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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中進行債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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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經常會有你欠我錢,我欠別人錢的情況存在,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債權的轉讓問題,那債權債務關係中進行債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貸款債權轉讓的方式

一、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賣斷

由於債權轉讓形式具有計量和條款非標準化特徵,受讓方很難在短期內對債務人按照信貸原則進行審查,回購條款的設置可以使受讓方免除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債權賣斷是銀行無追索權地出售貸款債權,使企業的債務與銀行徹底地一次性脫鉤,購買方成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參與債務企業的重組。這種方式的最大特點是銀行不良債權的解決與企業不良債務的重組相對獨立,銀行可以較快地清理不良貸款損失,改善信貸資產質量。探索試行銀行債權賣斷方式可以迅速實現債權轉讓的目標,即儘快地使信貸資產流動起來。但由於買方對原始貸款的質量評估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銀行要成功地賣斷貸款債權,尤其是不良債權,以轉移信貸資產風險,一般需採用折價出讓的方式。不良資產的折扣率與其資信狀況息息相關,資信越差,折扣率越低。由於太低的折扣率銀行損失太大,因此在探索試行債權折價出售方式時應盡量挑選資信相對較高的不良信貸資產,讓銀行能更多地收回資金,更快地讓不良信貸資產流動起來。

二、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

分散式出讓是債權銀行在市場上公開拍賣附有擔保或抵押的不良債權,由眾多的買方競價成交。這種方式需要比較成熟的信貸資產交易市場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分散式債權轉讓方式下,銀行可將從借款人處取得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通過債權轉讓形式讓渡給信用好的企業,並在信息、管理、信貸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業兼并有大量不良貸款的企業。集中式債權出讓,是指經政府特許,由中央銀行、財政部、各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組建專門機構,集中收購和處置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鑒於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信用貸款或保證貸款,既無抵押也無擔保,採取分散式公開拍賣方式可能較難成交,因而需要成立專門機構來處理不良貸款。

三、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

1999年,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標誌著我國開始以與往不同的全新方式來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銀行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資產,其中最簡單也最直接的方式是銀行把不良信貸資產委託給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務追索。另一種是把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一個中介機構,由它利用自身在資本市場上的功能優勢,去尋找合適的收購主體,由收購主體將目標公司已有的銀行債務轉移到自己身上,從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債權、控制權,這是一種普遍採用的槓桿收購方式,有的稱之為債務置換;從銀行和收購主體的資產角度來說,又是一種資產置換。還有一種是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購買方直接受讓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後再對收購接管來的不良資產行使債權權利,通過再出讓、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樣化手段進行市場化運作,處置不良資產。

債權讓與的效力

債權讓與有效成立後,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一、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權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並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2)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3)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4)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於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於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後,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均可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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