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興名譽案勝訴,獲賠5萬元
IT之家3月5日消息 據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為網路用戶楊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開發布、轉發多條針對張藝興的微博博文,博文中含有諸多惡俗咒罵、詆毀內容,使其公眾形象遭受嚴重貶損,張藝興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楊女士及新浪微博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3月5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了此案。法院判決楊女士向張藝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合計5萬元。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原告張藝興訴稱,2017年9月,在微夢創科公司運營的新浪微博平台上,楊女士通過個人微博賬號公開發布、轉發了多條針對張藝興的微博博文,其中帶有大量惡俗咒罵、詆毀內容,公然貶損其人格,使其遭受極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微夢創科公司為楊女士提供信息發布的網路服務,對涉案微博賬號具有管理職權,有義務及時刪除、屏蔽相關涉嫌侵權內容,防止損失的擴大。張藝興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須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故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微夢創科公司立即刪除被告楊女士在其微博賬號上發布、轉發的針對張藝興的所有侵權博文,同時披露該等博文截至刪除時的閱讀量;被告楊女士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涉案微博置頂位置向張藝興公開賠禮道歉;判令被告楊女士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以上兩項共計25萬元。
被告楊女士辯稱,其對於使用涉案微博賬號發布對張藝興惡言的行為感到萬分慚愧,此前已經在網路上發布了致歉微博,現當庭再次真誠地向張藝興賠禮道歉,懇請張藝興原諒其錯誤。並稱其由於家庭條件艱苦,初中畢業後就步入社會謀生以減輕家庭負擔,因此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薄弱,不理解名譽權的內涵,也沒意識到用微博賬號轉載惡言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所以遭朋友誤導而作出了錯誤的行為,希望張藝興減免賠償責任。
被告微夢創科公司辯稱,其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屬於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布,並非位於微博平台的顯著位置,其公司對涉案內容也並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本案起訴前張藝興並未就涉案內容投訴通知,其公司收到應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刪除。此後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楊女士發布的涉案微博是否構成對張藝興的名譽侵權、被告楊女士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在法院詢問環節,合議庭對原告張藝興主張賠償損失的依據、被告發布涉案微博的影響範圍等進行了詢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楊女士通過其個人微博賬號公開發布、轉發了多條針對原告張藝興的微博博文,其中帶有大量惡俗咒罵、詆毀內容,諸如「張藝興今晚暴斃死在街頭」等。在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後,微夢創科公司刪除了涉案微博內容。2019年1月,楊女士在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後,在微博賬號上發布致歉聲明,向張藝興賠禮道歉,稱「由於之前我在網路上發布了『張藝興暴斃而亡』等一些不好的信息,肆無忌憚的謾罵您、攻擊您、詛咒您,讓您名譽受損,我非常對不起」。另經當庭查實,楊女士收入較低,家庭貧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隨著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網路言論的表達渠道更加暢通、傳播交流更加便捷,極大地提升了社會公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認,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路用戶在充分享有網路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原告張藝興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範疇。原告張藝興應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本案中,被告楊女士在涉案微博中發布的相關內容,用詞粗鄙,含有較多對原告張藝興進行肆意詆毀甚至惡意辱罵的內容,超出張藝興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縱觀被告楊女士發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傾向、言論後果等因素,法院認定楊女士發布涉案內容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原告張藝興的名譽權。
鑒於被告楊女士侵害了原告張藝興的名譽權,張藝興有權要求楊女士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鑒於楊女士在庭前已經進行了賠禮道歉,且張藝興當庭撤回該項訴請內容,法院不持異議,不再另行處理。關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問題,法院綜合考慮楊女士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經濟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精神損失的具體數額為4萬元,不再全部支持張藝興的訴訟請求。關於直接經濟損失一項,張藝興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存在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及相應金額,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維權合理費用一項,張藝興為維權而支出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於合理費用範疇,法院綜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確定賠償金額為1萬元,上述兩項賠償合計5萬元。
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發布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註冊信息,履行了平台義務。同時,張藝興當庭撤回關於微夢創科公司的訴請內容,法院予以准許並不再另行處理。
當庭宣判後,張藝興代理律師經與張藝興本人溝通,表示服從案件裁判結果,並表示鑒於楊女士在庭前已經發布了誠懇的致歉微博,考慮到法院查證的其個人及家庭經濟困難的實際情況,不再要求楊女士執行該判決給付內容,希望楊女士引以為戒,依法規範自己的網路言行,杜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情再次發生。被告楊女士一方對此表示誠摯感謝,表示今後一定會吸取教訓,學法、守法,做遵紀守規的良好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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