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晚上11點前不能下班,我因有事先走,隔天看通知愣了
相信大家在工作中,都會遇到過很多無奈的事情,尤其加班方面。本來自己的工作已經完成,可由於公司的種種規定,又或者是公司的一些潛規則,即使下班了,大家也會裝作很忙碌的樣子,天天加班。即使心裡對公司不滿,但又不敢說出來,畢竟現在想要找份工作也挺難的。
最近在職場論壇上看到有網友分享自己的加班經歷,就因為這件事,公司通知他試用期延長了一個月。這是什麼回事呢?原來他們公司有這麼默認的規定:只要是新入職的員工,每晚11點前不能下班。雖然沒有明確發通知,但是因為公司本來就強調的加班文化,只要是新來的人,誰也不敢在11點前下班。
這位員工為了能夠通過試用期,每天都是戰戰兢兢,領導不下班,自己是肯定不敢走的。即使領導走了,自己也必須留下來。本來以為自己在這2個月里表現還不錯,加班也不比別人少,轉正應該是沒問題。可是因為有一次自己因為個人的事情,提前下班走了。第2天去公司的時候,看到通知愣了。原來公司通知他試用期要多加一個月,理由就是那天沒有加班。
有網友建議該員工趕緊辭職吧,這種公司繼續待下去也沒意思。另外又網友說出自己的想法,他說自己是個實習生,公司同事都是加班到9點才下班的,而我6點就準時走了。對於公司這些不合理的規定,我們不能慣著,如果領導給你「穿小鞋」,堅決要懟他,不要怕!至於公司說延長試用期,這也是不符合規定的,員工完全可以不用理會。
筆者認為:該公司在做法有點太不近人情了,難道員工都不能有點私事嗎?誰能保證自己每天加班到這麼晚,換位思考一下,我還真不信那些制定規則的人,他們能夠做到每晚11點下班。
結語:你們怎麼看這樣的公司呢?歡迎寫在評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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