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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加拿大毒販還不服,再上訴

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日,謝倫伯格辯護律師表示,謝倫伯格決定提出上訴。

14日的庭審顯示,謝倫伯格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共計冰毒222.035千克。檢方出示《補充起訴決定書》認為,謝倫伯格還涉嫌參與國際販毒組織的犯罪活動,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華春瑩:加方缺乏法治精神

1月15日,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有記者提問:據報道,昨天加拿大籍被告人謝倫伯格因走私毒品罪被判死刑後,加總理特魯多稱中國「隨意」作出死刑判決,加政府對此極度關切。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華春瑩回答:加拿大方面有人說中方「隨意」判決,此言實在是差矣。有關人士講這話之前有沒有認真讀一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發布的信息?有沒有認真學一學中國的有關法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信息十分具體詳盡,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各國均予以嚴厲打擊,中國同樣嚴懲不貸。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法治精神。加方有關人士的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我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國司法主權,糾正錯誤,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大連中院:謝倫伯格案重審符合法定程序

15日,大連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謝倫伯格案辦理過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大連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大連中院於2018年12月29日收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發回重審的裁定書後,依法立案受理,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立案後,大連中院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謝倫伯格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謝倫伯格要求繼續委託原一、二審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張冬碩律師為其辯護。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1月2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向大連中院送達了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系主犯的新的犯罪事實。大連中院於當日向被告人謝倫伯格送達補充起訴決定書副本。同日,大連中院收到辯護律師張冬碩提交的委託手續並向其送達補充起訴書副本。

本次庭審程序中,大連中院依法保障了辯護律師閱卷等權利。期間,公訴人申請證人出庭,合議庭決定準許。大連中院確定於2019年1月14日開庭後,於1月10日發布了開庭公告,並以法定方式通知了公訴人、辯護人、翻譯人員、證人開庭時間及地點。亦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告知謝倫伯格。法院立案、組成合議庭、履行送達、告知及開庭時間、地點等環節均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

來源:環球時報、法制網、人民日報客戶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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