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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有依據!恆大國腳8項規定:比賽表現可定獎罰

1月27日,在恆大國腳亞洲杯總結會上,鄭智、郜林、張琳芃做出表揚頒發獎牌,同時將馮瀟霆下放預備隊。事實上,恆大2013年就發布了《恆大國腳八項規定》的紅頭文件,本次宣布對馮瀟霆等人的決定並非「亂命」。

2013年,為恆大球員樹立起「入選國家隊為榮、落選國家隊為恥、一切為國家隊服務」的正確榮辱觀,並且全程考評恆大國腳在國家隊期間的訓練及比賽情況,廣州恆大開創對國腳除國家隊之外的雙重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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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八條」指的是對恆大國腳的監督檢察、榮譽獎罰、違規處罰、訓練獎罰、比賽獎罰、傷病保障、動員教育和培養獎勵等八項具體規定,他要求對國腳獎罰分明、末位必罰。

而針對第5條「恆大國腳比賽獎罰」,文件明確寫明:

每場國家隊比賽,恆大國腳監察中心必須派人到現場觀察評定恆大國腳的拼搏精神,並在比賽結束後24小時內評定出場上拼搏最為突出的恆大國腳0至3名,同時評定出場上拼搏精神排名末位的恆大國腳1名。

對於拼搏最為突出的0至3名恆大國腳,集團予以頒發拼搏獎牌並向社會公布。對於拼搏精神排名末位的1名恆大國腳,集團處以10萬元的處罰並停訓停賽一天,同時封閉參加一天的愛國主義及職業素養學習班。

而馮瀟霆是被下放預備隊、罰款金額尚未可知,這就不知道他是否被俱樂部從重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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