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古代為什麼不把犯人關進監獄,而把人發配到千里之外?
問題如下:
古代為什麼不把犯人關進監獄,而把人發配到千里之外?
回答如下:
這實際上是一個立法原則的問題。
在秦漢法律體系下,也就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法律(實物為睡虎地秦墓、嶽麓書院藏秦簡中記載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漢初年(實物為張家山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經漢武帝、漢宣帝、漢元帝、漢成帝等多代修訂,之後一直貫穿東漢,適用到三國時代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個非常不常見的刑罰。
因為秦漢法律的立法原則,本質上是「法家倫理化」的,所以,略等於「流」的刑罰是「罰戍」,也就是到指定的邊疆地區戍守若干年,但是這裡刑罰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躥遠,也不以這種「戍地」的距離,作為這種刑罰的「輕重」標準。
而進入「魏律」系統,也就是三國時代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體系,其最大的特徵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規範的社會倫理完全以儒家倫理為依歸。
《唐律疏議》註解「流刑三」條下解釋:
《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這個《書》即《尚書·堯典》,「流宥五刑」在當時的解釋是,以「流放」作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斬腳趾、宮,即閹割男性、大辟,即斬首)的寬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殺傷犯人,所以寬恕他們讓他們滾得遠遠的。
「大罪」則遠遠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輕的是扔到「中國」也就是文明社會之外,這是唐虞,也就是堯的舊法。
可見,「流刑」出現的根本原因即在於對儒家經典的踐行。
這個刑罰,出自儒家經典,踐行於魏晉南北朝之際,卻在唐宋廣受詬病, 因為它作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懲罰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際反而覺得太輕了。
為啥呢?
因為《唐律》中的流刑,等於是遠躥之後,在當地附籍,犯罪官員待夠年數之後還可以東山再起,除了遠離家鄉,其他真沒什麼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實際勞役服刑時間長。
所以宋人就說:
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
那麼,魏晉南北朝定法的時候,為什麼不存在這個問題?
根本原因是社會形態的變遷。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為依託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門豪強,完全的小家庭,在當時的社會生活是非常艱難的,所以,當一個人被剝奪了與家族共居的權力,遠流到毫無社會關係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實為苦事。
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開發已見成效,所謂的流放地也是漢人聚居區,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脫離了家族的蔭庇,自始至終都是小家庭的形態,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後,照樣可以出頭。所以,不以為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宋朝發明了「刺配」,一種結合了「杖」、「黥」、「流」的複合刑罰,也就是《水滸傳》中說的「殺威棒」 「刺面金印」 「流放三千里(邊關軍州)」。
這一套打法,到了元朝,基本棄之不用,因為他們有更狠的解決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軍,也就是編入軍隊,終生不得脫離,這就成了徹頭徹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實已經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實際操作中迴避流放三千里,而改為輸役。而到了清朝,我們常聽電視劇說的「流放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又一次興起,而之所以如此,實際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隸制殘餘的一種司法表現。
所以,綜上所述,雖然我們說「古代」,看似是一體的,其實2000多年來用種種變化和反覆,不能一概而論,唯有詳細了解之後,才能窺得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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