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復仇,在古代法律會怎麼判?
檢視歷史可發現,「血親復仇」在先秦非常盛行。自東漢以降,風氣為之一變,血親復仇開始向「刺死辱母父者」轉變。
到了漢章帝建初五年(公元80年),《輕侮法》炮製出台,根據此法,為遵從孝道而從事血親復仇活動,觸犯刑律者,降罪一等處理。
在法律的支持下,「刺死辱母者」陽球、董仲舒六世孫董黯,「刺死辱父者」魏湯,「為父復仇者」趙娥均得到了減刑乃至免罪,以及輿論的嘉獎。
不少學者均指出,身為布衣的劉邦推翻秦朝建立漢朝,除了以輕徭役、薄賦稅收買人心外,還需要解釋高祖得天下的合理性。在製造政治神話的同時,兩漢藉助了儒家思想。
孔子認為:「事行孝故可移於君,是以忠臣必求於孝子之門。」《變法與治吏:歷史深處的風雲人物》一書指出,兩漢統治者正式看中了儒家所倡導的「孝」文化的這種特色——忠孝一體,移忠作孝,力主「以孝治天下」。他們的目的當然是想藉此建立一種任何社會成員內從父母外從君主——也是全國民眾家長——的道德人倫關係,從而確保君主的絕對權威,進而確保劉姓家族萬世一系的天下。
為了維護「孝治天下」,統治者以身作則,除西漢開國皇帝劉邦和東漢開國皇帝劉秀外,漢代皇帝都以「孝」為謚號。統治者一方面運用法律手段對不孝行為進行嚴厲懲罰;一方面提倡孝道,褒獎孝悌,甚至出現鼓勵復仇的《輕侮法》。
名節之士的「輕生復仇」因與《春秋》「大復仇」的經義教條不想違背,又是對血倫常的壯烈捍衛和孝義品德的非常態演示,因此儘管它常常破壞國家的現行法律秩序,卻得到統治者態度曖昧的寬假。
這部法律在章帝死後即遭到廢除,漢和帝執政時,尚書張敏先後兩次上書批評這部法律,認為《輕侮法》的實施導致出現大量冤案,因為很多人從這部法律中鑽空子為自己開脫。不過漢朝統治著仍然為復仇留有餘地,復仇也成為一種道德楷模而被效仿。到了東漢末年,因時世艱難,統治者更加強調忠君,導致士人對名節的追求,時有血親復仇之事發生。
及至唐朝,李世民的皇位經由玄武門之變得來,先是手足相殘,繼而逼父讓位,「忠」「孝」都喪失了合法性。於是他轉而打造自己的文治武功,無論是內政方面的貞觀之治,還是「天可汗」式的赫赫武功,都有效增強了李世民的「合法性」。
同樣是為父親報仇的徐元慶案,因武則天想要網開一面引發朝臣抵制,最後由陳子昂創造性地解決了這一難題,他認為,既然徐元慶做好了「殺身成仁」的準備,不如乾脆「正其刑」,既維護了國家律法,又成全其「德義」,執行後再「旌閭墓」,以彰其德。
一百年後,李世民之事已被世人淡忘,此時唐朝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面,在執政者的需要下,「忠」、「孝」思想再次成為主流。
名士柳宗元穿越時空去反駁陳子昂,他在《駁復仇議》中認為,陳子昂的意見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柳宗元還在這篇著名的奏議文中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
唐憲宗年間,梁悅替父報仇殺死仇人秦杲一案為情法之爭划上句號。
韓愈在《復仇狀》中指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殺或赦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尚書省經過辯論,最終裁定梁悅為父報仇,投獄請罪,特敕免死,決杖一百,發配循州。
從此形成案例,為父報仇可免一死,不免於流放之刑,成為封建王朝通行的規則。
在長達兩千年的孝治天下中,即使到了民國時期,「為父復仇者」也得到了輿論的同情。1935年末,因「五省聯帥」孫傳芳早年違背不殺俘、不戮降的通例,斬決施從濱。施女施劍翹刺殺孫傳芳後自首。
在法庭上,施劍翹詳細陳述了自己艱難的復仇歷程,說道:「父親如果戰死在兩軍陣前,我不能拿孫傳芳做仇人。他殘殺俘虜,死後懸頭,我才與他不共戴天。」施劍翹的陳述以及律師的辯護感動了法官和在場的旁聽者,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後判其有期徒刑七年,11個月後又遇特赦。
可以說,中國雖然經歷了五四運動、破四舊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運動,但儒家所構築的忠、孝思想一直深植於中國人的思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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