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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哪一個王朝的法制最為繁密?

在中國歷史上,哪一個時代立法最為頻繁呢?不是按照法家理論建立的秦朝,也不是推崇嚴刑峻法的朱元璋時代,而是兩宋時期。梁啟超曾感慨說:「宋代法典之多,實前古所未聞。每易一帝,必編一次。甚者每改一元,必編一次。蓋終宋之世,殆靡歲不從事於編纂法典之業。其法典內容,非必悉相異,殆因沿前法,略加修正而已,然莫不裒然成一巨帙,少者亦數十卷,多者乃至數百卷,亦可謂千古之壯觀矣」,「由此觀之,宋代成文法之汗牛充棟,實有足驚者」。

再來聽聽宋朝人自己是怎麼說的——

南宋學者陳亮提過一個判斷:「本朝以儒立國,而儒道之振,獨優於前代。」 我們以前總是習慣於認為,儒家輕法治而重人治。然而,恰恰是「以儒立國」的宋朝最重視「以法治國」,請聽陳亮的另一個判斷:「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謂密矣。舉天下一聽於法,而賢智不得以展布四體,姦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為,其得失亦略相當矣」。

與陳亮大致同時代的另一位學者葉適也認為,「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小大,一聽於法,雖傑異之能,不得自有所為,徒借其人之重以行吾法耳」;「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

葉適與陳亮同為南宋浙東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們對身處的宋代有著一致的判斷:這是一個「以法治國」的時代。只不過,葉適對「法之密也」深感憂慮:「人之才不獲盡,有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故法度以密為累而治道不舉。」 陳亮則認為,法治乃是大勢所趨,不可更易:「天下之大勢一趨於法,而欲一切反之於任人,此雖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

北宋景祐年間,參知政事宋綬受宰相呂夷簡委託,編修《中書總例》四百一十九冊,總例編成後,呂夷簡洋洋自得,對人說:「自吾有此例,使一庸夫執之,皆可為宰相矣。」 《中書總例》是指導宰相機構行使權責的法規。一名庸才只要遵循法規,便可以當好宰相,宋朝法制之繁密由此可窺一斑。中國網路的網友總愛說:美國人即使選出一個傻瓜,也不影響國家治理,因為美國人靠的是法治的制度,而不是人治。「傻瓜也能治理美國」云云,未免想像得過於浪漫,宋人呂夷簡說的才是歷史事實,只不過中國網友不知道自己的法治傳統罷了。

宋朝法律之密,還可以從司馬光提供的一組數目字看出來:元祐元年(1086)八月,司馬光在上哲宗皇帝的札子上說:「勘會近歲法令尤為繁多,凡法貴簡要,令貴必行,則官吏易為檢詳,咸知畏避。近據中書、門下後省修成尚書六曹條貫,共計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寺監在外;又據編修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餘卷冊。雖有官吏強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觀而詳覽,況於備記而必行之?」 元豐末、元祐初編纂的「尚書六曹條貫」就多達3694冊;「敕令格式」有1000餘冊。請注意這裡的量詞,是「冊」,而不是「篇」。

就法律門類而言,宋代的法律既有通行全國的「海行法」,又有隻適用於一司一路一州的「部門法」與「地方法」;既有刑法,也有行政法、民商法。司馬光所說的1000餘冊「敕令格式」是海行法,3694冊「尚書六曹條貫」大約就是部門法;宋綬主持編修的《中書總例》是行政法,而宋仁宗與宋哲宗時修訂的《天聖戶絕條貫》、《嘉祐遺囑法》與《元符戶婚法》,都是民商事立法,許多人說「中國古代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 ,實為耳食之論。

就法律形式而言,宋代的法律又可分為律、敕、令、格、式、申明、斷例、看詳,等等。律一般指宋王朝的基本法《建隆重詳定刑統》(以下簡稱《宋刑統》);敕在元豐以前泛指對《宋刑統》的補充立法,元豐之後特指刑事法;令在元豐以前也是泛指律令之令,元豐之後特指非刑事法,其中包括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格則是令的細則、行政程序;式指公文程式;申明是司法解釋;斷例即判例;看詳類似於立法說明、法律備忘錄。假如不是「法治」十分發達,法律完全不需要如此細分、細緻。

陳亮自稱「本朝,任法者也」,絕不是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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