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時候,巡撫為什麼是京官,而不是地方官?
巡撫這個職位,在明、清兩朝都曾設立,但卻各有不同。清朝時,巡撫掌管一省軍政大權,屬地方封疆大吏的行列。而明朝時,巡撫卻屬京官的行列。這種不同,跟明朝面臨的現實環境有關。
明朝初年,朱元璋廢除過去在地方推行的行省制。這是一套繼承自元朝的制度,早年佔領天下,明朝就是採用這套制度。行省制下,地方權力極大。元朝末年,便出現地方行省不聽朝廷中樞調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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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朱元璋廢除行省制,將地方省級行政區劃分為都指揮使司、按察使司、布政使司,三司衙門分別掌管軍事、司法、民政三項事務。三司的成立,可以免除地方權力過大,對朝廷中樞產生威脅。如果遇到什麼大事,需要三司共同開會,一起決定。三司可以相互牽制,各自獨立。
但是,在解決行省制問題後,又遇到新的矛盾。三司因為互不統屬,遇到事情時,容易互相推諉。辦事時,又十分拖延,效率極差,很多事情長期無法解決。
而巡撫的出現,就是為了解決三司帶來的問題。巡撫的稱呼,最早見於明太子朱標巡撫西安。不過,當時巡撫仍只是稱呼,而非官職。永樂年間,朱棣為處理地方緊急事務,派遣中樞六部高級官員,到地方巡視,協助處理。這時的巡撫,仍只是臨時職位,並不固定,任務結束後就裁撤。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宣德年間。此時地方出現各種問題。在南方,地方徵收賦稅不力,對國庫收入產生影響。北方,河南一帶出現大批流民。軍隊里,屯田被士兵霸佔。這都是棘手的問題。
可地方三司因為自身體制原因,一直無法解決。所以,宣德皇帝頻繁派遣中樞官員到地方解決問題。巡撫代表中樞朝廷,到地方後更有實權,可以協調三司,處理地方事務。對地方那些豪強,比較沒有牽連,下手更有力度。
巡撫最初的臨時設立,主要是因為事務能夠短期處理完畢。長則一年,短則數月,就可回京述職。到後來,有些事情愈加繁雜。巡撫在地方可能幾年,乃至十幾年都無法脫身。朝廷便允許巡撫攜帶家眷。甚至會在地方上,為巡撫建造專門的衙署。因此,巡撫開始出現相對穩定,長期且專門治理某個地區的趨勢。
巡撫最初被派遣到地方時,任務並不相同。等到巡撫長期在地方任職後,如何確立職權,方便巡撫行事,就成了明朝後期,慢慢調整的內容。巡撫做為地方三司的實際長官。
它可以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節制將帥。除此外,一些時候,還有一些其他權力。如海瑞任應天巡撫的時候,就曾修訂《督撫應天條款》,從考核官員到整頓軍備,維護地方治安等,巡撫都有權參與。
對朝廷而言,巡撫需要解決的,就是幫助朝廷更好管轄治理地方,處理號地方跟朝廷之間的問題。到明朝後期的時候,巡撫的職權,任職等,都有一些更為詳細的規定。巡撫不能在原籍任職,必須迴避。即便是不同省份,也必須距離家裡500里距離。
在具體職權上,巡撫協助朝廷,監察地方三司。對於皇帝而言,地方三司跟朝廷之間,存在很大一層不信任因素。而巡撫是中樞官員,由皇帝親自任命。這種不信任感,情況相對好一些。
當然,除了監察以外,巡撫需要協調地方三司工作,避免三司互相推諉,辦事不力的情況出現。而且,巡撫的身份是文官。朝廷授予巡撫極高的地位,用來節制地方武將。明朝以軍功定天下,朱元璋時期,就非常崇尚武功,跟將領極高的身份。
後來朱棣起兵,對武將功臣又頗為後代。這種做法,客觀上就造成武將的飛揚跋扈。巡撫還可以協調地方,鎮壓民變。無論什麼職權,都是要幫助朝廷,治理地方。
巡撫制度也有它的弊端。巡撫掌管的地方,畢竟只有一個省份或地區。遇到戰事連綿,就難以解決。明朝後來又設立總督制度,掌管幾個地區或省份的軍政事務,協調處理。總督上任時,也是由皇帝任免,朝廷中樞直接派出。
換句話說,明朝在巡撫制度以外,又加上的總督制度,還是可以應對形勢的變化。即便是清朝入關以後,也是沿襲這一情況。當時的總督、巡撫,也是屬於京官行列。直到康熙、雍正年間,總督、巡撫成為地方官的情況,已經水到渠成,況且清朝時,朝廷中樞的掌控又更為有力。但也經歷近一個世紀的調整,到乾隆年間,才大體定型。
如果明朝時,要將巡撫從京官推向地方官,必然有極大的限制。一方面,巡撫制度在明朝時,並沒有那麼完善。它的職權、轄區、任期等,都只是有一個大概的方向,缺少更為詳細的規定。而且,這個變化,不只是簡單把巡撫從京官變為地方官,在身份上的轉變,背後更牽扯到一系列職稱、待遇,乃至整個明朝體制的變動。
等於把明朝初年,朱元璋定下的三司制度推翻,改為巡撫制度。改變祖制,歷朝歷代都是難事。更何況,明朝後期,邊地內亂不斷,朝廷是否有足夠的經歷和動力去完善一個還能支撐使用的制度,仍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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