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軍情 > 耗時40年,美國才簽署人權公約!為了民眾福祉?實際為了開戰!

耗時40年,美國才簽署人權公約!為了民眾福祉?實際為了開戰!

美國200年的政治進程,人權並沒有作為一種道德色彩濃厚的人文精神而在政治生活中貫徹始終。相反,它與正義、平等、民主、自由等價值觀念一樣,在動作過程中被權力階層異化為服務於國家利益的政治和輿論工具

1947年1月12日,人權委員會先後在瑞士的成功湖和日內瓦召開會議。經過激烈爭論,決定「國際人權法案』』的最後結構形式為《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兩大部分,前者規範人權的內涵和意義,後者明確各國的權利和義務。早在聯合國成立大會閉幕式上,杜魯門就表示:「我們有充分理由期望制定國際人權法案……它將成為國際生活的一部分,就象我們的權利法案是我們憲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樣」。

然而從1949年開始,美國國會在審議和討論草擬出的公約條款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支反對批准的勢力,他們以「美國律師協會」(ABA)議員團為核心,站在美國利益至上的立場上對公約內容提出了全面的批評和否定,因其議員團人數占國會議員總數的60%,其立場對公約的命運而言幾乎是致命的,最終扭轉了美國對公約的批准態度。

反對派代表人物參議員弗蘭克?荷爾曼論點主要有二,一是「制度威脅論」,他多次表示,公約只會導致我們的政府由共和制變為社會主義和中央集權制」;二是「權利破壞論」,他提出,批准公約將導致「自由權利一步步被損害」,「個人財產權受到限制」,「美國人將被送到海外受審」。最後ABA議員團決定「不以任何方式批准、接受和頒布任何國際人權法案」。這一決議,實際上已經決定了公約在美國被拒絕的命運。

1953年2-4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舉行首次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聽證會,會議期間,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反對論點多達387個,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公約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制度構成威脅;第二,公約與美國的傳統人權觀念相違背;第三,公約將改變美國的現行體制結構;第四,公約將破壞美國的司法與審判制度。

最後參議院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人權公約草案一旦批准,將使美國人民的權利受到歧視。總統應向聯合國宣布:美利堅合眾國不能接受人權公約;總統應指示駐聯合國的美國代表退出進一步談判;任何尋求對自由施加限制的其他類型的公約、條約或協議,如被接受為國內法律,將被視為違憲而予以廢止。這就不僅正式宣告了國際人權公約在美國的命運,而且確立起所有國際人權約法均為美國拒絕的原則。

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在聯合國正式通過時,美國政府與國會均保持沉默,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則在聯大會議上繼續指責公約,批評它「同人權的普遍性和各國主權平等的精神不一致的」。尼克松任職期間,奉現實主義為最高政治哲學,以「均勢」和「實力」為政策原則,將人權問題完全排斥於政策考慮之外,對國際人權的拒絕態勢趨於極端。

1991年,國際人權公約批准問題沉寂十餘年之久再度被政府提出。該年5月布希總統在耶魯大學畢業典禮上發表演說時,借闡述90年代美國的國際人權政策之機隱晦地表示了對國會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等人權文件問題上的僵硬立場的不滿。耶魯大學講話後不久,布希單獨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再次提交參議院審議。美國政府的觀點是:如果美國連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沒有加入,它又有什麼立場來關注別國的人權呢?一旦加入公約,美國向那些視人權為內政的政府發起挑戰時就能更加理直氣壯!

經過激烈的辯論和多方努力,1992年6月8日,參議院全體會議舉行投票表決,最終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同時美國聲稱公約的實施必須「反映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按公約條款採取行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只不過是美國需要批准的數以百計的國際人權法案中的一份。在美國,無論是政府還是國會,都是根據對其國家利益的不同認識和實用主義的態度來決定自己立場的。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諍聞軍事 的精彩文章:

印度米格21被擊落,為何外國網民高呼中巴友誼萬歲?真相來了!
4個兒子死於戰爭,日本母親痛哭流涕!說了一句話,太恐怖了!

TAG:諍聞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