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編輯等新技術的臨床研究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圖片來源: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官網
撰文 | 王承志
責編 | 陳曉雪
基因編輯、基因轉移和基因調控等技術的臨床研究未來或將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發布的一份通知顯示。
2月26日,在"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生3個月後,國家衛生健康委起草發布《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為《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意見稿》,高風險生物醫學新技術的臨床研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管理,而基因編輯、基因轉移和基因調控等最近幾年出現的技術被歸類為高風險生物醫學新技術。《意見稿》中的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指的是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轉化前,在人體進行試驗的活動。
這是中國第一次對基因編輯等新生物技術臨床試驗的准入和監管做出較為明確的規定。
2003年,科學技術部和原衛生部頒布《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規定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不過,《指導原則》對此類試驗的進行幾乎沒有約束力。《指導原則》規定:「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與監督」。但《指導原則》沒有規定此類研究的主體責任歸屬,這意味著,違反該《指導原則》也無從懲罰。
事實上,中國對臨床試驗監管的漏洞一直被追逐商業利益的團體和個人所利用。賀建奎在公布試驗結果前一個月曾接受美聯社的採訪,在採訪中他對美聯社記者說,他相信利用基因編輯技術產生嬰兒在中國是合法的,中國並沒有禁止這樣做的法律。
《意見稿》在哪些方面規範了生物醫學新技術進入臨床應用的規則?
首先,明確了管理範疇和行政審批制度。《意見稿》清晰地定義了「生物醫學新技術」:已完成臨床前研究,擬作用於細胞、分子水平的,以對疾病作出判斷或預防疾病、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恢復健康等為目的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更重要的是,《意見稿》將對生物醫學新技術的臨床研究按照風險等級進行分級管理,中低風險研究項目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而高風險研究項目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審批;研究成果轉化應用均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其次,《意見稿》規定了學術審查和倫理審查的主要內容。同時規定了審查規範,包括倫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組成,審查具體技術規範等。
再次,《意見稿》明確了臨床試驗的主體責任。《意見稿》規定,開展(包括牽頭或參與)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臨床研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最後,《意見稿》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按照違反程度不同,《意見稿》中規定了包括警告、限期改正、罰款、取消診療科目、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除或辭退,終生不得從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技術被列為高風險生物醫學新技術?
《意見稿》列出的高風險生物醫學新技術包括:
1. 涉及遺傳物質改變或調控遺傳物質表達的,如基因轉移技術、基因編輯技術、基因調控技術、幹細胞技術、體細胞技術、線粒體置換技術等;
2. 涉及異種細胞、組織、器官的,包括使用異種生物材料的,或通過克隆技術在異種進行培養的;
3. 產生新的生物或生物製品應用於人體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飾的菌群移植技術等;
4. 涉及輔助生殖技術的;
5. 技術風險高、難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研究項目。
按照《意見稿》的要求,任何涉及基因編輯的技術都被明確定義為高風險生物醫學新技術。最近廣受批評的「瘧原蟲療法」也屬於此列(涉及異種細胞)。同時,近年來火熱的一些免疫療法,如CAR-T,也成為高風險(涉及基因轉移技術、體細胞技術)技術。這些技術要進入臨床試驗將獲得比以前嚴格的多的監管。
「我很高興看到有關新生物醫學技術的國家法規,我認為這使得相關政策更加明確。」中國南京大學醫學院附屬南京鼓樓醫院的腫瘤學家魏嘉在接受《科學》雜誌採訪時表示。
中國基因編輯領域目前「混亂的情況」需要監管,特別是針對生殖細胞的基因編輯,分子生物學家、北京大學教授魏文勝在接受《科學》雜誌採訪時評論說。他同時指出,體細胞的編輯現在也面臨相同的嚴格監管,例如對血細胞的編輯,而這些改變不會遺傳到下一代。「雖然在紙面上看,這個要求基本沒有錯,但從實際意義上講,如果獲得許可需要很長時間,那麼它可能成為阻礙研究進程的瓶頸。這取決於如何來執行,如何來處理每個案例。」 魏文勝說。
清華大學教授紀家葵的研究方向涉及在幹細胞中進行基因編輯,他與魏文勝的擔憂不謀而合。接受美聯社採訪時,他表示,因為有更多審核,他將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在文書工作上。「該行業將速度發展將變慢,政府對研究基金會更加謹慎,慈善機構和創業公司等私人組織投資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紀家葵說。
《知識分子》也採訪了一些行業專家,他們從專業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李樹婷,臨床研究促進公益基金秘書長、原醫科院腫瘤醫院GCP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2019年2月26日衛健委發布了《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這對於我國臨床研究的管理現狀有著非常迫切的需要和重要意義。
近期,影響到國內外醫學與學術界的基因編輯事件和瘧原蟲治療癌症的事件都充分反映了我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方面的管理缺陷。目前頒布的「管理條例」基本上能夠覆蓋這些領域,包括所涉及的醫療機構和研究負責人。如果此項條例能夠得以實施,今後生物醫學新技術在開展的時候將有幾個明顯的不同,在此簡要羅列一下:
1、 不是所有的醫療機構都可以進行新技術臨床研究和應用;
2、 不是所有的臨床醫生都有資格進行新技術臨床研究和應用;
3、 即使具備資格的臨床研究醫生在開展新技術臨床研究時如果沒有足夠的經費也不允許開展。
在醫療機構的科研管理中,此類研究一般統稱為「研究者發起的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簡稱為IIT)」,長期以來一直處於比較薄弱的管理狀態,儘管衛健委對於此類研究在2014年就有相關規定,但是大部分醫療機構執行情況都存在不少問題。此次衛健委再一次發布了類似的管理條例,仍然存在落實方面的問題。 「管理條例」基本體現了GC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原則,但還是有不少細節問題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首先關於題目「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在現實情況下,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臨床研究,臨床應用是在臨床研究取得確切的結果下才能夠得以實施的,這個是第二步,我們現在出現問題最多的是在第一步即「臨床研究」這個環節,但是題目中未提及,容易讓人忽視或者誤解,建議改為「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及應用管理條例」。
第二點關於第36條:「臨床研究結束後,醫療機構應當對受試者進行隨訪監測,評價臨床研究的長期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和有效性隨訪應該包括在臨床研究中,研究結束後即沒有人力也沒有財力資源,想做好長期隨訪是不可能的。近期觀察比較容易,也受到各方面重視,但是遠期觀察其實是對受試者最有利害關係的研究,應當放在同等地位。此類細節還有不少需要完善,相信今後會有更多實施細則出台。
一旦管理條例出台並且認真地得以實施,IIT研究的數量將會銳減。但這個過程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畢竟人民的健康權益應當至於研究醫生的科學興趣之上,在保障患者/受試者的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是第一位的,也是醫學研究的初衷。
汪陽明,北京大學分子醫學研究所教授
《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對於大多數關注最近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或者相關癌症治療亂象的人而言,都不會感到意外,所能感到的反而是一種發自內心的欣喜。
隨著我們國家科學技術基礎研發領域的不斷進步,把相關技術應用到人體或者其他大動物的門檻不斷降低,在催生出真正發自內心為人民謀福利的科研人員的同時,必然也帶來少數缺乏人文關懷一味追求名利之徒。
該條例的頒發和未來實施,特別是那些責權明晰的方案(審查委員會,主管機構和醫療機構負責人等相關內容),相信不僅會喝阻後者,更是對前者的保護。
「未來已來」,對於高風險的生物技術,除了不斷促進和鼓勵基礎研究的進步之外,我們必須做好其應用研究規範化和透明化的準備,別無選擇。今天,我們看到在有關惡性事件發生之後,條例的快速形成和頒布;明天,我們希望看到因為更多人的關注和程序的健全,在應用新技術的時候,我們有備無患,未雨綢繆。
製版編輯 | 皮皮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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