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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肖像權案要求賠40萬隻得4萬,被告:與馬蓉離婚後才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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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法院公布了王寶強與某房地產公司肖像權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王寶強要求商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費用攻擊40萬餘元。

原來是某房地產公司侵犯亂用王寶強的劇照當宣傳照,擅自使用未經許可。

庭審過程中王寶強方曬出個人信息以及認證資料證明其知名度,但是被告卻辯解稱王寶強的知名度是在與馬蓉離婚之後才有所提升的,而當初用王寶強劇照截圖的時候知名度並不高。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王寶強經濟損失費用4萬元以及公證費1300元,並且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王寶強名義上雖然贏了此次的官司,但卻被對方吐槽之前沒有知名度,這顯然贏得很不光彩。

事實上,在與馬蓉離婚之前王寶強確實處於事業的上升期,向對方索賠40萬最終只拿到了4萬,看來王寶強的訴求的賠償金額有些考張,但也不能否認當時王寶強在娛樂圈的地位,沒有了馬蓉之後的他事業依舊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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