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官稱警方無權解鎖智能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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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來報:美國警方將無權在未經手機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解鎖被沒收的智能手機。發布該法令的法官稱,強制解鎖手機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據外媒報道,美國一名法官拒絕了警方解鎖帶有生物特徵識別(如指紋或面部識別)設備的要求。國際網路安全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Cyber security)的網路安全專家表示,這一決定將加強智能設備所有者的隱私保護。
加利福尼亞法官Kandis Westmore發布的這一法令,回應了政府要求查看並扣押在加州奧克蘭發現的與一起刑事案件有關的設備。
根據白帽黑客和網路安全專家的報告,嫌疑人涉嫌通過Facebook Messenger進行敲詐勒索。嫌疑人之前威脅受害者,如果受害者不轉賬,他們就會發布一段關於受害者的私密視頻。
法官Westmore在判令中提到,政府確實有充分理由要求解鎖手機,但她決定拒絕這一要求,因為它涉及的範圍太廣,可能會影響到調查之外的人。
Westmore認為,解鎖手機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即不得強迫任何個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並稱政府可以提交一份更為嚴謹的命令,明確表示設備中的內容不能指證設備所有者。
隱私倡導團體認為,政府不應強迫人們解鎖自己的設備,因為此舉意味著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然而,目前的隱私保護範圍還沒有擴展到生物識別;在一些案件中,政府已強制解鎖智能手機上的指紋解鎖應用程序。
一些法官認為,用手機機主的指紋解鎖手機和強迫他們交出密碼不同,但Westmore認為,這是同一性質,指紋和密碼的作用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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