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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婦女節,很遺憾看到「女職工懷孕被解僱」

今天是「三八」婦女節,但《勞動報》的一則報道,卻讓人有些心塞:上海吳女士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解聘,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吳女士勝訴,該公司向吳女士賠償八千餘元。

但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在應聘階段,公司即發現吳女士處於婚嫁年齡,為規避「風險」,本沒有打算錄用,但吳女士保證「連男朋友都沒有,幾年內不會談婚論嫁」,公司這才留用。不料,吳女士入職半年就請了婚假,且在婚假期間發現懷孕。最後,經二審法院詳細釋法,該公司撤回了上訴。

復盤這場訴訟會發現,其中沒有真正的贏家:解聘女員工的企業敗訴、賠錢;吳女士失去了工作,還在網上受到了很多網友的聲討——「入職半年懷孕休假,確實對公司不負責任」「這就是公司不想要未婚女員工的原因,公司又不是冤大頭」……

許多網友指責吳女士「不守信」,卻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企業違法在先。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久前,人社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等。

但類似的案件放在輿論場上,常常是違法者被同情,受害者卻被指責。這也很典型地折射出女性權益保護的尷尬境地。即使有國家法律作「後盾」,仍然擋不住職場或其他場合的隱形歧視。女性由於所承擔的生育職責,或多或少都會遭遇事業上的阻礙。非但如此,輿論對她們也不包容。

類似的新聞層出不窮,也總讓人感慨,女性的婚姻和生育,仍很難由自己說了算。在生育成本分擔體系中,用人單位雖然要為女性產假期間的用人成本埋單,但跟整個成本比,其實只是小頭,更主要的生育成本是由女性自己來承擔的。正因如此,這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女性意識到生育對職業生涯的嚴重影響,因而更多地選擇了少生甚至不生,由此生成了「不招女生-不願生娃-人口縮減」的傳導鏈條。到頭來,職場性別歧視看起來是針對女性的,最終後果卻是全社會共同承擔的。

婦女節的設立,源於20世紀初,歐美各國婦女爭取平權的一系列鬥爭,她們通過抗爭最終獲得了縮短工時、提高待遇、享有選舉權等權利,更重要的是,樹立起「性別平等」的理念,為自己贏得了尊重。可我們遺憾地發現,這條平權之路經歷百年,依舊道阻且長。

我希望,社會對女性的尊重不只是在這兩天,也不只是表現在「條幅」上;而是把「男女平等」作為常識予以踐行——最起碼別逼著育齡女性靠「不婚承諾」才能找工作。拿該事件來說,輿論批女員工「不守承諾」,顯然就跑偏了——那樣帶歧視意味的承諾,憑什麼要守?

新京報 土土絨(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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