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稿費誰做主?
張聖東
馬文和妻子聶燕結婚三年了,一直沒有小孩。馬文喜歡文學創作,但又怕聶燕笑話自己,所以開始時是半夜裡爬起來偷偷寫。後來被聶燕發現了,就語氣酸酸地說:「喲,這是發的哪門子神經啊?做夢當作家哩!」
「這,這……」馬文聽了不舒服,可又無話反駁,只好喃喃地說,「我這不是想掙稿費嘛?」
聶燕一聽這話,仰天大笑,笑夠了又輕蔑地丟下一句話:「哼,就你還掙稿費?下輩子吧!」
聶燕的話似乎有道理,眼看一年多過去,馬文儘管很努力,但最終一個字也沒能發表。這更引起了聶燕的不滿,她總是對馬文冷嘲熱諷惡語相向。馬文一直忍著,畢竟英雄氣短,誰讓自己沒有寫出名堂來呢?
到後來,兩人的關係越來越僵,馬文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在外面租了間房子,一門心思搞起創作來。
終於有一天,聶燕向馬文提出離婚。馬文也想通了,強扭的瓜不甜,再說離了婚,就可以全身心地寫作了。於是兩人很快辦妥了離婚手續。因為兩人沒有孩子也沒多少財產,所以離婚時很簡單,房子留給聶燕,聶燕給了馬文八萬塊錢。
離婚後,馬文安安心心修改他一年前創作的長篇小說,經過三個月的努力,大功告成,很快被出版社看中,不到一年就出版了。出版社一次性支付了他十萬元稿費。
馬文心裡甭提有多高興了,他想聶燕真是沒眼光,一個大作家放在她面前,愣是沒珍惜。
可馬文的高興沒有持續多久,聶燕找上門來了,開口就向馬文索要五萬元稿費。馬文心裡覺得好笑,說:「憑什麼給你稿費?你為這部小說出過力嗎?再說了,我們已經離婚了!誰讓你當時瞎了眼,要不然,這稿費都是你的……」
哪知道聶燕卻說:「我問過律師,你這個長篇是在我們合法婚姻期間創作的,稿費就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我有權利得到屬於我的一半。」
馬文不相信,說:「想得美!你既沒有參與創作,又沒有給予我財物和精神上的支持,哪來的共同?」
聶燕不再啰嗦,掉頭就走了。
一個月後,馬文接到法院傳票,原來聶燕把他告上了法庭,聶燕認為:馬文的十萬元稿費雖然是兩人離婚後所得,但產生稿費的長篇小說卻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創作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稿費應該分得一半。
馬文當然不服,堅持認為十萬元稿費為自己個人財產。但是不久,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收益」的條文,判定聶燕有權得到部分稿費。
律師點評: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中,有「知識產權收益」這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中也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收益」一項規範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本案中,十萬元稿費是作者馬文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轉化為具體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由此法院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分配的比例,那要視各自的貢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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