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面木工壓刨床安全標準
單面木工壓刨床安全
JB 5727—1999
國家機械工業局1999—10—08批准2000—03—01實施
本標準是根據歐洲標準EN 860《木工機床安全單面木工壓刨床》對JB 5727—91《單面木工壓刨床結構安全》的修訂,技術內容與EN 860基本一致,增加了機床空運轉雜訊聲壓級的限值。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JB 5727—91有較大差異。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JB 5727—91。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和附錄D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木工機床與刀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莉、鄭宗鑒。
本標準於1991年1月1日首次發布。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面木工壓刨床(以下簡稱機床)的安全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本標準實施日期以後生產的機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99—1999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3766—1983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T 3768一1996聲學聲壓法測定雜訊源功率級反射面上方採用包絡法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GB/T 5226.1一1995工業機械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7932—1987氣動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T 9239—1988剛性轉子平衡品質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GB 12557—2000木工機床安全通則
GB/T 14385—1993單面木工壓刨床精度
GB/T 14775一1993操縱器一般人類工效學要求
GB/T 15377—1994木工機床術語木工刨床
GB/T 15379—1994木工機床術語木工基本術語
GB/T 15706.1—1995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範
GB/T 16755~1997機械安全安全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JB/T 3377一1992木工機用直刃刨刀
JD/T 5720一1991木工機床電氣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JB 6113—1992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技術條件
JB/T 9953一1999木工機床雜訊聲壓級測量方法
EN 1088—1995帶或不帶防護鎖定的聯鎖裝置一—設計的原則和規定
3定義與術語
3.1定義
3.1.1單面木工壓刨床
見GB/T 15377—1994中2.1。
3.1.2工作台
見GB/T 15379—1994中6.3.1。
3.1.3刨刀體
見GB/T 15377—1994中4.1.3。
3.1.4刨刀軸
見GB/T 15377一1994中4.1.4。
3.1.5手動進給
見GB 12557——2000中3.3。
3.1.6可拆卸的機動進給裝置
見GB 12557——2000中3.4。
3.1.7機械進給
見GB 12557——2000中3.5。
3.1.8上料
見GB 12557—2000中3.6。
3.1.9拋射
見GB 12557—2000中3.10。
3.1.10返彈
見GB 12557—2000中3.11。
3.1.11止逆器
見GB/T 15739—1994中6.7.2.2。
3.1.12起動時間
見GB 12557—2000中3.13。
3.1.13慣性運轉時間
見GB 12557——2000中3.14。
3.1.14操作者位置
機床操作者站立進給工件的位置。
3.1.15保證書
見GB 12557—2000中3.15。
3.2術語
見GB/T 15377和GB/T 15379。
4危險一覽表
本一覽表涉及了本機床的所有危險:
——對於重要的危險通過規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或者通過指示恰當的B類標準。
——對於不重要的危險,例如一般的,從屬的或者次要的危險通過指示適當的A類標準,特別是GB/T 15706.1和GB/T 15706.2。
這些危險均按照GB/T 16775而提出的。
表1危險一覽表
5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機床的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GB/T 15706.1和GB/T 15706,2的規定。
通過設計減小風險的有關的指示按GB/T 15706.2—1995中的第3章。
5.1控制和指令裝置
5.1.1控制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對本標準而言,有關安全控制系統包括從最初的手動操縱器或位置開關到最終的傳動入口,例如電動機系統。本機床的有關安全控制部件包括:
一一起動(見11.3);
——正常停止(見5.1.4);
一一緊急停止(見5.1.5);
——聯鎖電路(如果需要,見5.2.7.2);
——制動器(如果需要.見5.2.4);
——能量輸入中斷時防護意外起動的開關(見GB/T 15706.2—1995中3.7.2的要求)。
這些控制應至少採用被驗證的元件和原則進行設計和製造。
對本標準而言。經驗證的元件和原則是指:
a)下列電氣的元件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尤其是下列元器件:
——用強制切斷的控制開關,其用於聯鎖的防護裝置中作為機械操作的位置開關和用於控制電路上的開關;
——用於主電路的電氣機械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橡膠絕緣導線;
——通過布線(例如機床床身內部)附加抗機械損壞的防護的PVC導線。
b)在電的原則方面,它是否符合GB/T 5226.1—1996中9.4.2.1規定的前面的四種措施。電子元件另外規定,不採用此原則;
c)機械的零部件是否符合GB/T 15706.2—1995中3.5的規定;
d)用於防護裝置的機械操作的位置開關是否強制操作,它們的安排和連接以及凸輪設計和連接是否符合EN 1088—1995中5.2和5.3的規定;
e)帶防護鎖的聯鎖裝置,它是否至少符合EN 1088—1995表1中的三步式結構;
f)對於氣動和液壓的元器件與系統應符合GB/T 3766、GB/T 7932以及相應標準中的安全規定;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和/或電路圖,在機床上檢驗,符合相應標準的證明。
5.1.2操縱器的位置
用於機床起動、正常停止的主要電氣控制操作件必須設置在:
—一機床上工件輸入端,離地高度一般不低於600mm的位置上;
——工件輸入端的懸掛式的操作面板,其上表面一般不高於地面1 700 mm。其前面與工件輸入端工作台邊緣的距離一般不超過600mm。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在機床上做測量和檢驗。
5.1.3起動
按GB/T 5226.1—1996中的9.2.5.2,並附加以下要求:
一—對本標準來說:「安全防護裝置就位並起作用」是通過5.2.7.1,5.2.7.2和5.2.7.3規定的聯鎖安排來取得,而且「運轉」是指刀軸的旋轉和/或動力的調整(如果提供);
—一當所有活動式聯鎖防護裝置就位和起作用時,刀軸的驅動電動機才能起動;
——當刀軸的驅動電動機按預定的轉速運轉時,進給電動機才能起動,例如通過時間繼電器。在只有一個電動機的機床上,只有當刀軸接通,進給才能起動;
——起動順序必須通過相應的控制電路的結構來實現。如果使用一繼電器,那麼,延時至少等於起動時間。延時器必須是、固定的,或延時器的調整裝置是密封的。
如果壓刨工作台的高度調整是通過一電動機驅動,那麼,調整的控制裝置必須是自複位的。與此不同,在帶電子預編程序的機床上,當前進給和後進給開口範圍上設有防護裝置(例如固定式防護裝置,帶自動停機裝置的防護裝置)或急停裝置,且工作台的上升速度不得超過10mm/s時,可使用一個程序啟動指令裝置來控制工作台的高度調整。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和/或電路圖,在機床上觀察或進行功能試驗。
5.1.4正常停止
必須設有一個能使機床所有傳動系統停止的控制器用於正常停止。
如果機床設有一個電氣制動器,那麼正常停止控制必須是符合GB/T 5226.1——1996中9.2.2規定的1類。此時,正常停止必須按下列順序:
——如果機床的進給機構是由單獨的電動機驅動,則切斷到進給機構的能量輸送;
——切斷到刀軸傳動電動機的能量輸送及斷開制動器;
一一—刀具停止後,斷開防護裝置的聯鎖;
——切斷機床傳動的能量輸送。
如果不需要防護裝置的聯鎖,可使用GB/T 5226.1一1996中9.2.2規定的類。在帶電子預編程序裝置的機床上,必須設有一個符合GB/T 5226.1—1996中9.2.2規定的2類的停止指令裝置。
正常停止的切斷順序必須通過相應的控制電路的結構來實現。如果使用一時間繼電器,則延時至少等於最短的制動時間。延時裝置應是固定的,或其調整裝置是密封的。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和/或電路圖,在機床上觀察和進行功能試驗。
5.1.5緊急停止
必須設有一個從前進給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達的急停操縱器。
急停裝置應按GB/T 5226.1—1996中9.2.2規定的1類,其功能和要求要滿足GB/T 5226.1—1996中9.2.5.4的規定。
操作急停裝置時必須遵守下列切斷順序:
——切斷到進給機構的能量輸送(當進給由單獨的電動機驅動時);
——切斷到刀軸工作電動機的能量輸送且斷開制動器;
——在刀軸停止運動後(如果有防護鎖),斷開活動式防護裝置的防護鎖;
——切斷到機床傳動的能量輸送。
這些要求必須通過相應的控制電路來實現。如果使用一個時間繼電器,則延時至少必須與最短的制動時間相同。延時器應是固定的,或其調整裝置是密封的。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和/或電路圖,在機床上進行檢驗和恰當的功能試驗。
5.1.6工作模式選擇
不適合。
5.1.7能源的故障
對於用電驅動的機床,在電源中斷的情況下,電源電壓復原以後,自動再起動的防護裝置應按GB/T 5226.1—1996中7.5的第1段和第3段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和/或電路圖,在機床上進行檢驗和恰當的功能試驗。
5.1.8控制電路故障
見5.1.1。
5.2機械危險的防護措施
5.2.1穩定性
機床的結構應具備將其固定在地面、台或其他穩定的結構上的措施,例如在機床底座有孔。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
5.2.2運轉中斷裂的風險
見GB 12557。對刀具的要求見5.2.3的規定。對防護裝置的要求見5.2.8的規定。
5.2.3刀夾和刀具的結構
機床的刀軸必須是裝配式圓柱形的結構。帶機械進給機構的機床的裝配式刀具的一般要求見JB 6113的相應要求。附加的要求和更改要求見本標準的附錄A(標準的附錄)。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
5.2.4制動
5.2.4.1一般要求
若機床刀軸不制動的慣性運動時間超過10s,建議應設置一個自動的制動器。
採用制動器制動的時間應是:小於10s,或在起動時間超過10s的場合,應小於起動時間但不得超過30 s。
檢驗方法:對於不制動的慣性運動時間、起動時間和制動時間,見下列相應試驗。
5.2.4.2所有試驗的條件
主軸組件應按製造者的說明書進行調整(例如皮帶的張緊)。
檢驗前,機床應至少做15 min的空運轉,以便刀軸組件的升溫。
證明刀軸的實際速度偏差在額定轉速的10%範圍內。
當試驗一個有手動星三角起動器的情況,應閱讀機床製造者的關於起動的說明。
速度測量儀器的精度應為全讀數的±1%。
時間測量儀器的精度應為±0.1s。
5.2.4.3試驗.
5.2.4.3.1不制動的慣性運轉時間
不制動的慣性運轉時間按以下測量:
a)切斷主軸驅動電動機的動力,測量不制動的慣性運轉時間;
b)重新起動主軸,並使其達到正常轉速;
c)再重複步驟a)和b)兩次。
機床不制動的慣性運動時間是上述三次測量的平均值。
5.2.4.3.2起動時間
起動時間按以下測量:
a)切斷驅動電動機主軸的動力,使主軸完全停止;
b)重新起動主軸,測量其起動時間;
c)再重複步驟a)和b)兩次。
起動時間是上述三次測量的平均值。
5.2.4.3.3制動時間
制動時間應按下列測量:
a)停止主軸、驅動電動機,測量制動時間;
b)使主軸停止1 min;
c)重新起動主軸並空運轉1 min;
d)重複a)項~c)項的試驗九次。
10次測量的平均值為機床主軸的制動時間。
5.2.4.4制動釋放
在採用一個控制器釋放主軸制動器,以便用手轉動和調整刀具的場合,只有當主軸已經停止運轉時,制動器的釋放才可能進行。
5.2.4.5制動裝置的種類
對於只用一個操縱裝置來起動、停止和作為總開關的機床,建議設置一個自動的機械式制動器。當採用一個自動的電制動器時,總開關不應設置在機床或懸掛式操縱台的設置停止操縱器的同一邊。
在採用反接電流制動的場合,刀軸停止時不得反向旋轉。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在機床上進行功能試驗。
5.2.5將拋射的可能性和影響降低到最小的裝置
5.2.5.1止逆器
機床上應裝有指形的止逆器,並採用常閉式結構,在機床整個工作寬度上必須是足夠的,並應經受本標準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試驗。
如果止逆器安裝在軸上,則軸的最小直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滿足圖1的要求;
b)經附錄B的反彈試驗,沒有永久性變形。
止逆器的設計、製造和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a)止逆爪必須安裝在工件輸入這一端的前進給輥的前面;
b)止逆爪的頭部衝擊韌性應達15J/cm2,表面硬度應達100HB;
c)對於機床最大加工寬度大於或等於260mm的機床,止逆爪的工作寬度必須為8~15 mm;對於機床加工寬度小於260mm的機床,必須為3~8mm。爪刃半徑應不超過0.2mm;α角和β角在各個位置上均應與圖2的數值一致;
d)止逆爪在側面的移動量不得超過機床最大加工寬度的1%;
e)對於安裝在軸上的止逆爪,爪與爪之間的距離必須在1mm和半個爪的寬度之間;採用其他固定方式的,該距離總計不得超過半個爪的寬度;
f)止逆爪必須能在自重作用下落至靜止位置。應設有防止止逆爪繞軸超程轉動的止動件(除了與機床最小和最大切削深度相應的角度區域外);
g)止逆爪的頂部在靜止位置應至少比刀軸切削圓下水平切線低2mm;
h)止逆爪不起作用的固定裝置是不允許的。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零件製造者出具的材料保證書,在機床上測量、檢驗和進行功能試驗。
5.2.6工件的支承和導向
工作台的平面度應按GB/T 14385的規定。
必須避免工作台與刀軸或進給輥接觸,這可通過一個機械的極限來實現。止逆器在靜止位置與工作台在最高位置時的間隔保證至少有0.5mm。
工作台的高度調整後必須停止在穩定的位置。為了避免超過切削量的工件進入刀軸,必須在機床上工件輸入端裝有一個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為了使加工寬度適合刀軸長度,必須設有側面導尺。如果機床上使用分段的前進給輥,則各輥段的寬度不得超過50mm。
工作台的寬度至少等於刀體的長度。並且長度必須至少從切削深度限位器至後進給輥的末端止。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在機床上進行檢驗、測量和功能試驗。
5.2.7對進入機床運動零部件的防護
不同種類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的定義確定和要求的指示見GB/T 15706.1和GB/T 15706.2。
5.2.7.1手動進給機床的刀具安全防護
不適用。
5.2.7.2機械進給的機床的安全防護
從機床側面進入運動零部件必須設置防護裝置。若這裡有可能進入刀具,必須通過固定式防護裝置或活動式與刀軸運轉聯鎖的防護裝置來防護。
進入設置在切削深度限位器上方的運動零部件,必須通過固定式的防護裝置或在打開位置固定的聯鎖活動式防護裝置進行防護。防護裝置的要求按5.2.8。
聯鎖防護裝置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在刀軸慣性運轉時間超過10s的機床上,建議採用在刀軸慣性運動停止後方能進入的防護措施。建議活動式聯鎖防護裝置應帶位置監控螺栓和延時器的防護鎖。
進給輥(如果有)和壓緊器(如果有)必須不可能與刀軸接觸。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電路圖,在機床上進行檢驗和功能試驗。
5.2.7.3傳動的安全
刀具傳動機構必須用一固定式的防護裝置防護。在需進入傳動裝置進行維修或調整的場合,若採用遮蓋運動部件的門進行防護,則門的要求應按GB 12557—2000中5.3.7.3的規定。在可能進入刀具的場合,並且刀具慣性運轉時間超過10s,則活動式防護裝置應是帶防護鎖的活動式聯鎖防護裝置。
檢驗:檢查相應的標誌和電路圖,在機床上進行檢驗和功能試驗。
5.2.8防護裝置的要求
刀具的防護裝置應由下列材料製造:
a)抗拉強度大於或等於350N/mm2的鋼,壁厚大於或等於2mm;
b)抗拉強度大於或等於185N/mm2的鋁合金,壁厚大於或等於5 mm;
c)抗拉強度大於或等於350N/mm2的鑄鐵,壁厚大於或等於5 mm。
檢驗:檢查相應的圖樣,測量、核對材料製造者的證明。
5.3非機械危險的防護措施
5.3.1火和爆炸
應滿足5.3.3和5.3.4的要求。以避免和防護火和爆炸的危險。
5.3.2雜訊
5.3.2.1空載雜訊聲壓級限值及測定
機床在空運轉條件下,按JB/T 9953測定出機床的最大雜訊聲壓級不得超過表2規定。
表2空載雜訊聲壓級限值
測定時機床的工作(運轉)條件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中的表C1。
環境修正值K2A應小於或等於4dB。
5.3.2.2雜訊聲功率級的測定
在標準實施兩年之內,應做一次雜訊聲功率級的測定。測出的機床雜訊聲功率級連同工作(運轉)條件及遵守的測定方法記人機床的使用說明書。
測定方法按GB 12557—2000中5.4.2.2.2的規定。
測定時機床的工作(運轉)條件按GB 12557—2000中5.4.2.2.2和本標準的附錄C。
5.3.3木屑、粉塵和氣體的排放
應通過一個整體的吸收和採集系統,或通過設置一個吸塵口,使機床接入分離的木屑和粉塵的收集系統中。
註:為了保證木屑和粉塵從它們原始的點被輸送到收集系統,吸塵罩、導管、擋板的結構建議應基於抽出氣體在導管中的速度為20 ms-1(對於含水率小於或等於18%的木屑)和28ms-1(對於含水率在18%以上的木屑)。
檢驗方法:通過檢查相應的圖樣和檢驗機床。
5.3.4電氣設備
GB/T 5226.1的要求是適用的,除非本標準中另有規定。尤其是有關電擊防護的要求應按GB/T 5226.1一1996中第6章,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應按GB/T 5226.1—1996中第7章。保護接地應按GB/T 5226.1—1996中8.2、8.3和8.4的規定。電氣控制裝置的外殼、電動機等的防護等級應按JB/T 5720的規定。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電路圖,檢查製造者的保證和進行機床相應試驗(規定在GB/T 5226.1中)。
5.3.5人類工效學和操作要求
機床人類工效學的要求除應符合GB 12557和本標準5.12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5.3.5.1手輪、手柄的轉動方嚮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5.3.5.2工作台升降手輪的安裝高度適當,推薦不小於0.5 m。
5.3.5.3手輪、手柄操作應靈活、可靠,操縱力建議應不大於60N。
5.3.5.4切削深度標尺應便於觀察,其高度推薦不小於0.5 m。
5.3.5.5操縱器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T 14775的規定。
5.3.6照明
不適合。
5.3.7氣動裝置
見GB 12557。
5.3.8液壓裝置
見GB 12557。
5.3.9熱危險
不適合。
5.3.10危險材料
見5.3.3。
5.3.11振動
不適合。
5.3.12輻射
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3.13激光
不適合。
5.3.14靜電
不適合。
5.3.15裝配錯誤
見6.3。
5.3.16能量輸送的隔離
按GB/T 15706.2—1995中6.2.2。
電的能量的切斷必須按GB/T 5226.1—1996中5.3的規定,除了總開關應不是GB/T 5226.1—1996中5.3.2規定的型式d)外。
如果機床裝有一個電制動器,則總開關應帶有一個隔斷裝置。只有當隔斷裝置脫開時總開關才能切斷。
總開關不應設置在機床上起動和停止控制器的同一邊,或懸掛式控制台上起動和停止控制器的同一邊。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或電路圖,在機床上做檢驗和功能試驗。
5.3.17維修
應提供GB/T 15706.2—1995中3.12、5.5.1e)中要求的維護信息。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圖樣、使用說明書,在機床上進行檢驗和功能試驗。
6使用信息
按GB/T 15706.2—1995中第5章。
6.1警告裝置
不適合。
6.2標誌
刀體的標誌見附錄A。
其他要求按GB 12557—2000中7.2的規定。
檢驗方法:檢查相應的圖樣,檢驗。
6.3使用說明書
見GB/T 15706.2一1995中5.5,至少還應包含下列內容:
——有關遺留風險的警告;
——安全工作方法的建議[見附錄D(提示的附錄)];
——適用於本機床的刨刀片的範圍、型式和尺寸;
——對採用可更換刀具機床的警告,內容是:只能採用符合JB 6113的刀具;
——安裝和維修要求,包括一個記錄表、記載檢查的裝置、檢查頻繁的程度和檢查方法。
尤其必須給出下列內容:
——如何保養止逆器,使其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止逆器必須每班檢查1次。檢查止逆爪接觸表面是否受衝擊而損壞,以及止逆爪是否處於在自重作用下能無阻礙地回落的安全狀態;
——這些條件沒有實現以前,不能使用機床;
——對安裝的指示、接地措施均必須作準確的說明,尤其是與吸塵設備有關的接頭。
機床吸塵裝置的下列信息:
——風量,m3/h;
——在每一吸塵接頭的壓降;
——吸塵管中推薦的空氣速度,ms-1;
——每一連接管接頭的斷面尺寸和結構細節。
按5.3.2.2給定的方法確定機床氣動力雜訊聲功率級的申報單。申報單應記錄所有採用的測量方法、運轉條件和環境修正值K2A,例如:
一個聲功率級LWA=93dB(測量值);環境修正值K2A=4dB;按GB/T 3768。
註:如果要檢查申報單的放射值的精度,應使用與申報單中相同的測量方法和運轉條件。
機床操作手冊(使用說明書)中的雜訊申報單應附帶下列說明:「所提供的數值只是放射值,不是必須的安全工作數值。儘管放射值與暴露值之間有一定的關係,但它不能可靠地用以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防護措施。影響實際工作力暴露值的因素包括:工作間的特性、其他雜訊源等,例如機床的數量和其他的鄰近加工。但是這信息能使機床使用者較好地進行傷害和風險的評價。」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對刀具附加的要求
A1一般要求
A1.1刨刀軸按製造者提供的使用說明書使用和維修時,能承受預定載荷的作用。
A1.2刨刀軸應符合JB 6113和有關刀具標準的安全要求。
A1.3製造者應隨機提供調刀器。
A2對刨刀體、刀片及壓緊附件的要求
A2.1刨刀體必須是圓柱形的,刀體上裝刀槽要加工成上底在外,下底靠近圓心的梯形槽,並應保證刀片能在全長上被夾緊。
A2.2刨刀體採用GB/T 699中45鋼或力學性能不低於45鋼的材料製造。
A2.3刨刀體動平衡精度應達GB/T 9239中的G16級的要求;同一根刀軸上的壓刀螺釘、壓刀條的質量差不得超過其平均質量的25%,同一刀軸上刀片質量差不得超過2g。
A2.4壓刀條應與刀體相應的裝刀槽一起列印記。
刀片最小厚度=0.25t 0.75
註:t——徑向刀片伸出量,mm。
A2.5刨刀片的材料和硬度應按JB/T 3377的規定。
A3刨刀體與刀片的聯結
A3.1採用壓刀條壓緊刀片的結構,各個壓刀條所用壓刀螺釘數目必須不少於2個。
A3.2鎖緊時,壓刀螺釘應按設計的規定進行預緊。刀片緊固後壓刀條端部(指不與刀片接觸的端面)與刀體間的距離(指與壓刀螺釘頭部接觸的部分)不得大於7 mm;壓刀螺釘的擰人深度不應小於5個導程。
A3.3刀片徑向伸出量不應超過1.5mm;最大加工寬度大於630mm的機床刀片的徑向伸出量允許超過1.5 mm,但不得超過3mm。
刀片緊固後的刨刀軸的動平衡精度應達GB/T 9239中的G 40的要求。
A3.4刀片緊固後,其與刀體之間的結合面,用0.02mm的塞尺在徑向檢驗不得插入。
A3.5刀片的最小夾緊寬度不得小於15mm。並應在刀體上永久性地標明刀片夾緊最小寬度。在機床使用說明書中應說明刀片的最小夾緊寬度,刀片更換和調整的方法以及夾緊刀片的擰緊力。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機床上防護裝置的檢驗
該檢驗是測定止逆器的靜強度。檢驗是在刀軸靜止的情況下進行。力的方向與進給方向相反。
用一個兩側面經刨床加工過的,寬度為60mm,厚度為Dmm的硬雜木作為試件。
機床工作台處於mm的位置上。試件處於止逆器下方不同的加工寬度位置上。用一與進給方向相反的力F施加在試件上,時間為1 s。
檢驗也可在工作台調整到D 最大切削深度重複進行。
在刀軸的整個加工寬度上的各位置,止逆器均能夾住試件。
機床最大加工寬度及力的要求見表B1。
表B1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機床雜訊測定工作(運轉)條件
C1一般要求
本附錄規定了測量機床雜訊應遵守的工作(運轉)條件。
為了能在操作者的位置測量聲壓級以及確定一台類型機床的聲功率級,規定了傳聲器的位置(見圖C1)。
這些標準的條件應盡量嚴格遵守,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需與標準條件有偏差,則應將測量時遵照的實際條件記錄在表C1的「偏離標準條件」欄中。
檢驗時應安裝和使用強制性的和標準的安全附件。
工作(運轉)條件的記錄單見表C1。
C2雜訊測量
a)按本附錄的規定做負載時雜訊檢驗時,應以至少三次測量的平均值為測量結果。在機床工作循環的起初階段,由於試驗材料進入刀具,可能會產生較高的雜訊級,這與進給速度有關。手動進給的機床,進給難以控制,運轉循環的這部分的測量不應計入;
b)檢驗時操作者的傳聲器位置見圖C1:
位置A:離地面高度1.5 m;
在測量表面的前端平面;
與工作台的中間一致。
位置B:離地面高度1.5m;
在測量表面的後端平面;
與工作台的中間一致。
註:推薦採用積分式聲級計
表C1
附錄D
(提示的附錄)
安全工作方法
D1一般要求
下列推薦的內容是編寫安全使用本機床的一個實例。
D2培訓
所有操作者應足夠了解機床的使用、調整和操作,這一點很重要。
a)機床的結構和操作基礎,包括正確調整和使用工件的壓緊裝置、導向裝置、防護裝置和刀具;
b)在加工時工件的安全導向,例如:
——閱讀製造者推薦的夾具和類似裝置的使用;
——可藉助一個夾具機械地加工出棱邊或斜面,夾具引導工件和加工出所希望的斜面;
——為了避免工件的側向運動,在夾具上設有固定的導軌;
——用唇板將夾具的底板裝入機床工作台的兩邊以便在工件進給時約束其移動(見圖D1);
c)正確調整帶有防護作用的工作裝置,例如延伸工作台;
d)操作者使用聽力和眼睛防護的個人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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