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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安:抓住六個關鍵環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時評

當前,全國各地根據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總體部署,正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主線,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政府服務,推動營商環境的優化,充分釋放制度改革的紅利。應該說,經過多年的改革和調整,各地營商環境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和優化,但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新要求、與廣大企業和基層的新期待相比,仍然還有一些距離。因此,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還需要在以下六個關鍵環節下功夫。

原文 :《抓住六個關鍵環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作者 |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張兆安

圖片 |網路

第一,結合審批制度改革,繼續對現有政府審批事項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梳理,然後進行必要的取捨。

取捨的主要標準:凡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能夠起決定性作用的經濟活動,政府相關的審批事項應該取消;凡是企業投資項目,除了涉及國家安全、生態安全等之外,政府要加快取消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全面實施市場准入的負面清單制度。應該看到,近年來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已經取消了相當數量的審批事項,受到了廣大企業的普遍歡迎。這說明,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已經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是,越到深水區,暗礁也越大,難度更不小,其中一些「含金量」比較高的審批事項可能依然存在,可能還捨不得放。實際上,這些審批事項恰恰最容易產生尋租,也最容易讓市場發揮作用,因此,需要下大決心予以取消。

第二,結合各級政府許可權劃分,即使還需要審批的事項,也應該繼續層層下放各類行政審批許可權。

在政府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當然還會存在著一些事項繼續需要走審批程序,但是,也有必要層層下放好審批許可權。總體來講,應該按照中央政府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各負其責的原則,對應該下放的各類審批事項,都必須下決心層層下放審批權。對此,一方面凡是不涉及全國性的經濟活動,以及一些基礎設施、社會發展等一般項目,都應該在符合各地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把審批權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另一方面,作為地方政府來講,也應該根據各級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層層下放審批許可權,把審批權力下放到基層,讓基層發揮好作用。

第三,結合政府行政效能提升,進一步完善政府服務,繼續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行政效率和水平,直接關係到營商環境的優化。應該看到,那種「慢吞吞」狀況在一些地方確實還存在著,「朝南坐」的思想仍然還有不小的「市場」,也一直被一些企業和群眾所詬病,並且直接影響到一個城市或地方的營商環境。目前來看,主要應該加快解決好「證照分離」改革之後,各類「證」的清理問題。同時,各級政府應該明晰「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的營商環境優化的目標,還要深入推進「互聯網 政務服務」,實現「一網通辦」。尤其對一些確實還需要政府審批的事項,要通過減少審批環節和審批流程,再加上建立審批責任制,推動各項審批效率的提高。同時,政府的簡政放權也應該插上信息化的翅膀,把「審批的章」變成「服務的鍵」,做到「簡政」不減服務,「放權」不放責任。

第四,結合政府職能的系統集成,繼續加快梳理和清理政府的各類規章制度。

與政府職能轉變、尤其是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還要加快梳理和清理政府的各類規章制度,兩者之間應該保持同步推進,才能取得更大的實效。長期以來,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並且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一些原來的規章制度,要麼滯後於形勢發展變化,要麼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必須予以清理。總的來說,應該取消的,要抓緊取消;應該修訂的,要抓緊修訂;應該新設的,要抓緊出台。歸納起來就是一句話,政府規章應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相適應,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相適應。

第五,結合制度供給的完善,繼續探索制定各級政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營商環境的優化,還與各級政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清晰密切相關,這也是政府服務水平提升的重要基礎。為此,一方面要正確界定各級政府的權力邊界,把更多的政府職能交給市場、交給社會、交給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另一方面,也要杜絕政府在行政職能行使中出現的越位、移位、缺位等現象,明確各個部門的責任,更要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當前來講,可以把制定和完善政府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與政府機構改革緊密地結合起來。

第六,結合政府服務水平的提升,繼續優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整體環境。

應該說,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尤其是政府審批制度改革之後,市場進入即「事前」的門檻拆掉了,但事中事後的監管任務就更加重了,這必然涉及各級政府監管體系、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的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因此,要為各類企業創造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享受同等的待遇;要為企業營造好健康穩定發展的法制環境,完善好營商環境的法制體系;要保護好各類企業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讓各類企業家能夠安心創業、恆心發展;要解決好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充分釋放各類企業的動力、活力和潛力。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41期第1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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