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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市執行4+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中選結果的通知

根據2018年11月15日發布的《4 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文件》(GY-YD2018-1)及11月21日公布的《4 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的要求,國家試點聯合採購辦公室依照規定的採購文件程序確定了中選藥品的結果。

葯小美

太好啦!終於出結果了!望穿秋水啊!

君君

噓,噓。冷靜!

本市執行中選結果還有些細節問題需要注意下,一起來讀讀吧!

一、落實集中採購藥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選藥品信息於2019年3月1日由「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推送至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3月20日生效執行。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採購周期,若在採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採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採購,直至採購周期屆滿。

(三)醫療機構優先採購和使用4 7城市集中採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

(四)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採購並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係折算後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二、及時簽訂三方購銷合同

中選生產企業及其委託的藥品配送企業,請於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葯事所」)簽訂三方購銷合同,涉及的中選藥品採購資金將在合同簽訂後按合同規定支付。

三、加強集中採購中選藥品的配送、驗收和回款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平台」採購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及時驗收並確認集中採購藥品發票。系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帶量採購品種的採購量作為未中選品種的可採購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單位)。帶量採購藥品原則上不允許退貨(原車退貨或特殊情況除外)。

(二)市葯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向各醫療機構發送《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月度對賬單》,該月度對賬單作為賬務核對使用,不作為記賬憑證。集中採購藥品對賬單由市葯事所通過郵局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

(三)醫療機構須以當月確認集中採購藥品的發票金額為依據編製付款計劃。醫療機構若對月度對賬單數據、金額無異議,應於當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醫療機構若對對賬單數據、金額有異議,應與配送企業及時聯繫,協商一致後於次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

(四)醫療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集中採購中選藥品,並根據《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月度對賬單》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況和年度完成情況,切實落實帶量採購工作,保障相關藥品平穩使用。

(五)配送企業在集中採購藥品執行過程中必須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帶量採購藥品採購、付款記錄」中不能混有其他藥品的採購、付款記錄。

四、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藥品招標採購相關文件,以及三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採購和使用帶量採購中選藥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葯事所反饋。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20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1:4 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中選品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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