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娛樂 >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近日,演員吳秀波工作室發表聲明,表示陳昱霖因涉嫌敲詐勒索吳秀波,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陳昱霖父母表示陳昱霖本人認為,自己是被設計陷害的。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事件的真相還需等待時日

但是在現實情況中也存在著

因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構成敲詐勒索的案例

「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不得已交出財物」是規則中的關鍵點

本期法雨春田結合典型案例帶大家了解此類問題法院如何認定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典型案例: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數額較大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一方以將二人不正當關係公開等為由向另一方索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評論:關於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應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強行索取的行為。從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數額較大的財產。在具體案件中,加害人實施威脅的內容多種多樣,其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行為是違法的,但威脅的目的和結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財產。

2.本案中,王某為了從朱某處獲取財物,多次以將二人不正當關係公開、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單位鬧等為由威脅朱某,其行為足以使朱某產生恐懼心理,引發朱某不堪忍受要挾割腕自殺。朱某為了保證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響,才向王某支付財物。因此,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3.傳統意義的敲詐勒索罪,大多表現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等進行威脅進而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威脅內容本身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與朱某維持著情人關係,從表面上看,王某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向朱某索要一些財物,並沒有以傷害朱某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進行威脅,似乎未嚴重到涉及犯罪範疇。但深入分析,不難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財物時,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當關係對朱某進行威脅,迫使朱某產生恐懼心理,並導致朱某割腕自殺,其勒索財物數額巨大,危害後果嚴重,本質上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

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準確把握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關係密切的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多次敲詐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成員,憑藉其組織或團伙的非法控制或影響,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即使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筆者觀點:敲詐勒索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有勒索錢財的意圖。這就要求行為人實施敲詐勒索時必須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如果行為人僅有威脅、恐嚇行為而沒有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以獲得不法利益的意思表示,被害人仍交付財物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例如,在鄭小平、鄒小虎搶劫案中,被告人鄭小平、鄒小虎夥同他人要求某信用社主任徐某貸款5萬元,因手續不全遭到徐拒絕後,鄒小虎威脅說:「你不貸也得貸,否則,有你好看的。」後又說「如果不貸,今天對你不客氣。」徐被迫同意貸款。本案中,鄭小平、鄒小虎等人雖然採取了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貸款,但沒有證據證實鄭小平、鄒小虎有勒索錢財的意圖,不能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再例如,甲見乙生意紅火、志得意滿,心生妒忌,某日便對乙實行威脅,讓乙「老實點兒」,但甲並無勒索乙財物的意思表示,乙為「和氣生財」、「花錢買平安」,便主動送給甲財物,甲因欠缺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此處需要界分的是,行為人的正當利益訴求與非法佔有目的之間的界限。一般而言,行為人為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而採取較低程度的威脅時,不宜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例如,債權人採取威脅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當行為人以威脅方式索取的利益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範圍時,即可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關於此問題,您是如何認為的?歡迎在留言區點贊、評論、轉發。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