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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女生接受鼻部整形死亡,她和那場貴陽新年的初雪一同消逝了



題圖:《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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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3 日下午,貴州整形口腔美容醫院一名 19 歲大學生做隆鼻手術死亡。

雲岩區衛計局通報稱,對於是否存在醫療損害、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等問題,正配合省、市衛健部門進行深入調查。

新聞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怎樣看待貴州貴陽女生在利美康整形醫院接受鼻部整形死亡一事?


知友:李俗語

(61000+ 贊同)


  


我是全國第一個發布這篇報道的記者。

從當天上午九點半接到線索,通過微博聯繫並確定死者家屬的位置,然後駕車趕到現場,進行採訪,整理辨別一大堆碎片化信息(比如當時的錄音、照片等),然後進行一一核實對比。

然後,我坐在事發醫院附近的一個露天停車場的車裡,用手機寫了這條報道,交給後方同事編輯處理髮布,才有了這條獨家報道。


這條報道的信息量基本上涵蓋了目前媒體能掌握的所有重要信息。所以直到現在,網路上絕大多數媒體(包括澎湃、環球等主流媒體及那些自媒體)通篇轉載的依然是我的這條報道,因為大多數省外媒體今天才趕到貴陽。

從出門到全網發布報道,整個過程用時 3 小時 20 分。


這是一個讓許多同行都佩服的速度。之所以那麼高效,其實得益於死者的親友(尤其是死者姐姐的男朋友)有著極強的維權意識!!!

他們一直保持清醒,從事發開始一直用視頻、照片、錄音記錄下了一些非常非常重要的證據,提供了許多有效信息,省了許多時間,值得每個人借鑒。

當時發掘到的新聞點(也是疑點)如下:

1. 小姑娘是怎麼死的?

2. 術前的體檢報告一切正常,人卻死了?體檢報告意義何在?

3. 不管小姑娘是在手術期間還是手術後出現的緊急狀況,整容醫院為什麼不第一時間在黃金時間送醫。

(要知道,最終負責急救的貴醫附院離整容醫院只有 8 分鐘步行路程,僅相隔一條馬路)

4. 一個整容醫院,是否具備急救的資質?!

是否有針對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搶救機制以及和附近醫院的聯動機制?

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如果有,啟動沒有?起作用沒有?起作用了為什麼還會死人?

5. 為什麼在小姑娘的直系親屬全程在場的情況下,選擇一邊用謊言瞞著家屬,一邊偷偷從手術室外的樓道(醫院是十幾層大廈,手術室位於四樓,總共有兩部客梯)把小姑娘送到醫院?

6. 為什麼在送往醫院急救之後,還要哄騙現場的急救人員

,謊稱「小姑娘的家屬都在外省」(這個細節有醫院的單據和錄音作證)。

7. 從下午 1 點左右開始進手術室,到晚上將近七點鐘這五六個小時,手術室里發生了什麼?

8. 根據整容醫院的搶救記錄(當晚九點開具的),小姑娘當時下午 1 點 35 分開始手術,5 點 30 分開始陸續出現痙攣、大汗淋漓、皮膚蒼白、血壓降低等一系列緊急狀況。

再根據負責急救的貴醫附院的急診記錄以及當事醫生的介紹(此細節有單據和錄音、照片作證),小姑娘送到貴醫附院時,人已經死亡。最終是「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進行了無意義的搶救」。

9. 經過調查,當事主刀醫生張某某是該院院長,在醫院現場和官網,他的照片和資料都在醒目處擺放。

根據介紹,此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在遵義人民醫院工作,後進入利美康,公開資料顯示是醫院的第三大股東。

正宗的科班出生的醫屆老司機,應該有豐富的臨床經驗。為了請他出馬主刀,小姑娘的母親特地加了幾千塊,只求買個安心。

但是,

張院長事後蹊蹺失蹤,沒有通過任何途徑發聲。

目前除了幾張利美康的單據上顯示他是本例手術主刀醫生之外,暫時還沒有出現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張院長是主刀醫生。

……

以上疑點。至今未有具備說服力的解釋。

也就是說,我們目前的報道還不夠,但是因為一些原因,我已經無法再跟蹤本案,以上疑點待解。

我還想通過報道探究很多背後的社會問題,比如當下愈演愈烈的外貌焦慮低齡化趨勢。

有心殺敵,無力回天,我很不甘心。

目前了解到的最新近況是:等待一個月後的屍檢結果。

希望這一個月平安無事。



知友:丁大龍律師

(500+ 贊同,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話題優秀回答者)

  


今天一大早看到這樣的新聞,著實令人痛心,女孩子愛美是常情,但任何醫療行為都伴有風險,與生命相比,美麗也不值得。

事故發生之後,我們有必要來探討一下醫院的法律責任。這樣的事故中,法律責任必然會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同時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答主先來分析一下刑事層面的問題。刑事問題是這個事件中的主要責任人可能涉嫌醫療事故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一、本案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涉案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必須要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正常醫療規章制度或者疏於職守,導致病人重傷或者死亡。

最為常見的醫療事故罪情形比如青黴素注射前忘記皮試導致過敏死亡、醫務人員交班疏漏導致沒有及時為病患安排生命維持設施導致死亡、輸血前未做匹配檢測、用錯藥品致人死亡等等。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達到以上標準才可以追究醫療事故罪的法律責任。依據涉案醫院的通告,死者可能是因為麻醉併發症引發高熱,導致身體機能損害死亡。

如果醫院的所有醫療行為都是完全合規,沒有疏漏,是因為女孩本身特殊體質原因導致併發症,而這個身體原因無法檢測出來,那麼這次事件可能就不會涉嫌醫療事故罪。

最終的死因要等待屍檢報告,同時要等待衛生部門調查醫療過程中有沒有違規操作行為才能做最後認定。

這裡補充一點,剛剛看到一位答主的匿名回答,說是大出血呼吸管沒插好導致血嗆進肺里死亡,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定醫療事故罪應該問題不大。

二、不作為故意殺人的可能性

除了醫療事故罪之外,本案還有可能涉嫌的一個罪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這個真不是答主胡說,我親自參與過這樣的一個案件,就是前年在我們全省影響很大的「渦陽骨科醫生李今朝埋屍案」。當時我跟著師傅作為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參與了那個案件。

那個案件是一個骨科醫生自己開的一家推拿正骨理療的診所,被害人到診所做理療,被告為他注射了自己研製的未經批准的藥品,結果引發嚴重不良反應,抽搐嘔吐心跳驟停。

被告為他採取了緊急施救之後,看到被害人心跳停止、沒有脈搏,就把他鎖在了二樓病房裡,等到晚上將他帶到野外埋屍。

這個案件偵查機關是以醫療事故罪展開偵查,但我們認為,被告作為具有醫療資質的人員,在其先行行為導致被害人處於危機狀態中時,未經過權威檢測確認其死亡就將他鎖在病房裡,使其喪失任何得到救助的可能,主觀上不再是醫療事故中的過失,而是在未確認其死亡的情況下,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該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公訴機關與我們觀點一致,最終決定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一審合肥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二審因被告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巨額賠償,取得了諒解,安徽省高院改判 10 年有期徒刑。

在貴州這個案件中,答主看到相關報道,女生是下午一點送進手術室,之後發生意外一直瞞著家屬,到晚上八點才告知家屬出事。


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當晚 8 點 45 分出具的門診病歷顯示:

患者無家屬陪同就診,經「利美康」醫生聯繫家屬後,家屬很快抵達醫院,要求繼續搶救,已告知患者已經死亡,搶救無任何意義。

(引自環球網《隆鼻身亡女大學生家屬:醫院隱瞞病情,事後想「私了」》)

錄音:( 請問他們大概是多久送病人過來的 ) 

( 1 月 3 日 ) 8 點 18 分 ( 8 點 18 分送過來 ) 8 點 18 分掛的號,但是是 8 點 15 分進了我們的急診搶救室 CPR 就開始搶救,但是搶救了半個小時宣布現在仍然沒有自主呼吸和心跳,就宣布死亡了。

(引自半島晨報《大二女生隆鼻術後死亡!手術後 3 小時停止呼吸,家屬 7 小時後被通知》)

如果上述報道確實無誤。我們可以大致梳理出事發的重要時間點:

下午一點送進手術室,下午四點左右開始出現不良反應、呼吸困難,晚上 8 點 15 送到貴醫附院,搶救半小時「仍」沒有自主呼吸和心跳,晚上 8 點 40 告知家屬。

從以上時間點我們可以看出,送到貴醫附院時,人是沒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的,搶救半小時仍沒有效果,基本可以判斷,人送貴醫時就已經死亡了。

那麼從死者開始出現不良反應到死亡之間將近四個小時之內發生的事情,就將決定相關責任人有沒有放任死者死亡的可能。

在之前關於「不作為殺人」的問題中,答主介紹過不作為故意殺人的幾個特點:應為、能為、不為。

應為是指行為人有救助死者的義務,義務來源包括法定義務、身份義務、先行危險行為導致義務等,不管是職務義務還是先行危險行為,整形醫院都必然有對死者施救的義務。

能為是指有救助能力和可能性,整形醫院中如果有相應搶救設施應當及時搶救,沒有搶救能力就應當將死者及時送到有搶救能力的醫療機構。

從相關報道可知,整形醫院距離貴醫很近,對死者是有救助可能性的,而且這種麻醉藥品過敏也並不是必死,從哪個角度來說,整形醫院都是有救助的能力的。

不為就是看從事發到送貴醫附院期間,整形醫院的責任人到底在做什麼。

如果他們一直在用各種辦法積極施救,哪怕是施救不力導致死者死亡,最起碼也能說明他們主觀上排斥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如果他們發現死者出現不良反應,自己沒有能力救治,又不敢聲張告訴家屬,一直在等待死者能不能自己挺過去,直到她死亡掩蓋不了才送醫並告知家屬,那麼主觀上放任女孩死亡的故意就非常明顯了。故意殺人罪基本上跑不了了。

期待司法機關的調查,給公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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