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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商業銀行需披露最近兩個季度凈穩定資金比例

銀保監會網站3月19日公布了《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稱,核准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下稱「高級法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網站上披露,高級法銀行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辦法要求,高級法銀行自2019年起按照並表口徑披露季末凈穩定資金比例及各明細項目數值。除特殊規定外,凈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後的金額均需要披露。還應當披露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高級法銀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凈穩定資金比例季內及跨季變化情況,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中的各構成要素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及其變化情況。

此外,高級法銀行還須披露,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融資結構和經營環境等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影響,相互依存的資產和負債項目以及相關交易的關聯程度。應當在官方網站上至少保留已經披露的最近四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

對其他商業銀行而言,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並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及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數值。

所謂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 ,是指商業銀行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其用於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

「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3號),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按要求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具體包括以下兩類:一是資產規模不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二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但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歷史數據的追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按規定商業銀行首次披露時應披露最近三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辦法未對歷史數據過度追溯,只要求商業銀行在2019年進行首次披露時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關信息。即商業銀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時,應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個季末時點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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