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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交通規則:普通人要給達官貴人讓路,撞人者最高處罰判流放

隨著現在交通方式的便利,交通事故也是經常發生,更有甚者交通肇事之後逃之夭夭,讓傷者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其實在我國,有關交通規則的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千年以前的大唐王朝。

唐朝的交通規則:普通人要給達官貴人讓路,撞人者最高處罰判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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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在位時期,經濟繁榮,很多其他國家的商人和使節都往長安,以至於長安城中經常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比如誰騎馬撞人了,誰的馬車把別人的攤子掀了等等,導致長安城中經藏出現混亂的局勢,唐太宗李世民也是感到很頭疼,長安是京城,代表著大唐對外的臉面,臉面經常這樣臟,一點都不好。好在有人給李世民出主意了,當時的宰相馬周給李世民進言說:進程的人靠右走,出城的人靠左走。唐太宗一聽,這個很靠譜,於是將交通規則細化,頒布了我們最早的交通法規——《大唐儀制令》。

《大唐儀制令》所涉及挺多,流傳到現在的也是遺失很多後拼湊的版本。在《唐令拾遺》中,記錄了一些《儀制令》的內容,小佛摘錄一小段:


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縣鎮,准舊儀制於道路分明刻碑,於要會坊門及諸橋柱,曉示路人,委本界所由官司共加巡察。有違犯者,科違敕之罪。

唐朝的交通規則:普通人要給達官貴人讓路,撞人者最高處罰判流放

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普通人遇到達官貴人必須讓路,年輕人遇到長者必須讓路,車輛相遇時載重輕的要避讓載重重的,這四點要刻在醒目的地方,隨時提醒民眾,並且有專人對交通進行巡查(可能時最早的交通管理員了吧),一旦發現,就需要接受處罰。

那麼,唐朝時期對違反交通者的處罰是怎樣的呢?在《唐律疏議》中有明確的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也就是說騎馬傷人,量罪比打架鬥毆傷人的罪行輕一等。這時候,小佛不由得想起曾經看過的各種唐宋古裝劇,那些騎馬在街頭傷人的,大多數反倒是罵走路的人,更別說被鞭打50下,哎,編劇們應該是為了劇情需要無視古代律令吧。

有朋友會說,小佛在這扯虛龍門陣,沒有實際案例。那小佛就給大家講一個實際案例。根據考古出土的唐代卷宗——《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事案卷》記載,公元672年(唐代宗在位期間),在高昌城中發生了一件牛車傷人案,牛車從在路邊玩耍的兩個孩子身上碾壓過去,導致兩個小孩腰部極其一下全部骨折。小孩家長將駕牛車的人告上官府,官府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原來這駕駛牛車的人是借的牛車,自己很少駕車出行,駕駛水平差,自己也認錯,表示自己願意出錢給兩個孩子看病,如果兩個小孩不幸去世,他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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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小孩子不幸去世,等待他的處罰將是——流放三千里,處理依據則是前文中提到了:「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故意殺人是被判處死刑,減量一等則是流放三千里。

其實,根據一些資料顯示,古代對交通要求還是很嚴格的,在街道亂跑馬的,直接先打五十板子再說,超載超速的先關兩年,撞人傷人的該賠錢就賠錢,該賠命就賠命。

參考文獻:鄺川,《唐朝交通肇事最高判「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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