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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內幕交易案被罰!實控人參與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竟虧了幾千萬,還被罰款及市場禁入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對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春興精工(002547.SZ)股票的處罰結果,涉及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潔曉,還涉及鄭海艷、蔣鴻璐等其他兩位當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中,鄭海艷提出申辯意見,表示雖然用於交易「春興精工」的資金來自孫潔曉,但孫潔曉本人既不知悉相關資金的運用,也未參與本案內幕交易。但證監會認為,鄭海艷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中的所謂「自認」與事實不符。

此外,內幕交易的過程中,孫潔曉等人的交易不僅未能盈利,反而出現虧損,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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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又開罰單 認定春興精工實控人孫潔曉內幕交易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市公司春興精工的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孫潔曉,時任董事鄭海艷,以及自然人蔣鴻璐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其中,孫潔曉已辭去春興精工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但目前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孫潔曉、鄭海艷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使用蔣某艮賬戶組交易「春興精工」。此外,孫潔曉出資、並由鄭海艷同蔣鴻璐利用信託計劃輝煌1007號和輝煌1006號交易「春興精工」。孫潔曉、鄭海艷和蔣鴻璐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鑒於此,證監會開出罰單,責令孫潔曉、鄭海艷、蔣鴻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孫潔曉、鄭海艷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對蔣鴻璐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對孫潔曉、鄭海艷開出市場禁入決定書,對孫潔曉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鄭海艷採取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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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沒賺到 還弄虧了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此案緣起春興精工的一起重大收購事項。

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如下:

2016年4月16日,孫潔曉的朋友李某明向孫潔曉介紹了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簡稱Calient公司)。

2016年6月12日,春興精工與Calient公司在上海會面,參會人員包括春興精工孫潔曉、陳某輝等人。當天形成了收購的初步意向。

2016年6月13日,春興精工與Calient公司正式簽訂了保密協議。

2016年9月2日,春興精工與Calient公司簽署初步要約意向書。

2017年2月18日,春興精工發布停牌公告,稱公司籌劃重大收購事項,涉及收購通信行業公司股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0日停牌。

2017年2月19日,春興精工與Calient公司就收購事項諒解備忘錄進行最後談判,並於2017年2月21日簽訂最終諒解備忘錄。

2017年2月25日,春興精工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收購事項,涉及收購通信行業公司Calient公司股權,預計交易金額達到股東大會標準。2017年3月4日,春興精工公告稱,公司與有關各方積極推動本次重大收購事項所涉及的商務談判等各項工作,經核實及論證,該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3月18日,春興精工公告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標的資產為通信行業公司Calient公司71%的股權。

2017年8月18日,春興精工發布《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股票復牌的公告》,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8日起複牌。

證監會認定,春興精工擬收購Calient公司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6月12日,公開於2017年2月25日。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孫潔曉、鄭海艷控制使用蔣某艮賬戶組交易「春興精工」,具體情況如下。

「蔣某艮」證券賬戶:2016年11月15日、12月9日、12月14日、12月15日,合計買入「春興精工」1,401,200股,清算金額13,669,816.78元。2017年11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春興精工」全部賣出,清算金額12,638,775.81元。

「江某雲」證券賬戶:2016年12月9日、14日、15日、23日,合計買入「春興精工」1,187,500股,清算金額11,449,414.89元。2017年11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春興精工」全部賣出,清算金額10,683,882.58元。

「陶某青」證券賬戶:2016年11月2日、3日、15日和12月12日,合計買入「春興精工」1,018,800股,清算金額10,199,484.72元。2016年11月10日,賣出「春興精工」19,300股,清算金額200,073.56元。2017年11月15日,將持有的「春興精工」全部賣出,清算金額8,376,411.23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蔣某艮賬戶組前述交易不僅未盈利,反而共虧損約324.01萬元。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孫潔曉、鄭海艷、蔣鴻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還通過輝煌1007號和輝煌1006號兩個信託產品交易「春興精工」,共計產生虧損約2496.56萬元。

記者發現,相關當事人買入春興精工的時間主要是在2016年6月12日(內幕信息形成日)至2017年2月25日(內幕消息公開日)之間,而其賣出行為則主要在內幕信息形成日至2017年底之間。這段時間春興精工的股價總體呈下跌之勢,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後,長達幾個月的停牌後,春興精工復牌後的首個交易日(即2017年8月18日)股價甚至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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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自認」私下動用孫潔曉資金 證監會認為此說法不成立

對於此案,相關當事人進行了申辯。

其中孫潔曉及其代理人提出,孫潔曉對本案內幕交易行為不知情,相關資金均是鄭海艷私自動用,相關事實和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孫潔曉參與本案內幕交易。此外,孫潔曉及其代理人還申辯稱,鄭海艷已明確承認其私下動用孫潔曉資金進行投資理財和交易「春興精工」,鄭海艷的前述陳述屬於「自認」,應被監管部門認可。

鄭海艷及其代理人也提出申辯稱,其承認通過控制蔣某艮賬戶組內幕交易「春興精工」,並表示雖然用於交易「春興精工」的資金來自孫潔曉,但孫潔曉本人既不知悉相關資金的運用,也未參與本案內幕交易。

不過,證監會經複核後認為,當事人的自認並不能代替證監會依法查處相關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依據證監會依法調取的各項證據,足以證明鄭海艷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中的所謂「自認」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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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年內已開出近20份罰單 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被重點打擊

據記者統計,年內證監會已開出近20份罰單,此番對孫潔曉、鄭海艷、蔣鴻璐等人的罰單是證監會文號為「〔2019〕19號」的罰單。

從這些罰單類型來看,相當數量的罰單都是因內幕交易而開出。

除了此番對孫潔曉等人的罰單外,證監會年內開出的內幕交易罰單還包括董艷內幕交易「渤海股份」、余盛內幕交易「太陽紙業」、程凌內幕交易「太陽紙業」、吳學軍內幕交易、李甫和劉丹利用「劉丹」賬戶內幕交易「新日恆力」等。

證監會年內還開出多個操縱市場行為的罰單,重點是涉及ETF的市場操縱行為。

此外,證監會年內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開出的罰單也較多,涉及華誼嘉信、珠海中富、澄星股份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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