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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此地方官級別不定二品至七品不等,但地位很高和督撫平起平坐

清代地方各省的最高長官是總督、巡撫,即所謂的封疆大吏,而其下的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各道、府、州、縣都歸其節制。不過,在地方上除了八旗駐軍的將領外,還有一個職務不受督撫的節制,更不是屬官,而且從官制上來說,是和督撫平行的,此即各省學政。

清代此地方官級別不定二品至七品不等,但地位很高和督撫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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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政的設立及沿革

清沿明制,於順治初年在各省設置督學道,帶按察使司僉事銜,以各部郎中由進士出身者按資歷選用,這稱為「學道」。康熙二十三年又於順天、江南、浙江設提督學政,均以翰林官充任,稱為「學政」。並定:順天學政缺,以侍讀、侍講、諭德、洗馬等官簡用;其餘各省學道缺,將應升之六部郎中及參議道、知府等官選擇開列簡用。

自康熙三十九年後,各省學差,定翰林官與部屬官並用,不拘省份,凡由翰林、科、道出身選補者,即位學政;凡與由部屬各官開列者,則為學道。至雍正四年定,各省督學皆改為學政,其部屬簡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編修、檢討銜,此後成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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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學政的建置,每省一人,即:順天、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奉天學政例由府丞兼理。光緒三十一年裁撤奉天府丞,增設東三省學政一人。又,雍正五年,福建台灣府各設學政一人,以巡察御史兼理;乾隆十七年,改由台灣道兼理;後台灣建省,光緒十二年改由巡撫兼任。

廣東學政於雍正七年改為廣韶學政,增設肇高學政一人,至乾隆十六年復並為一人,仍稱廣東學政。此外,甘肅學政為光緒二年增設,原甘肅不設學政,其歲科試一切學務,均有陝西學政兼理。

清初,還曾設宣大學政一人,順治十五年裁撤,歸山西學道兼理。康熙元年曾並湖北、湖南之學道為湖廣學道,至雍正二年,復置。又,原設有陝西臨鞏學政一人,於康熙二年歸西安學道兼理。初期還設提督滿洲、蒙古翻譯學政,以滿洲侍讀、侍講充任,於雍正元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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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政的職掌

各省提督學政,以進士出身之侍郎、京堂、翰林官、詹事、科、道及部屬官充任,各帶原銜品秩,三年簡任。學政三年任滿,由禮部咨報吏部,於鄉試完畢後開缺,差滿回京任職。凡直隸、江南、浙江學政出缺,由翰林院咨送侍讀、侍講、洗馬等開列,各以原銜提督學政;其餘各省,由翰林院咨送編修、檢討十人,吏部將各部進士出身的郎中十人,一併開列具題。凡由郎中等官補授者,二甲加編修銜,三甲加檢討銜。

學政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各級儒學生考課黜陟之事皆為職掌,並負責歲、科二試,屆時學政巡視各府、州、縣,考查諸生的文才、品行,學習勤惰,並對所屬學官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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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掌理歲、科二試,於各府、州皆設考棚,府以知府為提調,直隸州以知州為提調,一應收發文移、催買供應、究治不法等事,均由提調經理;提調、教官等不得私下拜訪學政,有公務則當堂面議;學政不得接受私信,非公事不得接見官吏師生,不準受民詞,不得對無關學校之事投文發告,考試完畢後也不能探望鄉紳親故。

學政還負責考送貢生,文行兼優的生員,三年任滿之後,由學政會同督撫參加考試,一經錄取者,由禮部帶領引見,列一二等者以知縣、教職二項錄用,列三等者選為各縣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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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省的學政沒有固定的品級,有的是侍郎銜的二品大員,有的只是翰林院的六七品京官,不過他們到了地方任職後,也被視為地方大員,在學務上獨當一面,都督無權插手。實際上,地方上若是遇到重大的事務,學政也會參與決策,與督撫藩臬一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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