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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露胳膊露腿的權利,愛美女性和風化警察鬥了幾十年

1922年7月12日,兩名芝加哥女子因違反該市「泳衣不得過短」的禁令而被捕

1919年,紐約市皇后區的洛克威海灘出現了一支由20名所謂的「女治安官」組成的特別小分隊,她們的任務是監督在海灘游泳的人著裝是否得當。

洛克威海灘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泳裝之戰的縮影,愛美女性與風化捍衛者之間的鬥爭實際上從來就沒有平息過。

就在同一年,一名紐約警察逮捕了一位把泳裝穿在運動衫和裙子下的婦女,當時她正和丈夫一起沿著海洋大道散步。

警察截下了這對夫婦,彎腰從裙底查看妻子穿了什麼,然後讓她回家換一身「適合上街」的裝束。

這件事最後鬧上了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在法庭上把那個警察臭罵了一頓,說他純粹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然後駁回了對那名婦女的指控。

1921年,芝加哥女警察檢查一名女子的泳裝長度是否違反規定

1921年,新澤西州大西洋城的警察逮捕了39歲的洛杉磯女作家路易絲·羅西納,因為她游泳時把長筒襪褪到了膝蓋以下。

警察把這名羅西納拉走時她開啟了暴擊模式,一拳把對方揍成了烏眼雞。

「這座城市沒有權利告訴我該怎樣穿衣服。」羅西納憤憤不平地說,「這關他們屁事,我寧願去坐牢!」

為了徹底杜絕此類麻煩,游泳者眾多的夏威夷州在同一年通過一項法律,規定任何14歲以上的人都不能在公眾場合穿泳裝,除非「在外面罩上一件長度至少及膝的外套」。

對這條法律,海灘邊的女人們很快找到了對策,她們要麼在腰上圍一條浴巾,要麼在泳衣外穿一件雨衣。

1922年4月的芝加哥,一名女警察把兩位著裝不當的女性游泳者帶離海灘

關於游泳著裝尺度的爭論由來已久,其實質是針對女性著裝,到了20世紀20年代初,這一爭論達到高潮。

19世紀末,游泳更多地被看作娛樂而不是運動。男女混泳很少見,通常是男人們在一塊游,女人們在別的地方游。

直到20世紀初,女性泳裝依然繁瑣累贅,包括高領、長袖、裙子和底褲,通常是用羊毛面料製成。

不過漸漸地,女性泳裝的領口越來越低,衣袖也越來越短直至消失。

1925年,西棕櫚灘警署的布坎南警官測量貝蒂·弗林格爾小姐的泳衣長度,以確保其符合規定

一些海濱度假區對這種潮流的回應是發布著裝規定,尤其是對泳裝裙長度的規定,以免傷風敗俗。

「這種勉強算得上裙子的東西,使我們下一代的道德水準面臨著危險。」那一年的《華盛頓郵報》曾這樣寫道,「警方必須介入,遏止這股不正之風。」

連體泳裝的興起要歸功於游泳健將、雜耍藝人兼電影明星安妮特·凱勒曼的推廣,對這種過度暴露身體曲線的泳裝,美國有些地方甚至立法加以禁止。

1907年凱勒曼在波士頓的里維爾海灘由於身著連體泳裝,還被警察逮捕過。

1941年警方在海灘設置的警示牌,對身著泳裝在海灘散步仍有限制

到了20世紀30年代初,隨著對實用性、健康和運動的強調,關於女性泳裝的爭論漸漸不那麼激烈了。

在時代大潮中,原本累贅的女星泳裝自然而然地刪繁就簡,變得更加實用,尺度也越來越大。

不過海灘上的著裝禁令並沒有一下子銷聲匿跡,正如上面這張照片所顯示的那樣,直到20世紀40年代初,美國一些地方對「有傷風化」的裝束依然是相當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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