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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P2P已死」論:理性看待當前的監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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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濠梁

(本文系作者授權發布首發作品,未經網貸之家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必究)

1月21日,《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突然流出,這份由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於2018年12月19日聯合發布的文件,又一次引發了網貸全行業的劇烈震蕩,看空行業的聲音不絕於耳,甚至有人舊調重彈說P2P已死。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後,也同樣有人絕望地說過「P2P已死,有事燒紙」,但隨後的事實成功打臉。中國網貸行業並沒有因為嚴格監管的到來而衰亡,反而迎來了合規發展的新時期。

據接近監管人士消息,175號文事實上系監管機構上下級的內部溝通文件,其原意並非對外。行政文件追求的是執行力,因而措辭上必須直截了當、一針見血。市面上各方咬文嚼字的解讀,難免有過度之嫌。

基於此,筆者試著從另外一些角度,談談175號文背後容易被市場忽略的細節。

細節一:175號文為何隻字未提「備案」?

175號文對「備案」隻字未提,有人據此認為自去年8月份重啟的「合規檢查驗收備案」已被悄然中止。但事實上,175號文與合規檢查一脈相承,是合規檢查推進到一定深度的必然產物。

2018年8月下發的《關於開展P2P網路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最後一條,也即第六條第三款,關鍵詞是「分類處置」,但並沒細談,而175號文從標題到內文,講的正是如何分類處置。所以,175號文實質上是對合規檢查工作的細化和推進。

至於備案工作,《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中早已明確表示,「經過一段時間運行檢驗後,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關於合規機構接入相關係統和申請備案的具體標準及程序另行通知。」在這一點上,175號文並未有任何相悖的地方,而且作為專門談分類處置的文件,自然對於備案工作也不必談及。

備案也許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P2P網貸行業作為一種新型類金融業態,不會這麼快就謝幕,無論是歷年來政府工作報告的多次提及,還是去年11月份,雷潮結束之時,銀保監會機構調整的「三定方案」特別提及的「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都表明著,監管對於網貸這種模式一直是認可的。

從現狀看,中國P2P網貸縱有瑕疵,但也是創新與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理應在發展中去解決,而不是一停了事。

細節二:「能退則退,應關盡關」的真正涵義

175號文在「總體工作要求」中,開宗明義地提出「能退則退,應關盡關」,似乎只有極少數平台能存活下去最終拿到備案,但這有個大前提——「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而且,儘管通篇措辭直截了當近乎嚴苛,但事實上全文各處仍然留有諸多迴旋的餘地。

比如,對於在營較小規模網貸平台,處置方式是「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結合此前杭州深圳等地清退小平台的做法,似乎小平台全部離場已經不可避免。

但事實上,迴旋的餘地仍在。在相應的處置指引中,雖然明確提出「對於不願主動退出的機構,通過合規檢查,嚴查其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移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或公安部門,同時將其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列入涉金融領域黑名單」,但並未明確,如果小平台經嚴查發現嚴格合規,又該如何處置?

按照總體工作要求,嚴格合規的平台就應當保留,並不在「能退則退,應關盡關」之列,縱觀全文,也並沒有任何地方指明,能夠被判定為嚴格合規的只能是大平台。

1月13日,北京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對於「北京地區待收規模低於5000萬元的P2P平台將不予備案」的傳言,明確表示北京清退P2P企業並未設硬性數字指標,對P2P平台的核查,北京將按照全國統一的108項問題清單的規定要求,按照是否可持續進行的標準來進行。而此時,175文下發各地已將近1個月之久。

而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參事、調查統計司原司長盛松成撰文表示,「經過2018年的爆雷潮和合規檢查,網貸行業合規性已經大幅提升。平台競爭深化會促使大多數中小劣質平台出清,行業集中度不斷提高,大型平台趨於多元化而小型平台更為專業化。」

同時,盛松成表示,「我們之所以對網貸行業前景充滿信息,原因在於其落地中國的初衷值得高度肯定和秉持」、「只要監管到位,將來有必要在P2P機構備案的基礎上,適度放開優質平台申請相關金融資質和牌照,或允許其與專業持牌機構開展深度合作」。

在嚴監管的大背景下,175號文在豁免嚴格合規平台的大前提下,推行「能退則退、應關盡關」的原則,本無可厚非。而且,由於現存平台仍有一千多家,平台數量眾多,又加上P2P平台直接聯繫著大量的個體投資人,涉眾風險大,現有各地監管人力又不太充足,在種種因素疊加之下,監管選擇儘可能清退不合規平台,降低平台數量,也是權衡利弊之後的最優選擇。

從理性角度看,監管政策在當下本就應該指向明確。175號文件以機構出清為目標,也是給市場一個信號,就是針對不合規的平台,有過負面清單的問題平台,就不應再對備案抱有幻想,應及早準備無風險退出的方案,在盡最大努力維護出借人利益的前提下,有序退出市場競爭。

不過,基於行業從業人員普遍悲觀,投資人信心也遭遇重創,出於對行業長治久安方面的考慮,筆者也提出幾點自己對監管的建議:

1、明確P2P平台雙降的執行節奏

175號文對於「在營較小規模機構」、「在營高風險機構」、「正常運營機構」,均提出了「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的「雙降」要求。「雙降」政策的初衷,是在行業整體情況不明的情況下,為了防止風險繼續擴張,而採取的「一刀切」的做法。

可以說,在風險未能出清之時,這是特定時期的特定做法。但對於嚴格合規運營平台而言,無疑帶來了巨大的煎熬,不斷面臨借款用戶、投資用戶、核心人才的三重流失。平台執行雙降的代價是巨大的,必然影響平台營收,進而阻礙一家正常企業的商業運轉。

建議監管方給出執行雙降的期限說明,並在識別出「部分嚴格合規機構」後,逐步適當地酌情放鬆「雙降」的幅度要求。

2、三條轉型之路並非易事,資金端不宜一刀切

至於引導部分正常運營平台轉型為網路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則不失為網貸平台的轉型出路,但這三條轉型之路,共同點都是直接砍掉了資金端。雖說排除了P2P的涉眾風險,但無疑也是對創新業務的直接扼殺,更會造成很多類金融企業重新轉到地下暗箱操作,類似線下理財等又會死灰復燃,將更不利於摸排風險。

此外,三條轉型之路也並不好走,就現狀來看,均有待條件成熟,以及需要一定的時間緩衝。

如果要轉型網路小貸,那麼要考慮到,全國性的暫行管理辦法尚未出台,全國統一的監管還需時日,且網貸小貸的發展活力也明顯不足。P2P平台目前的槓桿率和網路小貸的槓桿率之間的差異巨大,P2P轉網路小貸是一種轉型出路,但肯定也要等網路小貸全國整治結束之後才開始更為妥當。

如果是轉型助貸機構,一方面新近關於城商行等地方性銀行的屬地化經營的要求,決定著網貸平台很難從城商行獲取資金,另一方面,自2017年底開始對於助貸的一系列監管政策,比如風控必須由銀行來完成,則讓網貸平台的風控能力基本失去用武之地,而關於助貸機構的責任認定,則有可能會糾纏不清。同時,網貸平台的資產質量有多大比例能符合銀行或傳統金融機構的風控要求?這些都是需要從現實層面,予以考慮。

而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對於網貸平台來說,同樣也存在著不少難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所發行的資管產品,需要接受嚴格的監管,網貸機構為其導流同樣也要嚴格遵循資產新規的各項規定。這對於網貸平台來說,是一個嚴峻的考驗,畢竟大多數的網貸從業者並非金融從業者,對待金融產品的分類上比較模糊,人員的專業性是網貸轉型導流的最大障礙。

3、建立網貸投資人適當性管理,加強投資人風險教育

在目前情況下,基於網貸涉眾性廣的考慮,可以引入投資人適當性管理,提高網貸投資的門檻,加強投資人風險教育。

一個成熟的金融行業,離不開一群理性的投資人。去年行業雷潮的教育成本已經足夠大,網貸行業投資人的心態也在日漸成熟和理性。同時,伴隨著合規性進程的推進,詐騙平台已難以立足,對於保護投資人權益有了更為充分的土壤。

4、提高從業機構資質要求

此外,為了增加網貸平台抵禦風險的能力,也可以從提高從業機構資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增加實繳資本,平台高管金融行業從業經歷及股東背景等等。

總之,在全面而精準的分類基礎上,應該堅持區別處置,在加大力度清理不合規平台的同時,也應該儘可能促進、至少營造部分嚴格合規平台發展的基礎條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中國網貸行業在出清風險的同時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濠梁

簡介:一位熱眼看待網貸行業的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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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網貸之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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