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擬加重酒駕處罰:嚴重者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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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台灣的酒駕加重懲罰草案昨天出爐,法務部門預定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中,增列再犯致死刑責,最重可處死刑,另增加沒收條款,把酒駕車輛視為犯罪工具,讓法官得以宣告沒收。
酒駕致死再犯的話,可判處死刑
台灣的法務部門負責人說,本次修法參考了美國加州的立法案例,加州是以「二級謀殺罪」論處酒駕致死再犯,該部門認為酒駕再犯具實際惡意及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決定增列再犯刑責,酒駕再犯致死可處10年、無期徒刑、死刑;再犯致重傷,可處5年到12年。
草案還新增了沒收規定,對於酒駕者駕駛的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不過,法官原則上可宣告沒收酒駕車輛,但若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可以不宣告沒收。
該部門負責人說,酒駕造成不少家庭破碎,嚴懲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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