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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場上的那些「荒唐事兒」~

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臘月,出過一件震蕩山西官場的事兒。

山西一位姓林的縣令,向太原府布政使張澧(li)中,舉報欽差大臣收受厚禮。

清朝官場上的那些「荒唐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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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朝廷親派的欽差大臣,到了地方上,由東道主招待一番,放眼整個清廷G場,都是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堪稱「陋規」,但沒人會去刻意點破,因為這麼做無異於自斷前程。

當時的欽差大臣有兩位,一位大學士,一位尚書,林縣令的品級照比他倆來說,就是螞蚱見黃雀,隨意叨一叨,他就死了。

然而林縣令硬是冒著天下之大不韙,實名舉報。

原委如下:

既是欽差大臣,太原府自然不敢怠慢,為招待這兩位,便向山西藩司(類似主管財政的單位)借了二萬兩銀子做招待用的頭款,事後若超出限額,便將多花的開銷攤派給下屬,最後一合計,發現攏共花銷五萬餘兩。

這種攤派,說難聽點兒,實際上就是找個接盤的,畢竟對於山西藩司來說,五萬兩銀子也不是一筆小數目,找幾個縣令攤派下去,招待款項的壓力起碼減一半兒。

當時江南各地的園林小院兒,不過一二百兩銀子,可想而知這五萬兩,幾乎能買數百座裝修豪華的小院兒。

而林縣令好巧不巧,就當了這個接盤俠,而且最要命的是,山西藩司里的上級,因為疏忽大意,竟然把這不成文的規定,當成正事兒來辦,親自寫了招待的票據,交由林縣令的手上。

這也就意味著,林縣令這種芝麻綠豆大的小G兒,偶然間抓住了一群比他牛逼到沒影的人的命脈,且是抓的死死的。

但林縣令不傻,也很懂規矩,他當然不會拿著這些證據去要挾上級,一開始他也只是按照票據上的款項,把攤派到他頭上的銀子交出去了。

梳理一下,林縣令和那兩位欽差大臣並沒有直接關係,而只是為上級招待他們掏了腰包。

然而好巧不巧,當時出了一件姦殺案,犯案嫌疑人是一位大盜的兒子,不僅闖入民居實施偷盜,更將家中婦人姦殺,乃至剁掉腳趾,手法極其殘忍,且此案牽連甚廣,最後鬧的民怨難平,甚至連九五寶座上的那位都給驚動了,為徹查案件,那位就指示山西,必須得給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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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皇上親自下旨,底下人自然不敢怠慢,時任山西布政使的張澧(li)中就指派自己的親信虞知府,前往林縣令所在的介休,督辦此案。

這虞知府到了介休縣以後,好吃好喝,處處卡要,整天過著歌舞昇平的生活,甚至「宿娼」。

而這一切,都是林縣令掏腰包,加上剛剛完成上級的攤派,林縣令可謂是大出血。

但這些都無所謂,因為他懂規矩,這是G場的規矩,大傢伙都這麼做,你不這麼做,那就是壞規矩,壞了規矩就會自斷前程。

花再多銀子,那都是孝敬上級,所以他無怨無悔,覺得花的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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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過了兩個月,虞知府玩爽玩嗨了,也玩夠了,想著該結案了,便將此案與之前的專案人員所做的結論保持一致,告訴皇帝說,被姦殺的婦人家中只認盜竊,畢竟強姦這種事情,鄉里傳出去會讓這家人顏面盡失,他們不想承認自家的婦人是被「姦殺」,算是為遇害者保留名譽,更何況當時那大盜已經問斬,也算給了鄉親一個交代,皇上聽完彙報,心覺有理,順勢誇讚太原府辦的漂亮。

可這時候,這虞知府好死不死,開始作妖禍害林縣令, 為何禍害他呢?

這事兒還要從姦殺案發生沒多久時說起,當時這案子,皇上起初並不知情,是御史親自向皇帝稟奏,說山西的GY不作為,發生了民怨滔天的大案他們卻不辦,所以虞知府必須要找個替罪的羔羊,來補上御史口中所說的「不作為GY」,這算是給御史一個交代。

自然七品小G兒林縣令,就成了背黑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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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縣令當即被革職,並聽候發落,摘下烏紗帽的一瞬間,林縣令越想越憋屈,這直娘賊的,老子不僅大出血,好吃好喝的招待姓虞的王八蛋,就連跟我八竿子打不著的欽差大臣招待款,老子都出了,你們竟然還革我的職?讓我背上瀆職的罪名,真是喪盡天良啊!

所以大家還記得我前文所說的「票據」么?就是太原府上級疏忽大意開出的招待款項票據,這白紙黑字上有各位大佬的簽字,可謂鐵證如山,全部握在林縣令的手裡。

於是當夜,出血出力的林縣令就寫了一封舉報信,並將這些票據全部交到布政使張澧中的手裡,後者收到的時候,可謂一臉懵逼,他看著舉報信中一長串的大佬名單,估計手都發抖,而且其中每個人,都與他自己牽連極深,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自己公事公辦,將這份名單送到皇帝手上,那就成了太原府的大災難。

這時候的林縣令,不再是那個受盡上級欺壓的七品小G兒,而是成了獨自挑戰整個太原府,乃至G場陋規的牛逼存在。

可謂一手死死掐住了太原府的喉嚨。

而依照慣例,欽差打從家裡踏出門兒,就心知肚明到了地方上一定會有「招待」,這是人盡皆知的規則,最早是通過盤纏的方式,直接送錢,後來隱晦點兒,就在欽差大臣離開監察之地後,差人送到府上,或是字畫,或是匯兌,總之肯定不能讓他空手來,更不能空手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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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整個事件,林縣令可謂恪守規則,太原府要錢,他給了,虞知府來查案,他老老實實的招待,想盡一切法子讓他老人家開心,甚至連妓女也給他找了,可到最後,給他來這麼一損招,把他烏紗帽都給摘了,他當然選擇與這幫人同歸於盡。

而當時,林縣令已經作為黑鍋,背上了「無作為」的罪名,這事兒皇帝是知道的,所以張澧中完全不可能讓林縣令直接人間蒸發,於是他連夜將這件事兒告知太原府一眾大佬。

大佬們當即震驚,所涉及的級別,無一例外,俱是大佬,若真讓林縣令最後告到皇帝面前,恐怕整個太原府都得換一遍血。

最終一群人抓破頭皮,想出一個更損的招兒,然而可謂妙極:

他們先是找了一個比林縣令更慘的,名為多瑞的小G兒,來替林縣令背黑鍋,但林縣令此時已被革職,再無複位可能,於是以張澧中與虞知府為主,各付林縣令七千兩銀子,另外太原府大佬們再集資七千兩,共計兩萬餘兩銀子,賠給林縣令,算是賠償他丟掉的G位,在道光年間,凡是涉及到買G賣G,一個七品縣令,約莫也就值這個價。

後來這條件一開出來,林縣令便同意,於是親手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這一輩子都不再上告太原府各位大佬,張澧中便託人將他的黑鍋從御史那兒撤了。

而林縣令,雖然被革了職,但既然拿了人錢財,便帶著二萬兩銀子回了老家,此事算是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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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整個故事,古代官場的黑色幽默便在虞知府等人的身上體現,虞知府在介休督辦查案的那幾天,好吃好喝,天天山珍海味,甚至宿妓,雖然都是林縣令掏腰包,但所花銀兩遠遠不到七千兩,另一邊,布政使張澧中這些人,原本想著找林縣令這種冤大頭背黑鍋,沒想到反被黑鍋硬訛了一把。

依照林縣令無背景的路子,他撐死了也就幹個縣令,很難再往上升,而今雖然看似賠了夫人又折兵,實際算下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他還算是賺的。

這二萬兩銀子,外加他當縣令那些年的灰色收入,足夠他退休之後衣食無憂,即使回到家鄉也能成為鄉紳土豪。

但說到底,其實他的前程也的確是沒了。

而另一邊,當初過足癮,處處享樂挑剔的虞知府,才是真正的輸家,他在太原府說高不高,說低不低,上級沒在林縣令面前袒護他,還讓他為當初的鋪張浪費自掏腰包,不過烏紗帽子倒是保住了,但這事兒,後來就成了道光年間的一樁G場笑談。

所以你覺得,這事兒有輸家和贏家嗎?

看似好像雙方都贏了,又好像都輸了。

但其實,雙方是贏的,要說輸的,還是那些被颳了一層又一層的民脂民膏。

你想想這些幾萬兩幾千兩的,都從哪兒出啊?

當然是老百姓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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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八月,交卸道篆。奉札進省,委查汾州所屬盜案。軍機字寄,奉上諭:「御史汪於泗奏,平遙縣大盜張金鈴子有輪姦剁足重案,地方官不為緝辦等因;飭即嚴拿懲辦。「

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

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奉未批:「是聖人之明真如日月也!」……林令為人剽悍,而素德於余。……不料林案息而虞協,多瑞二人又復生波。林案出,姜又信虞,出資三千金,連姜道,王守及各方伯各二三千金,湊成萬餘金,交林具悔,其時虞非不德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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