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流動?突破稅制是關鍵
由於粵港澳大灣區橫跨三個關稅區、三個行政區和三種社會法律環境,因此三地在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方面如何進一步融合是大灣區經濟發展的關鍵。2月18日,《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發布,因此對於已經在大灣區工作或者準備到大灣區工作的港澳人士來說,稅務安排無疑是最關心和最重要的考慮之一。
關於稅收制度方面,以香港為例,香港有兩套個稅標準,可以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算,以繳稅較少者為準:
1、標準稅率以凈入息總額的15%計算;
2、以薪俸稅累進稅率計算。由2018,2019年度開始,薪俸稅邊際稅階由45,000港元增至50,000港元,並由4個稅階增加至5個,邊際稅率分別調整為2%、6%、10%、14%及17%。
由於內地的個稅稅率比港澳高,如果港澳人士在內地一年工作超過183天,則要按照內地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專業人士估計,同樣的收入水平,內地個稅稅負要比香港薪俸稅高。
南風集團CEO、香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認為,香港個稅最高15%,與內地有差異,如果能突破「稅」的問題,可以更快速吸引人才,促進灣區內人才流動。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組長韓正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上強調,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要聚焦關鍵問題,在粵港澳三地人員、物資通關、科研樣本、實驗試劑和遺傳資源出入境、科研物資、設備跨境使用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便利措施,並重點提到了要為港澳居民提供更優惠的稅收政策,比如在個人所得稅優惠安排方面,放寬境外人士在內地居住的時間認定,明確出入境往返當日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事實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去年10月20日至11月4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在內地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5年的,或滿5年但期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可以只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五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全球收入徵稅。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陳銘嚴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港人的確十分關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稅務安排,針對兩地的稅率差異,中央政府最終採用了類似前海的個稅補貼方案,對15%以上的稅額進行補貼,即相當於只徵收15%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港人在大灣區工作所需負擔的稅負已經大幅降低。中央政府在新稅法中已提供適當的寬免措施,該寬免措施甚至比以往更加寬鬆,新稅法只是將定義由「1年」改為「183天」、豁免條件刪除「累計離境超過90天」的條件,但將寬免期限由「5年」延長至「6年」。
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前海已在全國首創對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個稅超過15%的部分給予補貼,以一名年薪百萬的香港籍人才為例,其在前海繳稅比在內地其他地方少繳約15萬元。
同樣橫琴目前也有出台此類政策,為吸引港澳高端人才到橫琴發展,橫琴全面落實「港人港稅、澳人澳稅」政策,除了個稅之外,橫琴還對港澳資企業所得稅給予優惠稅率,為合資格企業提供15%的稅收優惠。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新的政策舉措方面,香港與內地有關當局原則上達成協議,為合資格跨境工作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特別稅務安排,合資格的香港外訪教師和研究人員在指定時間內,可在內地享有稅務豁免,條件是他們須在香港特區繳納有關的薪俸稅,此舉能減輕港人的稅務負擔,從而進一步促進內地與香港人才的流動。
劉怡翔強調,將在大灣區建設的框架下,與內地有關當局探討有關港人在內地工作的稅務事宜,爭取為港人在大灣區就業、創業、營商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稅務政策是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的一個重要途徑,可以促成大灣區的深度協作,推動區域經濟的協同發展,為香港經濟發展注入新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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