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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三定規定: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

來源:金融界網站

2月2日,中國機構編製網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稱,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包括: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等。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領導,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負責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項工作安排,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提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具體工作,擬訂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問責辦法並承擔督導問責工作等。設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負責處理金融委辦公室日常事務。

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金融委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金融委辦公室統籌協調。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四)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五)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七)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九)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圍繞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優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職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 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果。繼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擬訂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核規章。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和中央銀行法律事務。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研究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重大問題,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四)貨幣政策司。擬訂貨幣政策,參與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工作。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調控方案,調控利率和流動性水平。創新貨幣政策工具。牽頭宏觀審慎評估,擬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擬訂並實施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制度。

(五)宏觀審慎管理局。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和處置機制。牽頭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並表監管。牽頭外匯市場宏觀審慎管理,研究、評估人民幣匯率政策。擬訂並實施跨境人民幣業務制度,推動人民幣跨境及國際使用,實施跨境資金逆周期調節。協調在岸、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推動中央銀行間貨幣合作,牽頭提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政策建議。

(六)金融市場司。擬訂金融市場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擬訂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承擔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的具體工作。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評估金融科技創新業務。擬訂並組織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小微、「三農」、科技創新等結構性金融政策協調具體工作。

(七)金融穩定局。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牽頭提出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政策建議、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牽頭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以及資產管理業務等交叉性金融業務的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和評估。推動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工作。承擔運用中央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重組方案的論證審查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或重組等工作。按規定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風險處置中形成的資產,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根據授權管理存款保險基金。

(八)調查統計司。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規劃,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準與制度。承擔金融統計,採集數據、編製報表。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並實現信息共享。按規定公布統計調查結果並提供諮詢。承擔服務中央銀行政策的調查分析及預測。

(九)支付結算司。組織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支付結算業務規則及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管理規章制度,組織落實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實名制。擬訂電子支付、數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業務規則。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中國境內及跨境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組織開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評估,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並擬訂相關業務規則。監督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開展支付信息運用和監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以及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編製並推動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訂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指導協調金融科技應用。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等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保衛局)。擬訂並組織實施貨幣發行、現金管理、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承擔人民幣管理工作,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牽頭組織反假貨幣工作,收集監測假幣情報信息,研究分析形勢及規律特點。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民幣發展規劃和生產計劃,承擔人民幣調撥和發行庫管理工作。管理現金投放、回收和銷毀。保管國家儲備金銀;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國庫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預算資金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支撥業務。統計分析國庫資金收支。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賬戶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餘額。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承擔金融業開放相關工作,參與相關全球經濟金融治理。承擔中國人民銀行與相關國際金融組織、各金融當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事管理和駐外機構業務指導。協調相關國際金融合作和規則制定,參與對外投融資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

(十四)徵信管理局。組織擬訂徵信業和信用評級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制度及行業標準,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承擔徵信市場准入及對外開放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徵信系統及其接入機構相關徵信行為,維護徵信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並加強個人徵信信息保護。

(十五)反洗錢局。組織協調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牽頭擬訂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政策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情況。收集分析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協助相關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恐怖融資及相關犯罪案件。承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綜合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擬訂發展規劃和業務標準,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統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牽頭構建監管執法合作和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依法開展中國人民銀行職責內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具體工作。

(十七)會計財務司。依法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國家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提出制定金融機構會計準則、制度的建議,依法依規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編製會計財務報告。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預算、基本建設、固定資產和集中採購相關管理工作。

(十八)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檢查、評價系統財務收支、經濟活動、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組織開展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監督、管理系統內審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巡視。

(十九)人事司(黨委組織部)。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養老保險、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中央銀行文化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二十一)參事室。承擔金融決策諮詢工作,進行經濟金融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貫徹執行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參加統戰工作和統戰聯誼活動。接受金融歷史等方面諮詢,編撰回憶錄和工作經驗彙集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未設立黨委的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檢查、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製779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編製15名)。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2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領導職數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體制調整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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