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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珍:康熙朝鰲拜罪案辨析

順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順治帝福臨患痘疹病逝。康熙帝玄燁沖齡繼位,由四大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輔政。康熙六年(1667年),索尼故,14歲的康熙帝親政,輔臣仍同佐理。鰲拜專斷跋扈,蘇克薩哈獲罪死。康熙八年五月,鰲拜以「欺君擅權」罪被執,後死於禁所。

四大臣輔政和康熙帝清除鰲拜集團是清朝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向為治史者所重視。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輔政的舉措得失、輔臣之間的矛盾、捉拿鰲拜終止輔政加強皇權等問題。關於鰲拜罪案本身,尚乏深入探討。如學界常用清廷公布的數十條罪狀來論述鰲拜之「欺君擅權」,然而對罪狀如何形成、與史實是否相符以及鰲拜認罪與否尚未深究。本文擬比較滿、漢文檔案與史籍中相關記載,對鰲拜罪案做進一步分析。

一 從鰲拜罪狀看鰲拜被執原因

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康熙帝口諭鰲拜罪狀12條(以下稱「滿文口諭」)。其內容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1)康熙七年春夏京師地震後,鰲拜、遏必隆上奏勸諫,並奏稱此為勸諫世祖皇帝之文。(2)無故遷徙眾民,隨意殺戮為民請命之尚書、總督、巡撫;以小仇治大罪,處斬皇考交付之大臣全家及其族人。(3)凡用人行政,欺擅專權,堵塞言路,結黨妄為。(4)御前喝叱大臣,施威稱霸。

此外,「滿文口諭」內稱:「今觀之,(鰲拜)愈加貪取天下資財,奸黨惡行愈增。」12條罪款中,僅此一處述及案主貪污,未舉實例。《清聖祖實錄》所列鰲拜罪狀30款內,將此處簡化為「聚貨養奸」。雍正帝曾言:「當日鰲拜獲罪,查其贓私至二千餘金。」鰲拜云:「我若貪贓至二千金,罪應伏誅。」但康熙八年五月底,康熙帝總結鰲拜罪案時,並沒有述及其貪污一事。如果鰲拜 「貪贓至二千餘金」,欽定罪狀不會為之遮掩,在同僚等對他的揭發中也不會隻字不提。看來,鰲拜或有貪贓,但未構成其主要罪狀,不是他被執的主要原因。

還有兩點值得注意:

其一,鰲拜被執前,曾先後四次擬偕遏必隆啟奏辭政。首次時間未詳,第二次是在康熙八年二月內。鰲拜既知應上辭呈,又不願失去輔政權力,猶疑不定。他就辭呈文本反覆與遏必隆切磋修改,或增減內容,或斟酌詞句,不厭其煩。五月初,遏必隆又將減縮後的辭呈送與鰲拜看,得到鰲拜的認可:「依此本甚好。」原定於五月初十日啟奏,屆時鰲拜又推說等到十八日。直至被執,也未啟奏。康熙帝希望鰲拜主動辭政,久等未果,終於失去耐心。

其二,順治遺詔中,鰲拜名列遏必隆後。兩人一同面奏時,康熙帝賜坐,鰲拜竟坐在遏必隆的前面。鰲拜親信、吏部尚書阿思哈看到後,遂於輔臣列名啟奏時首書鰲拜。康熙帝據此認為,鰲拜擅改座次,又違例將名字前列,恣意妄為,已逾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滿文口諭」所述鰲拜罪狀,並無涉及清廷大政方針的內容。因鰲拜等仍同輔政,康熙帝行使權力時受到牽制。鰲拜被執主要是皇權與輔政權力鬥爭的結果,並非由於政見分歧而引發。

二 從相關史料看鰲拜成罪過程

就目前所見,與鰲拜罪案直接相關的史料共8則,即滿文檔案4則,漢文檔案1則,《清聖祖實錄》(漢文)3則。除去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康熙帝所做「口述回憶」外,其它7則所反映的情況均發生在康熙八年五月鰲拜案發前後。試以7則史料形成時間為序,析述其由來和相互關係。

1.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滿文口諭」述鰲拜罪款12條。此可視之為鰲拜罪狀之史源,也是清廷審問罪鰲拜的主要依據。康熙帝在列舉鰲拜黨羽13人的名字時,特囑記寫人員,要留出兩處空白,以便隨時增補。記寫人邊記邊做文字潤色。記畢,康熙帝過目,在文本上親筆註明:「只是記寫降旨之言。」記寫人精通滿文,用詞準確,全文沒有塗改處。記寫人無考,或是某位滿洲學士。非受倚信並速記超群者,無以承此任。

「滿文口諭」立即發給奉命勘問鰲拜的議政王傑書等。不久,康熙帝又想起一事。傑書等奉旨:「朕憐憫阿南達簡用,有負朕恩。每啟奏,將鰲拜稱為神人,讚不絕口,著拿問。」阿南達,姓烏彌氏,蒙古正黃旗人。內大臣哈岱次子,時任一等侍衛。

2.《清聖祖實錄》康熙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諭旨「命議政王等拿問輔臣公鰲拜等」。其中記有鰲拜罪款6條,可與「滿文口諭」第4、5、6、7、11、12條相對應(見「鰲拜罪狀比較表」)。「滿文口諭」12條內另外6條罪狀,沒有在戊申諭旨中出現。這6條罪狀是:向康熙帝進諫舊文,任用獲罪三族之人,給謚馬爾賽,殺尚書督撫,殺蘇克薩哈,若無結黨何以得知熊賜履參劾之文(「滿文口諭」第1—3條、8—10條)。如果康熙帝再次做出口諭,或親筆撰擬諭旨,均無可能略去五月十二日「滿文口諭」中原有內容。比較合理的解釋是,雍正朝史官將「滿文口諭」由12條減略為6條後,收入《清聖祖實錄》。同時,加入「滿文口諭」中沒有的內容,即康熙帝關於拿問遏必隆、阿南達的旨令。諭旨內容是拼合而成,所書「康熙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可能只是約略的時間。

鰲拜罪狀比較表:

續表

續表

3.「鰲拜等罪案殘件」。鰲拜等被執後,議政王大臣等遵旨勘審有關人員,目前尚未發現關於審訊過程的原始記錄。只有在傑書等議奏鰲拜等人罪狀的一份漢文底稿中,保留了部分審訊內容。這件檔案的前後部分已殘缺(下稱「漢文殘檔」)。成文時間是在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稍前,正式啟奏則在五月二十四日,即康熙帝口授處理決定之當日。

據不完全統計,「漢文殘檔」列出受審者鰲拜、遏必隆、班布爾善等近百人。其中除去所謂鰲拜黨羽,還有眾多鰲拜家族成員。「漢文殘檔」共書鰲拜罪款30條,同《清聖祖實錄》康熙八年五月庚申條所列鰲拜罪款30款可逐條對應,其中第1、2、3、4、5條,即「滿文口諭」第12條內容。除去第1、2、3、4條罪狀沒有審問和口供外,其餘26條(第5—30條)均錄有審問之語以及鰲拜或揭發人口供。供詞全部是口語,既詳實生動,又雜亂無序。雖然不是原始記錄,卻是目前僅見關於審訊鰲拜等人的史料。

30條罪款中,有16條罪款出自「滿文口諭」,其餘各條罪款是鰲拜同僚的揭發。此外,「漢文殘檔」第3條列出黨羽14人,較「滿文口諭」多一人,即已故戶部尚書馬爾賽。揭發罪款分別由輔臣遏必隆、大學士巴泰(康熙七年二月致仕,八年五月復任)、三等侍衛飛瑤色、克希克(身份未明,或是鰲拜屬下)等4人首出。部分罪狀內容相當瑣細,甚至有些無中生有。傑書等審畢,奏請將鰲拜「革職、立斬,其親子、兄弟亦應斬,妻並孫為奴,家產籍沒」。康熙帝「復召鰲拜等面加鞫問,情罪俱實」11。

4.五月二十三日,康熙帝未接到傑書等關於審訊情況的奏報前,手書滿文票簽一張(下文稱 「滿文手書票簽」)12。內稱:「鰲拜理應處死。惟念累朝效力年久,雖然結黨行惡,朕已寬免,不忍加誅。著籍沒家產,仍行拘禁。」趙布大、遏必隆、阿南達等8人均免死。

5.五月二十四日,康熙帝得到關於勘審的奏報後,口授處理決定,此即「滿文奉旨票簽」13。在涵蓋「滿文手書票簽」內容基礎上,述及鰲拜及其關係密切者30餘人。其中班布爾善、塞本得等7人著改即行處絞。與「滿文手書票簽」不同,「滿文奉旨票簽」上有多處刪改、增添、圈畫處。可見,康熙帝在確定受懲人員及名單順序時反覆斟酌,頗費心思。

康熙帝將兩件票簽一同發下前,在「滿文手書票簽」上補寫「朕先寫之票簽」字樣,「滿文奉旨票簽」上寫下「將鰲拜等勘審後奏入,奉旨票簽」等字樣。

6.《清聖祖實錄》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庚申條「和碩康親王傑書等遵旨勘問鰲拜罪款」。這是「漢文殘檔」的縮寫本。上面僅書罪款及處置意見,無勘問內容與口供。列鰲拜罪狀30款,與 「漢文殘檔」30條罪款基本相同。文字經過修飾,表述言簡意賅。康熙帝對鰲拜等所做處置暨「得旨」之內容,與五月二十四日「滿文手書票簽」同。旨下,班布爾善、穆里瑪、阿思哈、噶褚哈、泰璧圖、塞本得、訥莫等7人被處斬。

7.《清聖祖實錄》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庚申條另有一道諭旨「諭吏部、兵部」,可視為對鰲拜罪案的總結。諭旨複述鰲拜罪狀,與五月十二日「滿文口諭」相較,基本無新內容。重申因鰲拜效力年久,從寬免死,仍行拘禁;遏必隆無結黨之事,免其重罪;除7人正法外,余者從輕治罪,畏勢倚附者姑從寬免。

上述7則史料顯示,鰲拜罪案從案發到結案僅10餘日(八年五月十二日至五月底)。康熙帝力圖將此案對朝政的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最低程度。

三 鰲拜的認罪態度

鰲拜對30條罪款持3種不同態度:承認、辯解和否認。分述如下。1.「漢文殘檔」中所列30條罪款,鰲拜承認9條(第5、8、9、10、16、19、20、22、28條),分別與「滿文口諭」中第6、7、8、10、12條和揭發罪款中第2、5、7、13條對應。

鰲拜認罪的「滿文口諭」罪狀是:違皇考重託虐害下民(第12條);未經核實,斬殺為民請命之尚書、總督、巡撫,無故遷徙定居之民(第8條);若無朋黨,何知熊賜履參劾之文(第10條);在朕前叱喝部臣、引見時高聲恫嚇(第6、7條)。

鰲拜認罪的揭發罪狀是:尊康熙帝生母徽號輕微,未配享太廟及奉先殿(第2條);違制於喀爾喀擅買馬甲之人(第5條);商議蘇克薩哈罪狀時不讓巴泰與議(第7條);為去海子事,叫康熙帝自行啟奏太皇太后(第13條)。

2.「漢文殘檔」中的罪款,鰲拜辨解11條(第8、11、13、14、15、17、18、23、24、25、29),分別與「滿文口諭」中第1、3、4、5、8、11條和揭發罪款中第3、8、9、10、14條對應。

鰲拜予以辯解的「滿文口諭」罪狀如下:

第1條:奏稱此乃進諫世祖之文,呈朕閱覽。辯解稱:因恐上奏本章言辭不當,與遏必隆商議後將勸諫世祖舊稿呈覽。第3條:奏稱馬爾賽漢仗好,理應給謚。辯解稱:部內為謚封馬爾賽具題,我(只)奏稱馬爾賽江南陣前有功。第4條:妄稱朕所不知之濟世為賢能,補放工部尚書。辯解稱:因皇上問及,我即奏稱濟世賢能,補授尚書。第5條:增補馬爾賽為戶部尚書。辯解稱:與遏必隆商議並公同具奏後,方增補馬爾賽為尚書。第8條:未經核實,斬殺為民請命之尚書督撫。辯解稱:朱昌祚無具奏職權竟為啟奏,蘇納海不行撥地,放鷹行走,我等公議後殺戮。第11條:屢請禁止科道所議事項。辯解稱:(與遏必隆等)公同商議後,方奏請禁止科道陳言。

鰲拜辯解的揭發罪款如下。

第3條:拖延啟奏,不願辭政。辯解稱:我與遏必隆屢次修改辭呈,未及呈上。第8條:將馬群頭領及偷馬賊處決並占其家產。辯解稱:盜馬賊系由部內審定後報我處斬,部內又依定例,將其家產斷與我。第9條:(鰲拜)欲裁撤議政蒙古都統,故行啟奏。辯解稱:我與遏必隆公同啟奏後,方裁撤議政蒙古都統。第10條:進見時,鰲拜坐在遏必隆前面;噶褚哈私自將鰲拜之名寫在前面啟奏。辯解稱:起坐時遏必隆謙讓上坐,不知噶褚哈啟奏時將我名字寫在前面。第14條:仗勢將克希克父親之妾配伊家僕為妻。辯解稱:我擬給銀200兩,對方拒收。

3.「漢文殘檔」中的罪款,鰲拜否認7條(第6、7、12、21、26、27、30條)。分別與「滿文口諭」中第2、9條和揭發罪款中第4、6、11、12、15條對應。鰲拜否認的「滿文口諭」罪狀是:將獲罪之馬爾賽等三族之人用為侍衛(第2條);殺蘇克薩哈全家(第9條)。

否認的揭發罪狀是:鰲拜借蘇克薩哈之言,三輔臣同去啟奏太皇太后,阻止將噶布喇女立為皇后(第4條)。鰲拜擬將達素給還原職(第6條)。鰲拜、遏必隆聞知皇上傳喚情由後怒言,鰲拜聽聞遏必隆說朝廷是何朝廷之言不行舉出(第11條)。鰲拜、遏必隆斥責飛瑤色私自啟奏,離間君臣(第12條)。鰲拜因克希克父親之墳地有礙風水,讓遷往所給之地(第15條)。

綜上,鰲拜對所列罪狀認罪9條(「滿文口諭」中5條,揭發罪狀中4條),辯解11條(「滿文口諭」中6條,揭發罪狀中5條),否認7條(「滿文口諭」中2條,揭發罪狀中5條)。

鰲拜在受審時,反覆說「皇上旨意,有何辯正」瑏瑤。但是,他辯解和否認的罪款,比承認的罪款多出一倍,可見內心不服。這種表現與其恃功居傲的一貫作風和強悍無忌的性格固然有一定關係,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康熙帝已掌實權,治罪輔臣無須以理服人。

四 關於鰲拜「欺君輕慢聖母罪」的疑問

康熙八年五月傑書等遵旨議奏鰲拜罪款內稱:「皇上親政,尊崇聖母孝康皇后,查取從前詔款。

鰲拜不將配享太廟、奉先殿典禮奏請施行,此系欺君輕慢聖母之處。罪十。」15

這條「滿文口諭」中所沒有的罪款,是由巴泰首出:「皇上親政後,輔臣傳我等前去,吩咐將詔款抄來。我就說,詔款甚多,將何詔取來?傳說將封過上母太后詔款取來。我就說,如此行不得。世祖皇帝娶二位皇后時,一詔內授官,一詔內授給虛級。他們說,恐皇上說比朕母之詔為何,又大怪我們怎麼樣呢?我又說,你們止知其一,不知其二。封過上母者輕,不但不曾配享太廟,且奉先殿亦未得陪享。此怪之處,你們為何不想。……」16

順治帝的兩位皇后,即順治八年冊立的第一位皇后博爾濟吉特氏(被廢黜)和十一年冊立的第二位皇后孝惠章皇后博爾濟吉特氏。她們都是蒙古族女子。順治帝迎娶兩位皇后時,分別對外家予以「授官」「加級」等封賞。此事未見於其它記載。

「上母」即康熙帝的生母孝康章皇后佟佳氏。康熙二年二月,佟佳氏病逝。五月,謚「孝康慈和庄懿恭惠崇天育聖皇后」。其謚號內無順治帝廟謚「章」字,即未繫世祖謚。六年七月,巴泰按照鰲拜等人吩咐,查閱封賞「上母」詔款時,發現未按例升祔太廟、奉先殿。兩年後,巴泰在揭發鰲拜時供出此事,鰲拜亦自承認。清廷據此確定鰲拜「輕君欺慢聖母」罪。

康熙、乾隆兩帝曾指責輔臣辦理孝康章皇后喪儀疏忽不周。康熙五十六年冬,孝惠皇太后病篤。禮部等奏稱:「皇太后疾大漸。如有不諱,請照孝康章皇后大喪儀辦理。」奉諭:「孝康章皇后升遐時,朕方十歲,皆系輔臣辦理,典禮恐有未備……」17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四月,乾隆帝擬親奉生母聖憲皇后梓宮赴泰東陵安葬。經過泰陵時如何恭代「向皇考世宗憲皇帝、皇妣考敬憲皇后陵寢行禮」一事,禮部儀注未經議及。乾隆帝遂降旨稱:「康熙初年孝康章皇后大事,未行此禮,是以部臣無可援引。然其時皇祖尚在沖齡,廷臣又忽於禮意,遂致闕略。」18

儘管當時輔臣大權在握,鰲拜是否可以在如此大事上一手遮天?背後是否另有隱情?因無直接史料為證,只能列舉下面一些情況作為疑問的依據:

(1)清廷對佟佳氏的上述做法既違先例又悖情理。清朝入關後,祭祀帝後的各項儀式逐步規範,形成定製。努爾哈赤以降,帝、後去世,均上尊謚(皇后系廟謚),升祔太廟、奉先殿。只有兩人例外,一位是追封的順治帝皇后董鄂氏,未繫世祖謚,不祔廟;另一位是當朝母后佟佳氏,死後數年內亦未繫世祖謚、未祔廟。

(2)鰲拜背後是否有主使。巴泰的揭發透露,康熙帝親政後,鰲拜讓查閱封賞「上母」詔款。因巴泰提及順治帝娶兩位皇后時對外戚的封賞,鰲拜遂擔心康熙帝與此相比而予斥責。然而巴泰稱鰲拜等「只知其一,未知其二」,提醒說還有更讓皇帝怪罪之事,即「上母」未配享太廟和奉先殿。令人不解的是,巴泰提醒後,鰲拜並未立即補過,查例典施行19。這種反常表現背後,有一種可能性,即鰲拜有所依恃,或秉承上意。這一「上意」來自於誰?康熙元年,由清返國的朝鮮使者向其國王報告稱,「四輔臣擔當國事,裁決庶務」,奏告太皇太后,得到允准20。當時供職於清廷的德籍傳教士湯若望也認為,「這時的太皇太后對於政府具有巨大的勢力」瑐瑡。因康熙帝尚在幼年,無法親自處理皇太后佟佳氏身後之事。對此擁有決定權之人,應當是孝庄太皇太后。

(3)佟佳氏的母后身份可能遭忌。佟佳氏是佟圖賴之女,生於崇德五年(1640年),原隸漢軍正藍旗。康熙八年,這一家族奉旨抬入漢軍鑲黃旗。清朝後族抬旗自此始22。佟佳氏約13歲成婚。不久,為順治帝看中,其夫自死,遂被納入宮中23。15歲生皇三子玄燁。此後受到順治帝的冷落,無位號。

因康熙帝玄燁即位,佟佳氏與順治帝嫡後博爾濟吉特氏並稱「兩宮聖母皇后」24。康熙元年八月,諭禮部:「尊上聖祖母皇太后尊號曰『昭聖慈壽恭簡安懿章慶敦惠太皇太后』;母后皇后尊號曰 『仁憲皇太后』;母后尊號曰『慈和皇太后』,爾部即擇吉以聞。」25康熙帝的嫡母、生母被分別稱之為

「母后皇后」和「母后」。稱謂不同,透露出兩人曾有嫡庶之別。

滿蒙聯姻是清朝既定國策。崇德元年冊封的五宮后妃全部是蒙古族女子。在順治朝後宮,有一個由兩代蒙古族后妃組成的勢力強大的利益群體。這些蒙古族后妃(太妃)以孝庄皇太后居首,既包括曾為崇德五宮后妃的懿靖大貴妃和康惠淑妃等人,也包括順治帝第一位皇后、第二位皇后以及順治年間追封的悼妃、康熙年間尊封的恭靖妃、淑慧妃等蒙古族妃子。

如果從實際地位看,順治帝的妻妾分為三個等級:首為蒙古族后妃,次為滿洲妃子,再次為漢軍旗妃子。此外,還有個別漢人妃子(如恪妃石氏,康熙六年追封)。順治帝極力疏遠蒙古族妻妾,

14個兒女無一是其蒙古族妻妾所生。可是,這些備受順治帝冷落的女子依恃孝庄皇太后,與上一輩蒙古族妃子一起形成順治朝宮闈的核心26。

佟佳氏是清朝母后中第一位非蒙古族女子,而且來自漢軍旗。崇德、順治兩朝以蒙古族女子為皇后(皇太后)的後宮格局,由此被打破。這些蒙古族后妃與佟佳氏之間的關係可想而知。孝惠與佟佳氏之間原本尊卑分明。孝惠無子,佟佳氏之子繼統,兩人同為皇太后。這一變化會使孝惠感到不適。而童年康熙帝對生母、嫡母一親一敬,乃人之常情。所以,孝惠難免會對佟佳氏有所防範。

順治年間,孝庄皇太后十分喜愛玄燁,著意培養,但對庶妃佟佳氏可能並未特別重視。玄燁繼統後,如何擺平嗣帝的生母與嫡母之間、嗣帝生母與原本高居其上的兩代蒙古族妃子之間、嗣帝生母與眾多滿洲庶妃以及漢軍旗、漢族庶妃之間的關係,成為孝庄皇太后所面臨的問題。孝惠是孝庄的侄孫女,由孝庄選為順治帝皇后。從情感上講,近孝惠而遠佟佳氏在所難免,此其一。佟佳氏為皇太后,無論名分和地位,僅在孝庄太皇太后之下,與孝惠相埒。然而孝庄或會更加親近蒙古族后妃,力求在新的後宮格局中維持一種平衡,此其二。由於佟佳氏地位的上升,孝庄對親孫玄燁的影響力可能受到削弱,此其三。因此,無論是從利益還是從情感考慮,孝庄太皇太后都有貶低佟佳氏的主觀動機。

目前並沒有直接證據,證實佟佳氏身後曾受冷遇的決定出自於孝庄太皇太后。但將「欺君輕慢聖母」的責任完全歸之於鰲拜,顯然有些偏頗。

康熙帝親政後,以鰲拜為首的輔臣權勢成為皇權集中的障礙。因此,康熙帝必然要尋找借口,清除鰲拜。通過分析鰲拜的成罪過程及其供述可以看出,其罪款或有不實之辭,或有替人受過之嫌。這一情況反映出清初滿洲統治集團中權力鬥爭的複雜性和殘酷性,以及後宮利益集團內部的矛盾和博弈。

注釋:

12.13《宮中檔康熙朝奏摺》第8輯(《滿文諭折》第1輯),台灣故宮博物院1977年版,第3—7、7—8、8—9頁。

.11.15《清聖祖實錄》卷29,康熙八年五月庚申。

《上諭八旗》卷4,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雍正朝內府刻本。

.14.16《鰲拜等罪案殘件》,《明清史料》丁編第八本,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31年版,第715、716;715、

720;724;713;721頁。

參見楊珍:《鰲拜罪案史料辯證———兼論清史研究中滿漢史料的運用》,《故宮博物院院刊》2015年6期。

康熙四十六年諭大學士等:「此時學士皆不及昔年。阿蘭泰、佛倫為學士時,俱能強記,又善於辦事。伊桑阿下筆成文,構詞頗順。……昔年批本皆在乾清門,諸學士手自批寫,折爾肯所書尤速。或諸人一二張未完,而折爾肯已書成五頁草書,更為敏捷。其時皆稱折爾肯為書寫中飛手。」參見《清聖祖實錄》卷231,康熙四十六年十月辛卯。

本表依據史料:《鰲拜等罪案殘件》,《明清史料》丁編第八本,第712—727頁;《宮中檔康熙朝奏摺》第8輯(滿文諭折第1輯),第3—7頁;《清聖祖實錄》卷29,康熙八年五月戊申。按,表內罪款按史料所述順序編號。

17.(光緒)《清會典事例》卷477,第6冊,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439頁。

18.《清高宗實錄》卷1031,乾隆四十二年四月辛亥。

19.康熙六年七月康熙帝親政。十一月,「恭奉孝康皇后神位入奉先殿」。八年五月鰲拜被執。九年閏二月,佟佳氏加上尊謚為「章皇后」。升祔太廟、奉先殿。

20.吳晗輯:《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第9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3884頁。

21.(德)魏特著,楊丙辰譯:《湯若望傳》,商務印書館1949年版,第328頁。

22.參見楊珍:《清朝后妃母家的抬旗》,《清史論叢》2014年卷。

23.(朝)金昌業:《燕行日記》,載(韓)林中基編:《燕行錄全集》第31冊,韓國東國大學校出版部2001年版,第478頁。此外,西方傳教士有關記述可與參證。參見金國平、吳志良:《耶穌會士安文思手稿所記順治晏駕與康熙繼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主辦「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學術討論會」論文,2005年。

24.《清聖祖實錄》卷5,順治十八年十一月壬午。

25.《清聖祖實錄》卷7,康熙元年八月庚午。

26.參見楊珍:《順治朝後宮的特徵》,分載於《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8日、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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