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的陪審團制度,對警察和法官,到底有多少影響?
對於經常看香港刑偵劇的朋友們來說,對於香港警察肯定最熟悉。警察抓獲犯罪嫌疑人以後,會經歷一連串的司法程序。最終,在法院接受審判。但對於觸犯刑事案件的罪犯們來說,法官雖然起到決定性作用,但陪審團的影響力很大,能夠間接影響到法官的判決。那麼,香港地區的陪審團制度,對警察和法官到底有多少影響呢?
一、香港地區一直使用陪審團制度
首先,我們講一下陪審團制度的起源。陪審團制度最早出現於法國,但真正發揚光大則是在英國。早在南宋統治時期,英國已經出現了陪審團制度。經過幾百年的不斷改革和變化,英國的陪審團制度逐步穩定下來。從16世紀開始,英國開始了一系列的海洋擴張活動,在全球各地獲得了大量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英國自然要把自己的文化和各方面的制度融入各個殖民地。例如印度,在17世紀成為英國的殖民地。直到目前,印度和英國的很多制度都很接近,但是又不完全一樣。1840年,英國通過鴉片戰爭從清朝的手裡獲得了香港島。隨後,利用一次次機會,又獲得了九龍和新界等地,逐步形成了香港地區現在的輪廓。控制香港地區以後,英國利用自己各方面的制度來管理香港地區,其中就包括司法建設。
1844年,英國組建了香港警察隊伍。第二年,組建了香港法院和香港陪審團。起初,香港陪審團作用並不大,因為這是一個陌生的模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香港陪審團開始穩定下來,陪審團的成員包括醫生、教師、律師、商人等等,言而總之,陪審團的成員都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屬於德高望重的人群。其實,這與內陸地區的鄉紳有一定的相似度。在內陸地區,很多民事案件根本不需要前往縣衙,雙方當事人會請處事公道、受人尊敬的鄉紳來評理。當然,陪審團制度屬於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具有更大的權力。起初,陪審團分為了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案件,大陪審團則根據案件的發展,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在宣判之前,會詢問陪審團的最終意見。在這一階段,陪審團的決定直接影響了法官。在七八十年代的香港刑偵劇中,出現了類似的情況。
二、陪審團制度本身存在很多有爭議的問題
陪審團制度從建立之後,就開始飽受爭議,因為陪審團制度的權力太大,直接影響了法官的判決。例如一個惡貫滿盈的罪犯,在一個案件中所犯的罪行不是太大,由於這個罪犯之前的罪行累累,陪審團處於情感因素很有可能要求加重判決。一個善良的婦女,由於各種原因殺了一個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無論什麼情況,這都是重罪。但陪審團從人道考慮,可能會要求從輕處罰。在歷史上,由於陪審團要求從輕發落,曾經造成了香港警察隊伍的不滿。其實,這樣的情況並非只發生在香港,英國本土和其他的殖民地都出現了類似的問題。一系列問題反饋到了英國,英國開始調整陪審團制度。1993年,英國全面改善了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不再負責民事案件,僅僅負責一部分罪行嚴重的刑事案件。經過這次改進以後,陪審團的權力已經大大降低。
英國改進了陪審團制度以後,英國管理下的其他地區也陸續進行了改進,香港也不例外。在很多香港地區拍攝的刑偵劇中,都出現了陪審團的身影。眾所周知,在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的懷抱。但香港各方面的制度仍是英式的,香港保留了陪審團制度。當然,隨著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陪審團制度僅僅起到輔助和制約的作用。其實,香港並非僅僅延續了陪審團制度而已。在很多影視劇中,香港律師們出庭辯護,都要佩戴假髮,這也是英國司法制度中的一個老傳統。誰的假髮越長越破舊,誰的地位就越高。類似的情況比比皆是,例如權力和責任重大的廉政公署。言而總之,香港地區沿用了一系列英國式的管理模式,也是一種借鑒、學習和補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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