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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親歷謝倫伯格案庭審 「上訴不加刑」為何不適用本案?

【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 記者 范凌志 曹思琪】1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英文名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犯走私毒品罪,當庭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環球時報》記者全程旁聽了案件審理。

記者見證法庭控辯謝倫伯格律師稱短期重啟重審「完全合法」

14日的庭審顯示,謝倫伯格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共計冰毒222.035千克。檢方出示《補充起訴決定書》認為,謝倫伯格還涉嫌參與國際販毒組織的犯罪活動,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驅逐出境。宣判後,謝倫伯格提出上訴。12月29日,遼寧省高院對上訴案進行了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遼寧省高院當庭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庭審共持續近13個小時,近60名左右旁聽人員到場,旁聽人員包含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媒體人員。《環球時報》記者在法庭內看到,身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的謝倫伯格全程情緒平靜。

在休庭間歇,謝倫伯格的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冬碩向《環球時報》記者表示,謝倫伯格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享有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得到了依法保障,律師會見很順暢。

此前,有輿論認為,謝倫伯格案從關押到初審已經持續了四年。檢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線索,要求重審。十個工作日後,就要進行重審,如此迅速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之嫌。在被《環球時報》記者問到為何短時間內重啟重申時,張冬碩表示,「這完全合乎法律」。

記者注意到,加拿大駐華使館幾名工作人員也來到庭審現場,但拒絕了記者採訪的要求。張冬碩律師告訴《環球時報》記者,自己是在日前本案的上訴審理前通過加拿大駐華使館聯繫,來代理本案的。謝倫伯格在案件審理期間與加拿大使館人員的會見順暢,中方為加方行使領事工作提供了便利。

謝倫伯格案到底是怎麼回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著中國境內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凱姆僱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並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

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後,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於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後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繫倉庫事宜。

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後,於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經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雇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制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相關支出。

庭審還傳喚了證人許清到庭,在一個多小時的作證環節中,許清陳述他如何懷疑涉毒活動並向警方報案,他也回答控辯雙方以及被告人謝倫伯格提問。

謝倫伯格案重審為什麼會被加重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為什麼本案重審謝倫伯格會是例外?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林維表示,在本案中,檢察機關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應當從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的角度來評判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連的走私毒品事實僅僅是該組織實施的跨國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謝倫伯格在此案中處於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風此前對媒體表示,但就本案而言,從目前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看,根據新查證的線索,被告人實際所犯罪行可能重於原審認定的事實,檢察機關已經明確提出原審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的意見,極有可能出現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後則有可能根據新線索的查證情況認定新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人更重的刑罰。

在14日的庭審中,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並不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據媒體此前發布的信息,謝倫伯格是近年來第一名因走私毒品而在中國受審的加拿大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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