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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小伙騎ofo導致「猝死」!憑什麼向ofo索賠117萬?

眾所周知,2018年ofo經歷了太多的風波,先是海外大撤退,接著又是國內退租辦公室,最讓網友們感到恐慌的是,ofo居然開始了拖欠押金,線上排隊退押金的人數達到了1000多萬,這也讓ofo創始人戴威成為了「老賴」!

有句古話怎麼說來的?屋漏偏逢連夜雨,在浙江杭州,該男子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解鎖了一輛ofo小黃車,騎行過程中突然從車上摔下,倒地昏迷,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猝死,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此後,死者父母向ofo小黃車的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賠117萬餘元,雖然ofo小黃車的公司沒有過錯,但是基於公平原則,ofo小黃車的公司需要分擔猝死用戶死亡產生的損失,給猝死用戶的家屬經濟補償15萬元。

此事在網路上引發了熱議,下面我想說說我對這件事的幾點看法;

一、沒有理由的索賠

基於公平原則。可是猝死這種事實際上屬於意外事件,正如颳風下雨、地震海嘯一般不可預料,根本不可歸責任何人,實為人生老病死之自然屬性。

用戶和小黃車之間,是一個單車的租賃合同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小黃車它並不存在違約的行為,同時用戶猝死,可能是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

那麼他和小黃車之間也沒有一個直接的因果關係,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在法律上來講,小黃車並沒有直接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說直白一點,誰知道你在騎車的時候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這個索賠根本毫無理由!

姚先生作為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小黃車公司的經營活動,並使其獲得了經營利益,故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小黃車公司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正如鄭州電梯勸阻吸煙案一樣,行為人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沒有任何過錯,純粹是受害人心臟病突發而導致的猝死,行為人的勸阻吸煙行為並無不妥而且其與受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我現在在這裡說:張三一小時後一定會因為騎小黃車而摔個大馬趴。一小時後張三果然上街騎小黃車,摔了個大馬趴。假設張三自身無過錯,我應該按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對他的摔傷後果承擔責任嗎?

按照這個判決的邏輯,那天空氣質量對死者有影響,附近所有的工廠都要賠償。死者死在道路上,道路的建造者,管理方都要賠償。死者身上穿的衣物,對死者死亡的影響比單車還大,生產商也理應承擔更多的賠償。

什麼是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必須有行為人。只不過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並無過錯,出於公平和道義的考量,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即便如此,你不能否認公平責任中行為人以及損害行為的存在。

所以,我的觀點很明顯,那就是ofo只不過是出於道德上面給予賠償,但要按法律上來說,ofo還真沒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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