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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走名下約130萬存款獲刑10年,因好友訴稱錢不是她的

河南鄭州女子李羽(化名)將自己名下的兩張價值約130萬元的存單掛失後,將存款全部取走。李羽多年好友、前同事代茴(化名)稱這筆存款是自己的,索要無果將李羽告上法庭。目前,李羽被判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0年。

李羽(化名)的身份證 受訪者供圖

在代茴訴李羽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代茴請求法院判決李羽歸還私自提前支取的存款約130萬元,並賠償定期利息損失約3萬元。2017年2月10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代茴的訴訟請求。

代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併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2017年5月16日,李羽因涉嫌詐騙罪被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李羽被逮捕。

2018年3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代茴訴李羽物權保護糾紛案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李羽被逮捕後,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對李羽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一審中,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李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18年12月30日,法院判處李羽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李羽退賠人民幣約130萬元給代茴。

反目:一人取走上百萬,一人說錢是她的

李羽和代茴曾在鄭州郵政局共事多年,又是多年的好友。李羽的前夫張宇(化名)告訴紅星新聞,她們經濟往來多年,相互借款也是常有的事情。因為這兩筆共約130萬元存款的糾紛,兩位好友不再往來。

在代茴訴李羽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代茴稱2014年9月1日,為了給鄭州市高新區浦發銀行的朋友完成儲蓄任務,她從本人的銀行存款中取走176萬元,並在當天分別以李羽的戶名在該銀行開立兩張定期為1年的存單,定額分別為100萬元和76萬元。出於安全考慮,還將兩張定期存單和李羽的身份證掌控在自己手上。

2015年9月2日存單到期,她出於為該浦發銀行的朋友儲蓄任務的需要,且李羽先前提出的出國需要保證金的請求,便將100萬元存單取息銷戶後又以李羽的戶名轉存該行;另外76萬元存單在部分取款銷戶後將餘款約70萬元同樣以李羽的戶名存入該行,兩張存單均定期為一年。

2015年11月5日,代茴因資金需要從浦發銀行支行取款40萬元,餘款60萬元仍以李羽的戶名在該行開具存單,定期為一年。

2016年8月初,在代茴掌握兩張存單、李羽身份證原件和存款密碼的情況下,李羽為了提前支取兩筆銀行存款,用補辦身份證和掛失存單的方式,提前將兩張存單價值共約13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支取。代茴在得知兩筆存款被李羽取走後,立即電話與李羽聯繫見面,但李羽以在外地等種種理由予以推脫,拒不償還。

庭上,代茴還提交了存單以及李羽身份證等證據,認為李羽明知道自己不是兩張存單的所有人,還通過不正當的途徑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

代茴(化名)報案時,警方的一份受案登記表受訪者供圖

曲折:一審要錢被駁回,上訴後發回重審

李羽庭上提交多張銀行交易明細,用以證明兩人之前有多次大額經濟往來,以及她在2014年9月1日前多次大額借款給代茴,稱最初存的176萬元是代茴償還李羽以前的借款。她認為,這176萬元和代茴沒有任何關係。

李羽辯稱,代茴稱是為了幫助朋友完成儲蓄任務才從自己的戶下取出現金,以李羽的身份開立兩張定期存單,這無論是從事實上還是從邏輯上均無法成立。幫銀行的工作人員完成儲蓄任務,須完成任務的是銀行工作人員,而不是特定的儲戶,李羽的身份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完成任務的前提。代茴可以以自己的身份進行儲蓄,也可以自已的配偶或孩子的名義進行儲蓄。

即使為了達到規避某一事實,而利用他人的名義進行儲蓄,也應留下該款屬於自己的憑證,僅憑持有兩存單就證明該176萬元的存款系其所有,不能解釋被告為什麼要將巨額資金以李羽的名義進行儲蓄。

代茴請求法院判決李羽歸還私自提前支取的存款約130萬元,並賠償定期利息損失約3萬元。李羽認為代茴的訴訟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代茴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代茴提交的兩份浦發銀行儲蓄存單戶名為李羽,兩份存單證明李羽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係。代茴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擁有該存單及該存款的所有權,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2月10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下達了駁回代茴訴訟請求的判決。

在代茴訴李羽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代茴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代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3月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民事變刑事:取錢女子被判盜竊罪

代茴訴李羽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一審敗訴,便到當地派出所報警。後李羽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逮捕。

李羽(化名)的逮捕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李羽被逮捕後,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對李羽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代茴與李羽一起到浦發銀行鄭州市高新區支行辦理業務。代茴借用李羽的身份證從代茴浦發銀行卡里取出176萬元,辦理了名字為李羽的兩張定期均為一年的兩張存單,兩張存單的密碼均由代茴設置為兒子的生日。

2015年9月2日,兩張存單到期,在浦發銀行鄭州大學路支行代茴與李羽一起將這兩張存單銷戶後又以李羽的名義辦理了定期均為一年的兩張存單轉存該行。2015年11月5日因為資金需要,在浦發銀行鄭州市百花路支行,代茴與李羽一起從100萬元的存單上取出40萬元,餘款60萬元仍以李羽的名義在該行開具存單。

在這期間,存單和李羽的身份證一直由代茴保管。

2016年8月8日,在代茴不知道的情況下,李羽利用新辦理的身份證和掛失兩張存單的方法,將存單上約130萬元全部取走。

檢察院認為,李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請求法院以盜竊罪追究李羽刑事責任。

證人鄧諸(化名)證言,2014年9月1日,代茴帶著李羽到浦發銀行鄭州高新區支行,對其說用李羽的名義在銀行辦兩個定期存款,代茴設置了密碼。辦完業務後,李羽將身證給了代茴。2016年9月,代茴讓他幫忙查一下定期存單的狀況,他查詢後發現定期存單銷戶了。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羽名下存單中的存款系代茴所有,代茴的陳述、證人證言、業務憑證、交易流水及代茴持有的存單原件及李羽身份證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李羽在代茴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補辦身份證並向銀行申請掛失後將存單內存款全部支取,她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李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她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2018年12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李羽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李羽退賠人民幣約130萬元給代茴。

李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至於上訴的理由,李羽的前夫張宇告訴紅星新聞,他們認為,李羽和代茴的矛盾只是民事上的物權保護糾紛。

李羽被逮捕後,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對李羽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2018年12月30日,法院判處李羽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李羽退賠人民幣約130萬元給代茴。(判決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法學界解析:此案該判盜竊還是侵佔?

那麼,此案判決盜竊還是侵佔,如何從法律角度進行區別呢?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法學界的學者和律師。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副教授侯斌告訴紅星新聞,該案如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查清這一筆錢確實屬於代茴所有,以李羽名義開戶存儲,那麼李羽用補辦身份證掛失存單並取走存款的確應當構成犯罪,但不應定盜竊罪,應當定侵占罪。

「盜竊罪是秘密竊取他人的財物,應當是他人所有並佔有的財物。代茴將錢存在李羽名下,雖然仍屬於代茴所有,但代茴並不佔有,應當是其交給李羽代為保管的財物,由李羽佔有。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占罪。」侯斌還指出,侵占罪處刑比盜竊罪要輕一些。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永傑律師則認為,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的司法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盜竊罪的,也有的認為構成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兩個罪名的區別關鍵在於,被告人在掛失取款時是否已合法的實際控制了該筆資金。王永傑稱,從量刑上來看,如該行為以盜竊定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丨 陳卿媛

編輯丨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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