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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財產和公正的來源

轉自:風靈

哲學園鳴謝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第二章主要闡述自由、財產和公正的來源。哈耶克開門見山地指出,把人們提升到野蠻人之上的,也就是給人們帶來現代文明的,是道德和傳統,而不是智力(intelligence)和精於算計的理性。現代文明是一種演化而來的自發秩序,人的行動的產物而非人為設計的產物,又不是某個人的有意識行動的產物,是任何一個人的理性所不及的。這些自發秩序是門格爾講的「歷史發展的非意圖的結果」。擴展秩序的源頭是最初群體的傳統中出現一些新的傳統和道德因素,比如接受分立的財產和交換的新傳統和新倫理。最初這些新傳統和道德因素的出現是因為群體中少數人出於需要偶然採取了相應的行動,比如交換獵物,其明顯的好處使得更多的人也慢慢接受分立的財產和交換。這些市場倫理與作為擴展秩序的市場秩序也得到擴展。擴展秩序的產生與發展促成了現代文明的產生與發展。哈耶克講的現代文明包括了「一些逐漸演化出來的人類行為規則,特別是有關私有財產、誠信、契約、交換、貿易、競爭、獲益和私生活的規則」(p8),以及這些規則所賴以產生和維續的某些反本能的傳統與習俗,與這些規則一致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觀念與文化,這裡也尤其包括西歐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傳統(見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哈耶克接著講到,現代文明的獨特基礎是在地中海周圍地區的古代形成的。他指的地中海周圍地區包括古希臘和古羅馬。在這個地區,那些社會允許個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識,有著從事遠距離貿易的可能性,相對於那些一切人的行動受共同的當地知識或統治者知識決定的社會,那些社會取得了優勢。這裡注意:一些社會允許個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識,也就是哈耶克講的分散在無數個體中的、涉及特定時間和地點的特定情勢的知識,或者說局部知識或分散知識;還有一些社會只能利用共同的當地知識和統治者的知識,但不是分散在無數個體中的知識,我們可以想像,這些知識比如是部落酋長個人的經驗知識,或者當地的巫術知識。兩種社會相比較,最終前一種社會相對於後一種取得了優勢。當然這裡不是一帆風順的。

哈耶克講到,地中海地區即古希臘古羅馬一帶是最早承認個人有權支配得到認可的私人領域的地方,這使個人能夠在不同團體之間發展出密集的商業關係網。這個網路的運行獨立於地方頭領的觀點和慾望,因為當時地方頭領們很難對那些航海商人的活動進行集中管理。因此,哈耶克引用一位不怎麼認同市場秩序的權威人士芬利的話說:「希臘-羅馬的世界從本質上說顯然是個私人所有權的世界,從幾畝耕地到羅馬貴族和皇帝的巨大領地莫不如此,也是個私人貿易和製造業的世界」(芬利,1973:29)。

哈耶克認為,市場秩序,即「私人貿易和製造業的世界」,是一種助長了私人目標多樣化的秩序。這裡我們根據奧派的目標-手段理論,每個人對各種目標會有主觀評價和排序,對各種手段也會有主觀評價和排序,然後各自根據自己的主觀評價排序來選擇目標和手段,其最終目標則是增進個人的幸福,減少不適。市場秩序無疑最能允許每個人選擇自己認定的手段追求自己認定的目標,因而也是最有活力的,最能創造財富。哈耶克指出,這種市場秩序只有在分立的財產基礎上才能夠形成。分立的財產是英國法學家梅因對私有財產這一通常概念的更為準確的用語。哈耶克認為分立的財產是任何先進文明中道德的核心。他認為,似乎是古希臘人最早認識到,分立的財產也同個人自由密不可分。他解釋道,據說古代克里特人的憲法制定者「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自由乃國家至高無上的利益,僅僅基於這一原因,才讓財產專屬於那些獲得財產的人,而在奴隸制的條件下,一切東西都屬於統治者」(斯特拉博,1917)。這裡,哈耶克強調,分立的財產作為市場秩序和個人自由的基礎,認同和保護分立的財產也為現代文明的核心道德。這個結論意蘊巨大,它意味著:不認同和保護分立的財產的倫理,不屬於先進文明的道德倫理;不以分立的財產為基礎、破壞分立的財產,意味著個人自由無法得到保障,因為人們只有在分立的財產的基礎上、在市場秩序下才能追求各自不同的目的;如果分立的財產不主導,也無以形成真正的市場經濟和市場秩序。拿這些標準可以比對世界各國到底是否屬於市場經濟。

哈耶克的一個學術特點就是知識論的視角。哈耶克認為,個人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不同的個人或小團體根據他們各不相同的知識和技能追求各自目標的自由,這種個人自由之成為可能,不僅是因為對各種生產工具的分散控制,還因為一種實際與前者不可分的做法:承認基於同意才能轉移各種生產工具的控制權。這句話受到休謨三大自然法則的影響:其第二條是基於同意的轉移即財產轉移。哈耶克認為,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知識和願望,自己來決定如何利用具體的物品,他能夠這樣做,取決於一個受到尊重、個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領域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也取決於特定物品的權利能夠基於同意從這人轉移給那人的方式也同樣得到了承認。哈耶克指出,從古希臘直到現在,這種財產、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樣的,即存在抽象規則這個意義上的法。任何個人均能夠根據這種法,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就誰對任何具體物品享有支配權,得出明確的看法。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一書里強調,法可以定義為一般的、抽象的、同等適用於所有人的規則。這種抽象規則意義上的法是先在的,也就是先於我們這些人的存在而存在,是發現的,「立法者」可以根據具體情勢做些調整,然後發布,這種發布的法實際上不是「立法」產生的法,而是發現的法。這些法也叫正當行為規則,內部規則,或者叫「私法」,屬於演化的法,生長而成的法。在《致命的自負》一書中,哈耶克為了避免限於非常具體的論證,沒有提到他是怎麼理解什麼叫法,什麼叫立法。

根據哈耶克的看法,對某些物品的個人財產觀念肯定很早就出現了。比如一個人手工製作的第一件的工具大概是個恰當的例子。還有一個人製造了一件獨特而十分有用的工具或武器,也會更願意留給自己。這裡就出現了發明者和「正當的所有者」的結合,還會伴生許多相關的基本觀念。這些事例說明,財產觀念的擴展和完善,肯定是個漸進的過程,甚至迄今仍未完成。哈耶克指出,在從事狩獵和採集的流動群體中,這種觀念是沒有多少意義的,因為在他們中間,發現某個食物來源或藏身之地的人,有義務把自己的發現告訴他的夥伴。

哈耶克認為,第一批手工製作的耐用工具隸屬於其製造者,大概是因為只有他們掌握使用這些工具的技能。誰能掌握使用,是否就歸屬誰使用?有關這一點,哈耶克列舉了亞瑟王及其神劍的例子。雖然神劍不是亞瑟王所造,他卻是惟一有能力使用它的人。不過,哈耶克這麼寫容易引起誤解,讀者也許會以為誰能掌握使用,就歸誰使用。哈耶克這麼寫,實際上是指誰能掌握使用,是歸誰使用的標準之一。我們可以設想其他進一步的標準,比如正當程序或者正當性。亞瑟王執持神劍的正當性在於在當時他本身就是王位的真正合法繼承人,只有真正的合法繼承人才能使得動神劍。亞瑟王故事的背後理念是「君權神授」。

根據哈耶克的猜測,貴重物品所有權的分化的出現,有可能是在群體團結互助的必要性受到削弱,個人開始為諸如家庭這樣的規模更有限的群體承擔起責任的時候。我個人看,貴重物品總是稀缺的,可能會要求集中在部落或者氏族首領那裡,部落首領可能會賞賜某種貴重物品給最勇敢的戰士或者最喜歡的某個人。哈耶克也猜測,很可能是讓一份有效益的財產保持原狀的必要性,逐漸導致了土地集體所有向個人所有的轉變。這一點也需要我們繼續探究。

哈耶克強調,關鍵在於,分立的財產的最初出現,是貿易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從而對於形成統一而相互協調的更大結構,以及我們稱為價格的這種市場信號的出現,也是不可缺少的。這裡,更大結構包括更大的市場結構,更大的市場範圍,更大範圍的勞動分工等等。

隨著分立財產的出現,產權結構也會繼續發展。哈耶克指出,尤其是在土地方面,也會出現一些財產「縱向分化」的安排,譬如所有者有高低之分,或有地主和佃戶之分,近代地產制度的發展便是如此。如今,這樣的安排同某些較為原始的財產觀念相比,大概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有關所有者的高低之分,在英國有一種土地制度,區分上所有權和下所有權,國王是土地上所有權的所有者,一個家庭作為使用權所有者,屬於下所有權所有者。後者可以像利用我們一般所有權的意義上那樣擁有和使用土地,但是年限可能是99年,這個下所有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但是一旦這個家庭絕後,其下所有權回歸國王。

按照哈耶克的觀點,擴展秩序的擴展有著障礙,有時會被強大的政府所打斷,有時會有挫折,倒退,但是總體上在不斷擴展。他說道:「不管多麼緩慢以及受著怎樣的阻礙,有秩序的合作畢竟在不斷擴展,普遍的、無目標的抽象行為規則,取代了共同的具體目標。

哈耶克從古希臘和古羅馬開始分析了這個過程。他認為,如果沒有一個把保護私有財產作為自己主要目標的政府,似乎不太可能發展出先進的文明,但是由此引起的進一步的進化和成長過程,卻一再被「強大的」政府所中斷。有足夠的力量保護個人免於同胞暴力的政府,使得一個日益複雜的自發秩序的進化和自願合作成為可能。但是這些政府為了貫徹自以為更大的智慧,不讓「各種社會制度隨意發展」,遲早會濫用這種權力,壓制它們原來所保護的自由。這裡講的就是政府的行為體現「理性的僭妄」,搞建構論唯理主義,搞妄為主義,推行自己確立的某一具體目標,動員一切資源,不允許個人追求各自的目標,選擇利用自己的資源和手段。這裡不讓「各種社會制度隨意發展」,指的是不讓社會制度自組織的發展、發育與演化。

哈耶克列舉中國的例子。他參照了李約瑟的研究發現。他寫道,亞洲的類似發展被強大的政府所阻止,這些政府也有效地抑制了私人的首創精神。其中最顯著者莫過於中華帝國,在一再出現的政府控制暫時受到削弱的「麻煩時期」,文明和精巧的工業技術獲得了巨大進步。但是這些反叛或脫離常規的表現,無一例外地被國家的力量所窒息,因為它一心只想原封不動地維護傳統秩序(李約瑟,1954)。

哈耶克指出了擴展秩序和西方文明在歐洲的興起的緣由。他認為,就歐洲文明在中世紀晚期的復興而言,可以說市場秩序和歐洲文明的擴張的起源和產生的理由,是得益於政治上的無政府狀態(巴什勒,1975:77)。不是在更為強大的政治統治下,而是在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德國南部和低地國家的城市裡,最後是在治理寬鬆的英格蘭,也就是說,在資產階級而不是軍閥的統治下,近代的產業制度才得到了發展。保護分立的財產,而不是政府主宰其用途,為密集的服務交換網路的成長奠定了基礎,也正是這一網路形成了擴展秩序。

對於歐洲當時正在出現的擴展秩序,它是建立在由政府加以保障的安全上,強制力僅限於貫徹決定物品按其本原各有所屬的抽象現則。例如,約翰·洛克的「所有權個人主義」不但是一種政治學說,而且是對給英國和荷蘭帶來財富的狀況進行分析的結論。它是建立在這樣一種見解上,要想保證個人之間的和平合作這一繁榮的基礎,政權必須維護公正,而不承認私有財產,公正也不可能存在。哈耶克引用了洛克的原話:「『無財產的地方亦無公正』這一命題,就像歐幾里德幾何學中的任何證明一樣確定:因為所謂財產的觀念,就是指對事物的權利,而被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觀念,就是指對這種權利的侵犯或踐踏;顯然,這些觀念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這些名稱就是因此而賦予它們的」。

哈耶克比較讚賞休謨的思想。他認為,在休謨以及18世紀的另一些蘇格蘭道德學家和學者看來,分立的財產得到承認,顯然標誌著文明的開始;規範產權的規則似乎是一切道德的關鍵之所在。休謨認為英國的強盛歸功於政府干涉財產的權力受到了限制。休謨指出,一切人的最大自由要根據他所說的三條「基本的自然法則」,即「所有權的穩定、其轉移需經同意以及信守承諾」,對每個人的自由進行平等的限制,也就是法治。這三條法則也叫休謨正義法則,可以拿來衡量世界各國是否屬於正義之國。休謨的正義叫正義,現在所講的「社會正義」往往是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搞再分配,不是正義。

哈耶克引用了亞當·弗格森有關財產的觀點。按照弗格森把野蠻人定義為不知財產為何物的人,認為「財產顯然是一種進步」。哈耶克還引述了薩維尼有關人的自由的界線的界定。薩維尼認為:「若想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讓他們在各自的發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礙,就必須承認有一道無形的界線,保證在此界線之內每個人的生活和勞作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間。劃定這一界線和每個人自由範圍的規則,就是法律。」

哈耶克認為人的財產觀念和財產制度是在發展的、變化的。不同的財產形式和對象及其改善之道財產制度,就其現有的狀況而言,很難說是完美的;其實我們也很難說明這種完美包含什麼樣的內容。如想讓分立的財產制度實際發揮出它的最佳效果,文化和道德的進化確實需要更上一層樓。也就是強化市場倫理,包括強化普遍的競爭,限制出自本能的感情。出自本能的感情不但受到分立的財產的威脅,有時競爭更會對它們構成威脅,這導致人們更加渴望沒有競爭的「團結互助」。 哈耶克指出,財產最初是習俗的產物,司法與立法不過是在數千年里對它做了發展而已,因此沒有理由認為,它在當代世界採取的具體形式就是最後的形式。傳統的財產觀是一個內容多變而極為複雜的包裹,至今仍未發現它在所有領域最有效的組合方式。這裡,哈耶克所講傳統的財產觀可視為一個包裹,也就是指財產權利可視為一束權利,比如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哈耶克讚揚了科斯的老師普蘭特和科斯的「產權學派」對這些問題的研究貢獻。科斯是新制度經濟學包括產權經濟學的創始人。他認為,羅納德·科斯(1937,1960)在幾篇簡短但極有影響的論文中繼續承擔起了他的老師普蘭特的這項研究工作,從而刺激了一個廣泛的「產權學派」的發展(其成員還包括阿爾齊安、貝克爾、張五常、德姆塞斯和佩傑威齊)。產權學派的研究成果為市場秩序之法律框架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新的可能。科斯、布坎南這些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都是哈耶克的晚輩,哈耶克一般很少在書中提到他們。這說明他對產權學派還是比較肯定的。

哈耶克認為,分立的財產的一般制度是不可缺少的,界定各種財產權利的最優形式是需要通過試錯法去選擇,也就是需要去發現。對個人控制各種資源的範圍做出界定的規則體系,是通過試錯法進行緩慢選擇的結果。接下去哈耶克就非物質財產和物質財產的產權為例,說明了如何發現其中的產權。具體可以看第二章原文。現在很多人對知識產權問題經常一概而論。哈耶克則反對一概而論,強調區別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這一點很可貴。

(本文為馮興元教授在「名師經濟學經典品讀會」上,講解哈耶克《致命的自負》的第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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