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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將夫妻「共債共簽」寫入民法

據澎湃新聞3月7日消息,2019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譚琳向大會提出了關於規範夫妻債務關係的建議。這一建議呼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應對夫妻債務關係作出詳細規範,並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

「夫妻債務認定是當前婚姻家庭糾紛中的突出問題。」譚琳指出,從目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布的草案看,其內容沒有涉及夫妻債務的認定,考慮到夫妻債務認定是當前婚姻家庭糾紛的突出問題,與婦女兒童利益密切相關,建議草案對夫妻債務關係作出詳細規範

譚琳 圖自新華社

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訂的,至今已將近20年,「其中很多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婚姻家庭形勢發展的變化,表現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由於沒有確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造成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認定糾紛突出。」譚琳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為解決夫妻債務認定問題,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譚琳認為,該條立足於當時一些夫妻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背景,突出債權人的利益保障,未綜合考慮夫妻債務不同情形,加之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機械適用,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單獨舉債一律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嚴重損害了婚姻關係中不知情一方,主要是婦女的合法權益。

據湖南省婦聯提供的數據顯示,2015年湖南省法院系統受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例3751例,其中79%直接適用24條。譚琳指出,這類案件中,大多數被負債方是女性,她們要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有的還身患重病,由於背負巨額債務,有的唯一的住房(甚至婚前財產)和賴以生存的工資被凍結,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多限制。

為解決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2018年1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

「有必要將這一成果上升為法律,在婚姻家庭編立法中規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譚琳表示,這一「共債共簽」原則,對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另據譚琳透露,2017年以來,全國婦聯接待涉24條信訪3005件次,反映被負債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

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簽』能否寫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廣大婦女群眾關注的焦點,需要婚姻家庭編立法予以回應。」譚琳說。

基於上述原因,譚琳對夫妻債務關係立法提出建議: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明確夫妻雙方日常家事代理的許可權範圍,並且規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許可權之外夫妻共同債務應夫妻共同簽字確認。

具體而言,上述建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增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為個人債務,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另一方事後追認的,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

(澎湃新聞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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