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大清刑部怎麼教直隸總督寫法律文書!
【背景知識】
清代有一本寫給法官看的專業書,叫《駁案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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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里把那些被刑部或九卿會審駁回的刑事案件做了一個彙編。剛開始的三個案子無甚出奇,發個圖文狀態也就過去了。第四個案子則稍微有點子意思,值得多說兩句。
話說乾隆十年至十二年(1745年-1747年)間,直隸總督(相當於現在的華北數省省長加一起吧)依程序向刑部(清朝的最高法院,說清代的最高法院是大理寺的,說清代的刑部只相當於公安部的,請統統自覺回去重修法制史哈!)彙報了一個死刑減等,改為流刑+存留養親的案子。
為什麼說是乾隆十年至十二年之間呢?據我的好朋友當真總提示,那(請讀一聲,不要讀四聲,謝謝)蘇圖乾隆十年五月才接任直隸總督,所以,這個案子應該是乾隆十年五月以後開始切磋的,並於乾隆十二年四月結案。特此鳴謝當真總的重要補充和提示。
這個案子本身並不複雜,也沒有什麼特殊情節,但還是經歷了几上幾下,所以才會被作為典型案例收錄,這也就詳細記載了省長審判團隊是怎樣被最高法院審判團隊連續暴擊的,讀來非常有趣。
第一回合
ROUND 1
【擬判決第1次】
省長審判團隊第一次擬的判決挺簡單:↓
書影
廖廖不到10行字,大意為:乾隆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馬二無故向素無嫌隙的陳龍尋釁,情急之下陳龍撿石頭將馬二頭部打傷。四月二十三日,馬二抽風死亡。
擬判結果是:
將陳龍依傷風身死例擬流,並請留養。
陳龍從絞監候減刑成了流刑,同時適用存留養親的優待(枷號、杖責之後就不用流放到遠處去了)。
【伏筆1:為什麼直隸總督全都用具體的日期來說明時間?
伏筆2:請記住最初的判決結果,文末要用。】
【批複第1次】
看了這則只描述了事實經過,簡單的不像判決的判決之後,最高法院審判團隊表示:
傷的全是致命處,都見了骨頭了!而且僅僅過了兩天人就死了,這與「原毆傷輕之例」不符啊!
於是,刑部就把這個案子給無情地
了!看看,雖然刑部的回復也很簡單,但是字裡行間都透著那麼的憤怒,呵呵!
第一回合結束!
【回應伏筆1:其實,這個案子里,被害人僅僅事發兩天之後就死了,但是用具體日期來表述時間的話,如果是對時間並不敏感的人,比如我,就必須換算一下才知道間隔時間的長短。而刑部的大佬們,明顯對於時間是有敏感度的,換算出來了——間隔時間僅有兩天而已!怎麼能說傷不重吶?!
所以,法律人,對於時間一定要有敏感性!】
第二回合
ROUND 2
【擬判決第2次】
被刑部「題駁去後」,直隸總督很快就重新提交了作業,這回寫了12行,多了不少字。
但其中6行都是在引用一則乾隆三年的先例,即第一次的簡短判決中提到的「原毆傷輕之例」。詳細引用了例文之後,直隸總督大人肯定以為這樣就「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了,可以萬事大吉了。
【批複第2次】
不成想,刑部不依不饒。
小樣兒的!不服是吧?
刑部上來就「首先揭出」這個先例的適用關鍵點——「原毆傷輕,不致死」,進而反推出「凡傷重,本足斃命者,不得濫邀寬減」,隨後點明本案案情系傷重足以斃命,而不是傷輕不致死,即本案不應適用這一先例。(行文至此,刑部大佬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不僅如此,刑部還拋出了另一個問題:
你們這個案子,確定能申請「存留養親」嗎?
你們「不查明被殺之馬二有無父母,是否獨子」這些基本情況,就敢直接提出來要對殺人的陳龍存留養親?
這與定例不符啊!而且,你們不是喜歡引用例嗎?這會兒怎麼不引了呢?是不是「故為輕縱」,故意放縱犯罪人呢?!
又一次無情地
了!
第二回合結束!
A嘛,這一下,可不僅僅是辦案水平的能力問題,更直接上升到徇私枉法的人品問題了啊!質問的等級迅速提高!怒火噌噌地!
第三回合
ROUND 3
【擬判決第3次】
兩次被刑部「題駁去後」,直隸總督心裡有多苦呢?我們看看第三次交上來的作業就能知道了。
1.到底是不是傷重,能不能援用「原毆傷輕不致死」例?
省長審判團隊一上來就趕緊解釋,我們「並非故為開脫」(真的不是徇私枉法!)。還說:
誠如部議,雖不抽風,亦足斃命,將陳龍改擬絞候。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
真的就像刑部大佬你們說的那樣,即使馬二不抽風,(陳龍給他打的那些個傷)也足以斃命啦,所以我們改擬絞監候吧。(不從輕判他流刑啦,我們服啦!算我們當時抽風了,行不?)
2.你們確定能用存留養親嗎?
省長審判團隊繼續解釋說:我們調查啦,陳龍的父親年紀大了,只有這麼一個成年兒子。死者馬二那邊呢,他籍貫是哪兒的我們查不到(哎呀呀呀呀,你們這麼說,簡直是給中國的戶籍制度抹黑嘛?!怎麼可能查不到呢?笑話!中國幾千年的戶籍制度,不是白搞了?混賬!),所以搞不清家裡人口情況。
綜上,我們也就不亂猜啦,(算啦!)不準陳龍存留養親就是了。(我們聽你們的勸,你們牛!行了吧?)
子曾經曰過的:
至此,省長審判團隊徹底服了。也就是說,其實,沒有第三回合了。
燃鵝,你以為優秀的刑部團隊這樣就善罷甘休了嗎?
不存在的!
眼看著直隸總督團隊成了死老虎,刑部團隊的大佬們這回跟開了掛一樣,自己運轉起來了!
【批複第3次】
刑部先是「很給面子地」說「應如該督所題」,把陳龍定絞監候。緊接著又說,乾隆十一年正月皇上不是下了大赦令嗎?(歷史一再地證明,並不是所有拖延症都必須儘早治療!)所以,現在,陳龍要減刑啦!減成什麼刑呢?流刑!
(直隸總督團隊看到這裡的時候一定在狂跺腳!「我們當年就擬判流刑好嗎?!」)
接著,刑部大佬們又說關於存留養親的問題。
直隸總督你知道嗎?乾隆九年的時候,定了個規矩:
死者父母子女情況查不清楚的,兇犯如果父母年歲大了,需要人供養,同時又沒有其他可倚靠的子女時,需要將相關情況稟明聖上,皇上說兇犯可以存留養親的話,那就可以
。
現在你說了,馬二籍貫不明,家屬情況查不清,陳龍自己有72歲老父親,又是獨子,依規矩要請示皇帝能否適用存留養親的呀,你怎麼能那麼容易就放棄呢?
(直隸總督團隊看到這裡的時候一定又在狂跺腳!並開始懷疑自己虛度了美好的人生……「我們當年就建議適用存留養親好嗎?!」)
A嘛,大哥,我錯lia!行不?
【刑部逕行判決】
Emmm,三個回合下來,這都已經乾隆十二年四月了,right?差9天就距離案發整三年了,ok?算了,我們刑部自己直接下判!根據《大清律例》,判決如下:GO!
陳龍最終被枷號兩個月,期滿後打四十板子,放回家供養老人去了。
慢著,慢著,直隸總督團隊有話說:
刑部的判決怎麼看著好像和姆們最初擬的判決一樣嘛(還記得文章開始的伏筆2嗎?)
絞監候
↓
減刑至流
↓
遇赦再減
+
存留養親
完全一樣啊?!那刑部還把姆們吊打個什麼勁兒?還耽誤一兩年的功夫?為什麼會這樣?
唉,其實吧,這就跟小學生做算術題一樣——結果對了,運算過程不對,那也是不對的啊!
法律人,重程序,即使在不講程序正義的時代,也是如此。
【點評】
直隸總督作為封疆大吏,他的團隊肯定是十分優秀的,寫的一筆好字,作得一手好文章。但是,法律功底明顯不行!該查清的事實沒有查清,適用的法律不正確,正確的法律沒適用,讓刑部看了幾次大笑話。而這些,都集中地反映在他們寫的法律文書里。
直隸總督團隊審案潦草、回回錯漏百出,刑部團隊複核縝密、次次一針見血,通過這些文書,兩百多年以後,仍然躍然紙上。
看看,寫法律文書這事兒,還真是不得不慎重啊!
另外,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直隸總督是誰啊?
書中有交待,他叫那蘇圖。
那蘇圖是什麼人呢?說出來嚇死你!他是乾隆的妃子的老爸——皇上的老丈人(之一,真的有之一)。乾隆皇帝對他還是不錯的,何以見得呢?據《清史稿·卷三百七》「那蘇圖列傳」記載:
(乾隆)十二年,上東巡,那蘇圖從至通州,賚白金萬。
瞧瞧,就光是陪著皇帝從紫禁城走到了副中心,就給了上萬的賞錢!!!我的媽呀!下次還有這好事能喊上我不?可見此人有多麼權高位重。他的一些政策建議也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採納,例如,普通民人不許北越山海關謀生,就是他的建議。「闖關東」的百姓們不知道是該感謝他,還是……
那大人與刑部其實也有一點點淵源呢,乾隆二年他在刑部有過短暫任職,乾隆五年又當過一小段刑部尚書。
可是即便如此,刑部大佬們該出手時就出手,該懟就懟,還是把那總督及手下懟得心服口服加佩服。
時至今日,我們是不是仍然不得不佩服大清最高法院對於那省長不留情面的吊打呢?
不過,話說,你有沒有想過,當時的刑部尚書是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