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罰!這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剛領罰單!
據第一消費金融獨家獲悉
2019年1月17日,華融消費金融被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處以5萬元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被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處以1萬元罰款。
華融消費金融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為違反人民銀行徵信管理相關規定。
一般來說,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受到的監管處罰一般來自於銀保監會、央行和法院,如北銀消費金融被海淀區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其中,央行處罰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原因一般都是違反徵信相關法律法規。
據第一消費金融了解,在華融消費金融之前,受到央行處罰的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先後馬上消費金融、海爾消費金融和北銀消費金融:
2017年3月17日,馬上消費金融被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罰款39萬元,被罰的「違法違規類型」為「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2017年12月29日,海爾消費金融被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罰款10萬元,被罰的「違法違規類型」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2018年7月31日,北銀消費金融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處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40、41條的規定,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該公司1名相關責任人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處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處以4萬元罰款。
從馬上消費金融、海爾消費金融、北銀消費金融和華融消費金融被央行處罰所依據的徵信相關法律法規來看,由於央行沒有披露具體因為何種事宜處罰消費金融公司,第一消費金融無法進行進一步分析持牌消費金融因何事違規以及如何避免違規。從前述4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會被央行處罰來看,消費金融領域借款人在發現放貸機構或者助貸機構違規查詢、上報徵信等任何與徵信相關的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法依規積極向徵信報告上的機構所在省的人行徵信中心投訴。
附屬材料一:《徵信業管理條例》第40條、41條規定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屬材料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39條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資料庫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於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經歷?在一個小貸平台上借一筆錢,很快就會有很多類似的平台給你發推廣信息了。那麼數據都是誰泄露出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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