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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警察隊伍,90年代中期,為何開始了嚴格的禁槍行動?

在之前的文章中,作者和大家聊了1996年的第二次嚴打行動。其實,在嚴打的同時,我國同時開展了非常嚴格的禁槍行動。從1996年開始,到1998年的3年時間裡,警察隊伍從社會上收回了大量的槍支,其中包括部分制式槍支。那麼,在90年代中期,我國為何要開展嚴格的禁槍行動呢?禁槍之後,社會治安情況怎麼樣?

一、很多槍支由於各種關係散落到了民間

首先,我們講述一下槍支散落到民間的原因。散落到民間的槍支五花八門,從30年代後期開始,我國陷入了長達10多年的戰爭。在戰爭期間,由於局勢混亂,很多槍支散落到了民間。在建國以後,雖然各級行政機關收繳了很多槍支,但仍有部分槍支留在民間,並沒有上繳。在八九十年代的兩次嚴打行動中,均出現了三八大蓋、盒子炮等武器。在六七十年代,由於當時各方面的問題,很多制式槍支散落到了民間,包括54式手槍等等。這些武器的殺傷力比較大,而且生產時間並不遠,進入八九十年代,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除此之外,還有就是各地百姓們自製的土槍。在90年代初期,幾乎每個村子都有幾把土槍。大部分人都使用土槍打獵,但是「手握利器殺心自起,」在很多農村刑事案件中,都出現了土槍的身影,例如搶劫、故意傷害等等。

除了上述情況,還有一個情況值得注意。在80年代,很多機關都配發了槍支。按照規定,這些機關是不需要槍支的,例如教育、水電、郵政等機關,在80年代都配發了槍支。由於槍支管理上比較鬆懈,造成了部分槍支丟失。90年代初期,河南省會鄭州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件。犯罪分子盜取了工廠保衛科的一把54式手槍,可能保衛科不僅僅只有一把槍。這把槍製造了兩起血案,直到警察們破獲此案,保衛科才發現自己的槍丟了。這樣的情況並非個例,當時,山西、河北、遼寧等多地都出現了槍支丟失或者被盜的情況,這些槍支基本上流入了社會。根據公安部的統計:1991年至1995年,全國總計發生殺人、搶劫、強姦等持槍犯罪案件1萬多起,其中1995年就發生了3000多起。僅1991年至1995年,全國警察隊伍收繳各類非法槍支105萬支,其中包括1.3萬支制式槍支。

二、警察隊伍多面管理,收繳了大量的民間槍支

其實早在80年代,也就是第一次嚴打期間,我國就已經開始了收繳槍支的工作,但並不非常嚴格。首先是收回各個機關中不符合規定裝備的槍支,1985年,山東省從各個機關收回了6300多支槍支。河北省從各個機關中,收繳槍支將近2000支。請注意,很多槍支都是制式槍支。鑒於80年代的槍支收繳並不徹底、仍有大量槍支遺留民間的情況,1996年,我國頒布了嚴格的《槍支管理法》,就在同一年,我國開始了第二次嚴打行動,二者幾乎是相互進行的。收繳民間槍支分為很多辦法,針對當年的老軍人老革命,如果家裡存放有槍支,街道和派出所積極勸說,疏導上繳槍支。對於民間散落的各種槍支,要求限期上繳,只要槍支沒有牽扯各種案件,可以予以寬大的政策。對於那些不願意上繳者,警察隊伍進行了嚴厲的打擊。

1996年頒布的《槍支管理法》完善了槍支管理制度,確立了非法持槍屬於犯罪的原則。在我國的西北地區,由於野獸出沒,一些牧民需要使用獵槍自衛。但獵槍的型號、口徑都有嚴格的規定,而且只有以畜牧業為生活來源的牧民才能持有獵槍。與此同時,公務用槍的範圍大幅度縮小,除了警察、武警和重要機關的保衛部門,其他機關一律不準下發槍支。經過90年代後期嚴格的禁槍行動之後,民間持有槍支的數量大大降低。槍支管理需要與時俱進,進入21世紀之後,大威力的氣槍和各種模擬槍開始出現,這些槍支的威力雖然不如制式槍支,但仍有極大的危害。因此,槍支管理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各種大威力模擬槍也屬於禁止使用的範圍。經過一系列的禁槍行動,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持槍犯罪的案件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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