是為「隆慶開海」。③


圖:明人仇英所繪的《倭寇圖卷》

壟斷海上貿易與民爭利


明朝實行禁海,所謂「片板不許下海」,禁止的只是私人海外貿易,官方控制的朝貢貿易不受限制。

明朝廷試圖以此壟斷獲取海外商品的渠道。


所謂「朝貢貿易」,即是和明朝有朝貢關係的各國,使團在按期「納貢」的同時,允許攜帶一些貨物,在市舶司(廣州、泉州、寧波有設)及北京「會同館」出售。

使團所帶貨物的數量,遠遠多於貢物。1485年,日本進貢刀3610把,而使團所帶用於販賣的刀,則有35000多把,幾乎是貢物的10倍。對於這些貨物,使團不能隨意出售,中國人私下購買「番貨」超過10斤,罪同出海走私,要罰往邊關充軍。④

通過壟斷貿易,明朝廷獲得了馬匹、銅、硫磺等戰略物資,及香料、胡椒等日常消費品。

古代中國常年鑄造銅錢,導致極度缺銅,而日本歷次朝貢,都將銅作為待售貨物。明朝軍中使用的硫磺,多來自日本和琉球,日本1453年朝貢,所帶硫磺達34.6萬斤。

胡椒、蘇木是朝貢貿易中的另外兩項重要商品。

明朝廷在收購這些貨物時,給出的價格雖然常常高於實際價格,但也掌握了這些商品在國內的定價權。

胡椒在元代被用於防腐劑或調味料,至明代已成為一種日用消費品。

明朝廷時常將從外國購買的胡椒,提價數十倍,作為薪俸或賞賜的替代品,發給親王、官員,乃至士兵和民工。蘇木也是如此,日本使團1433年帶來的蘇木,明朝廷的收購價是鈔1貫,而作為薪水發給京師官員時,則是每斤折算鈔50貫。

圖:明朝廷用蘇木、胡椒折俸表,見於戚暢:《海禁與朝貢:明朝官方海外貿易研究(1368—1567)》

海禁政策不僅使海外各國只能和明朝廷做生意,還讓沿海的地方官員大獲其利。在沿海地區,官員往往接受海商賄賂,默許他們的出海行為。時人沈德符說:


「我朝書生輩,不知軍國大計,動雲禁絕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閩、廣大家,正利官府之禁,為私占之地。」

因此,在明朝中後期,海禁政策在很多地方名存實亡。⑥

如果僅從經濟角度著眼,這筆賬其實並不難算:


(1)朝貢貿易與民爭利,確實能給朝廷帶來好處,但它同時還是一種政治行為,往往需要額外負擔朝貢使團的諸多費用,這大大攤薄了朝廷所獲得實際利潤,甚至導致虧損,進而使得財政上不堪重負。

(2)民間私下進行的海外貿易,不向明朝廷納稅,獲利的是地方官員。而地方官員與王直這些武裝海商集團的合作,實際上又讓消滅民間有組織力量的政治目的落了空。

顯然,朝廷最明智的做法,應該是放鬆海禁。

嘉靖年間,任兩廣巡撫的林富曾在奏疏中說: 「粵中公私諸費,多資商稅,番舶不至,則公私皆窘。」這說明,來自市舶司的收入,在廣東財政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崇禎年間,泉州民眾在上書中,同樣指出:「為今之計,莫若弛禁開洋,給引通商,庶可戢其敝而獲安倉。」他們也建議朝廷放鬆海禁,給海商發放許可證,如此一來,既能改善民生,又可以增加財政收入。

晚明時期,明朝廷的海禁政策,有過多次變化,時禁時弛,但隨著海禁的弊端和開海的益處日益顯露,開海可謂大勢所趨。只不過,此時的明朝廷,已無力控制海疆,歸順而來的鄭芝龍,成了海上貿易的實際管理者。⑦


圖:明人所繪《瑞應麒麟圖》,表現外國進貢的長頸鹿


①③晁中辰:《論明代的海禁》,《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


②程方:《明代民間海外貿易述論》,雲南師範大學2007年。


④李金明:《試論明代外朝貢貿易的內容與實質》,《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⑤戚暢:《海禁與朝貢:明朝官方海外貿易研究(1368—1567)》,暨南大學2012年。


⑥張柳、潘洪岩:《從海商利益集團興起的角度分析明代海禁制度》,《蘭台世界》2018年第2期。


⑦劉璐璐:《晚明東南海洋政策頻繁變更與海域秩序》,《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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