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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離婚率為何居高不下?

在夫權瀰漫的封建社會,女人離婚或再嫁是件極其艱難的事,可謂「離婚難,難於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變態的貞操觀,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觀點,所謂貞節不只是單純的不失身,還包括不改嫁、喪偶的情況下堅持守寡等等。當時的廣大婦女同胞別說提出離婚,就是產生這種想法都是相當可恥的行為,但是男人卻可以隨時提出離婚,即所謂的「休妻」。所以婚姻對男人來說就如同臉上的青春痘,想擠隨時都可以擠,但對女人來說卻如同臉上的皺紋,想丟是不可能的。現在人形容被房子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叫房奴,那麼古代被婚姻壓迫的婦女們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這裡舉個例子,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想要離婚,按照當時的法律她必須要入獄一年才能如願以償。所以,在中國漫長的歷史歲月里根本沒有離婚這個詞,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國的歷史跨度漫長,也就有了比其他國家更多的例外機會,這個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個「80後」性格極重的王朝,從誕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斷的顛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宮裡,唐朝的后妃卻能在宮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對本朝皇帝說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對本朝皇帝公開說三道四,像白居易這樣的文學泰斗還為皇帝編愛情故事。

沒有顛覆,就沒有進步,所以顛覆本身就是一種美。

唐朝的女性那叫一個幸福,《唐律》規定,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私訂終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會給與絕對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真可謂我的愛情我做主。

那麼結婚後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離婚又會怎麼樣呢?《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中的這些明文規定,就本質來說還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度之下的夫權。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了積極和開放的一面,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無論是在之前的朝代還是在後來的朝代,其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 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此外,唐朝也不鼓勵婦女守寡,在丈夫死後把大把的青春和歲月交給籬笆和狗,半輩子過著「星星還是那顆星星」的無聊日子。《唐律》中對於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我們來看幾個數據: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銀河估計生活在唐朝的廣大婦女同胞們一定會這麼說。在男人失去提出離婚的專利權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對婚姻說不的權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對別人說自己要離婚,於是乎離婚率一下子高了起來。

據史實記錄,唐朝離婚還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馳、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繫於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但另一方面,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婚姻限制的相對寬鬆、貞節觀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個後果,就是社會風氣的相對下降。

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實行著各種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艶事來。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係,當皇帝後,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為內侍。《開元天寶遺事》中有一個有趣的故事:「楊國忠出使於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晝夢與國忠交而孕,後生男名助。國忠使歸,其妻具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夢中有孕不過是騙人的幌子,而楊國忠對妻子的這種行為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及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夫妻間有一種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樑不正,下樑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婦女私奔、私通之類的花邊新聞,幾乎天天都有,層出不窮。唐代的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提供了許多例子。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為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並不十分嚴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同樣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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