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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牌成分標記和實際不一致 消費者獲3倍賠償

封面新聞記者 何方迪

花1000多元買來的衣服,說好的錦綸含量100%,實際卻夾雜了水分,這讓消費者劉某很是受傷。一怒之下,劉某將商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近日,四川遂寧船山區法院就宣判了這麼一起消費者和商場糾紛的案子,最終商家被認定存在消費欺詐行為,被判原價3倍價格賠償消費者,同時承擔檢驗費210元。

2018年10月1日,重慶人劉某在新世紀百貨(遂寧新都店)購買了一件女裝外套,花費1328元。該外套吊牌標識錦綸含量為100%,劉某對其表示懷疑,認為裡面不止一種成分。

較真的劉某將衣服送其檢測,幾天後後報告結果顯示:劉某購買的衣服面料錦綸含量為80%、聚酯纖維20%,單項判定為不合格。也就是說,這是一件混合了多種纖維成分的衣服,不止一種成分。

劉某多次前往商場找對方協商未果後,一怒之下將商場告上法庭,要求給予價款3倍賠償並承擔檢驗費。船山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船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新世紀百貨遂寧新都作為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原告購買的女裝標識的錦綸含量與實際檢測結果不符,且判定為不合格,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遂寧新都賠償劉明損失4194元,包含檢測費。

庭審焦點

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標識質量與實際檢測結果不符的,是否構成消費欺詐?連鎖經營超市,總公司是否對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有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負責審理此案的鄧毅庭長解釋,被告新世紀百貨遂寧公司銷售的衣服面料錦綸含量為100%與檢測結果80%不符,屬於欺詐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購買衣服上的吊牌,如果標識的是混合纖維,從法律上講允許有一定程度的浮動

如果標記的是單一成分,必須嚴格遵守。」

新世紀百貨遂寧公司系新世紀百貨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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