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藝人頻頻解約,為何在美國好萊塢卻罕見?
文/曹代
在國內娛樂圈,藝人因為解約糾紛而鬧得滿城風雨,並不是一件稀罕事:僅近幾年,就有林更新、竇驍、蔣勁夫等藝人與老東家對簿公堂。不難發現,很多藝人都是在走紅之後和原公司翻臉的。原本藝人與經紀公司本應是合作共贏的關係,如今到底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會鬧到法庭打官司解約的地步?
在「公司—藝人」這組關係中,公司與藝人談判地位的轉變是雙方糾紛產生的一大根源。最初,藝人默默無名,公司高高在上,為了博得一線生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也比較苛刻。但等藝人走紅之後,恍然發現自己搭上身家性命賣力演出,只不過是為別人謀利,心裡當然要不平衡了。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有的藝人會認為經紀合同是「不平等條約」,也解釋了為什麼藝人不惜承擔天價「贖身費」也要堅決解約。
然而,當我們把目光投向大洋彼岸,此類糾紛在好萊塢電影業卻並不常見。我們也很少聽說「某某好萊塢影星與經紀公司打官司要求解約」這樣的新聞。這不禁讓人好奇:好萊塢電影工業制度中,到底是利用何種制度來處理這兩者談判地位的變化,進而達成共贏的?
電影工會 「三權分立」中的重要一級
談及好萊塢制度,我們要從好萊塢的三大玩家——經紀代理公司、買方和各大行業協會說起。與中國只有電影公司與經紀代理公司的電影市場局面不同,在好萊塢,行業協會作為「三權分立」中的一極,在整個市場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世紀中期是好萊塢電影公司發展的黃金時代。當時,規模較大的電影公司通過迅速擴張,掌握了影片製作到發行及影院放映的一整套產業鏈條。然而,此種局面並沒有維持太久。194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美國司法部訴派拉蒙電影公司」一案中,認定派拉蒙電影公司固定價格、壟斷影片發行的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的規定,從而至此結束了電影公司統攬影片的製作、發行與放映的大一統時代。
與此同時,導演、演員、編劇也逐漸脫離了與電影公司的僱傭關係,可以自由地根據不同的項目選擇電影公司,與之簽約合作。然而,勢單力薄的自由職業者很快就發現,在與實力雄厚的製片公司談判時,他們並沒有太多的談判籌碼。談判結果往往以接受不平等條款為代價,來獲得工作機會。例如,在1930年代,好萊塢大製片廠往往與演員簽訂長期合同。這些長期合同條件苛刻,而且演員不可以解約。在當時,與好萊塢製片廠簽訂合約就等於簽下了賣身契。
於是在20世紀中後期,代表作家、導演、演員的行業協會開始發揮集體談判的力量。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談判對象——美國影視製片人聯合會(the Producers Guild of America)。自1982年起,這個聯合會已經成為了代表超過350家製片公司最重要的行業組織。好萊塢各個工會會為旗下會員與製片人聯合會談定一個基本合約(以下簡稱「總協議」)。如果條件不夠優惠,各大工會會不惜發動集體罷工的形式給對方施加壓力。與此同時,所有的工會成員都不能與僱主簽署工會總協議之外的任何協議。當然,個人也很難爭取到比這個總協議更優惠的條件了。
在美國,但凡從事表演行業,都會以加入工會為榮,以獲得演員工會的獎項為傲。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工會確實為會員爭取到了實打實的權益——經過各工會與聯合會的制衡協商下,雙方最終達成總協定,其中包括規定加入製片人聯合會的電影公司需要承諾所有拍攝成本超過300萬美元以上的電影必須使用工會會員。工會給演員制定最低收入標準,演員每日工作時長也被限制到8小時之內,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費,相對舒適的工作環境、飲食環境等等。更重要的是,當演員有所不滿,在試鏡或者參與制作時獲得了不正常待遇,工會會立即出面,對演員進行保護,必要時刻會採用法律制裁手段。工會甚至為演員提供了醫療保險以及退休金等相關服務,出來基礎保險之外,還包括了美國最貴的牙醫。真可謂是福利多多。
美國演員工會LOGO
經過多年的發展,如今工會的作用早已不僅僅是幫助演員獲得更好的合同這一簡單的主旨了,從最基礎的談判、利益爭取、工作環境爭取,到幫助演員收回酬勞,以及給予演員相關法律保護,甚至幫助演員找工作等等。對於美國的演員們,演員工會就像是一個家的家長,自己在外面受欺負了或者不滿了,全都可以回來找家長告狀,他自然會為你出頭。
演員工會罷工遊行
由此看來,美國的影視娛樂行業像是一個在工會制度的大傘保護下的自由貿易市場。影視公司不再與演員直接簽署長期經紀合同,而是讓演員獨立於影視公司之外,基於不同的電影項目簽署項目合同。此種安排任務的模式不但能夠有效地降低公司成本,而且擴大了每部影片選擇演員的範圍。換句話說,影視公司除了公司旗下的藝人及作家可供挑選,還可按照每部影視作品的需要,從整個行業中選擇更加符合劇中角色的人才。同時,作為藝人,實際上可以向行業內所有的電影公司兜售自己,價高者得之,而不再受限於合同中的固定薪酬。藝人也得到了更多的發展機會。
看到這裡你可能就不會如此困惑於好萊塢為何少見如此多的解約糾紛了,有這樣一位工會老大哥護著,自然是讓大小演員的職業生涯多了一份重要的保障。
同樣不可忽視的明星經紀代理制度
中國目前的經紀制度呈現出一種「大一統」的態勢。一名藝人(talent),無論他是是演員、歌手、導演、編劇,其所有的經紀事務都僅由一家經紀公司甚至某個個人全權負責。作為經紀人,既需要處理海量的工作邀約,甚至還要負責藝人的空餘時間安排和生活起居等日常事務。
不同於中國的藝人經紀行業,在好萊塢的演藝經紀行業顯然是喜歡分開作戰的。嚴格地說是經紀代理人(Agent)和演藝經理人(Personal Manager)共同承擔了藝人經紀的完整工作內容。
以美國加州法律及行業工會的規定為例,經紀代理人與經理人可以說是有著涇渭分明的權利劃分——經紀代理人(Agent)可以為藝人取得工作(procure employment),他們的工作就是儘可能多地為藝人達成取得工作的交易;經理人(Personal Manager)的職責則是設計、規劃藝人的職業生涯,打造藝人的職業路徑,他們的工作就是負責決定藝人的職業生涯應該怎樣規劃,每一單工作是否對其規劃有幫助。沒有幫助或者認為某份工作與其設計的藝人形象有所不符的話,經理人就會拒絕這一單工作,儘管有時這單工作可能給藝人帶來巨大的物質金錢報酬。換句話說,經紀代理人給藝人提供就業機會,而經理人則建議藝人應該接受哪些機會。
由於要極端深入的參與藝人的工作,一名演藝經理人往往只會「帶」很少量的藝人,所以基本上都是以個人為主體自行開展業務,並且不需要取得專業的執照,也很少抱團組建公司。這一點與經紀代理人有著很大的不同。
在美國,經紀代理人的入行門檻相當高。以美國加州為例,經紀代理人需獲得專門的許可方可從事此工作。根據美國加州勞動法第1700章的規定,經紀代理需交付價值五萬美金的擔保,提供指紋及各式推薦信,方可獲得經紀代理的資格。取得資格後,大多數經紀代理人都會選擇加入美國經紀代理協會。這個是一個由從事演藝經紀的公司組成的非盈利行業聯盟。美國經紀代理協會作為經紀代理的工會組織,負責協調其成員與演員協會、導演協會及編劇協會等工會的關係,商定經紀代理的規章制度及薪酬辦法等。單純從商業化角度能夠為藝人提供的服務而言,美國的專業化水準可能比國內高出一籌。
此外,加州還有《人才經紀法案》(Talent Agencies Act,以下簡稱TAA)來專門規制藝人經紀行業,並通過一系列條款去保護藝人免受其代理人在商業實踐過程中的侵害,比如禁止經紀人為客戶提供有關其工作機會的錯誤或誤導信息;禁止派藝人去不安全的地方工作;禁止經紀公司僱傭「妓女、賭徒、酗酒者」;禁止給少數族裔提供非法的工作機會;禁止與客戶的僱主分享傭金等。
由此可見,美國的經紀人制度已經頗具規模與體系化,行業規範和法律制度也更加健全。反觀國內的經紀人市場,無論是在組織形式、活動範圍、經營方式上都仍有進步的空間。
在周公來看,中美兩國的制度相差巨大,其背後當然有歷史發展和社會因素。但就防止藝人解約的角度出發,美國的制度相對更加穩定,其主要原因還是使得資源分配得更加均勻。藝人經紀團隊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被簡單替換,甚至是大哥演藝經理人有時候吃得也是「流水席」。這樣相對個人就會得到一個公平發展的平台與更多競爭的機會。可想無論團隊中玩家怎樣變化,其對於藝人事務本身的開展不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這也是為什麼,單純從「撕」的數量上比較,美國要比我們少的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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