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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古董要懂法,可以讓你少走很多彎路

在中國最多的就是古董交易,但是很多人都被騙過,因為一些人對古董法律這一塊,

這也是2017年剛對文物保護法的修改。

根本就不知道,才導致讓騙子有機可乘,所以大家不要嫌棄字長,請仔細閱讀,

這是一小部分,更多關於藝術法律可以私信我。

法盲勿擾,噴子勿擾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二)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不是物理檢測,也不是信息登記,大家不要理解錯了);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三)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拍賣企業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文物。」

(四)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並於銷售、拍賣文物後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五)第七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六)將第七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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