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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急救遭乘務員錄像背後:鐵老大多次敗訴,或為保平安?

這幾天,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全程錄像並索要行醫資格證一事引發關注,好心幫忙救人居然被懷疑冒充醫生行醫?事情一出,輿論嘩然。

很多網友認為,列車工作人員這麼做是為了撇清責任。

醫生急救遭乘務員錄像背後:鐵老大多次敗訴,或為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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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列車工作人員會在救人這麼緊張的時候,還能冷靜地站在一旁默默地全程錄像,事後還能開口向好心的醫生提出要看身份證、車票和行醫資格證?

是不是過去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吃過虧,所以才產生了這麼「完善」的登記流程?

果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了5個乘客在列車上突發疾病後、鐵路工作人員參與救助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

案例1

2013年6月15日李某乘坐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所屬的T194次列車從烏魯木齊到河南漯河。6月17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車廂中行走時突然暈倒。列車員立即趕來並通知車長,列車廣播尋醫,同車廂旅客王某是老中醫,為李某做人工呼吸,及時進行救助。旅客李某被救醒後,身體仍不舒服,列車長盧某見狀,立即通知運轉車長,由運轉車長向列車運行所在局調度反饋,安排列車在最近的華山車站停車,並聯繫120救護車。當列車到達華山車站時,李某已無知覺,隨即被120救護車送往華陰市人民醫院救治,到醫院前,李某死亡。

之後,李某的家屬將烏魯木齊鐵路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賠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是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者,在鐵路旅客運輸過程中,被告有義務保證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運輸過程中旅客發生急病、分娩、遇險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承運人應當盡其所能幫助旅客脫離危險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員雖然對李某採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未能向法庭充分舉證證明其在合理有效的時間內採取了完善的措施以儘力履行其對旅客的救助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確定由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89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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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6年2月22日,韓某乘坐了廣州始發的Z90次列車,下午5點半左右,韓某突發急病,列車工作人員發現旅客發病後第一時間廣播尋找醫生,動員周圍旅客為韓某挑座位躺下休息,並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調製糖水。列車工作人員多次勸說提示告知韓某下車治療。第二天零點45分列車達到武昌站後被送往醫院,經過2個小時的搶救,韓某被宣布死亡。

韓某的父母把該次列車所屬的鐵路部門告上了法庭,認為鐵路部門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儘力救助義務。法院判決認為,本案核心問題是鐵路部門是否履行了合同法規定的承運人對患病乘客儘力救助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鐵路部門並沒有在韓某病情危急時及時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未能儘力救助,違反了承運人的法定義務。考慮到韓某自身疾病因素,二審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承擔百分之十五的賠償責任,共計16萬餘元,並撤銷了一審判決。

案例3

2017年10月24日上午8時47分,王某從棗莊站乘上開往南京的K203次列車,不久突然躺倒在地板上,出現滿頭大汗、臉色發青、全身抽搐、小便失禁等癥狀。列車長、乘警趕到現場後,通過列車廣播向旅客中的醫務人員求助。9時45分列車到達徐州站,列車乘務人員在向車站值班員通報情況後,將王某移交車站。緊接著,王某出現呼吸困難等情況,車站工作人員馬上撥打120,20分鐘後救護車直接進入列車停靠的7號站台。然而,接力搶救沒能挽回病人的生命,終因搶救無效死亡。徐州市腫瘤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王某死亡原因為「猝死」。

王某家屬向徐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認為,王某的死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猝死,本案中列車乘務人員履行了一定的救助義務,但被告未能證明本次列車上備有藥箱,也未能證明列車紅十字救護員攜帶藥箱到達現場。同時,本次列車工作人員未能做出正確判斷,認為王某當時還能說話,沒有必要通知前方站做好準備,因此認定事發列車在這方面也未能盡到儘力救助義務,其所屬的鐵路局應承擔本次死亡事故30%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12.8萬餘元。

估計這些案例中參與急救的乘務人員都挺委屈,乘客突發疾病,自己忙前忙後,還給單位惹來了一屁股官司。

但也有兩個案例,列車乘務人員儘力救治乘客後,雖被家屬告上法庭,但因留存了救治證據,經法庭審判,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

2016年7月11日,李某在凌晨3時51分左右於列車運行途中因哮喘病突發引起猝死,武漢鐵路局K1007次列車上值乘人員在發現李某暈倒後及時採取了尋醫廣播,同乘旅客中醫生於4時06分趕到現場施救時,發現李某已無生命體征,但還是採取了人工呼吸、心肺按摩的救治措施。列車長聽周圍其他旅客反映其攜帶有平喘葯並從受害人隨身攜帶的包里找到該平喘類噴劑藥物。列車長又電話請求鐵路客調部門安排120急救車到K1007次列車圖定時刻表中衡陽站的下一站即郴州站接車救治,凌晨5時08分列車到達郴州站停車後,經120醫生確認診斷,李某已死亡。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李某的死亡屬於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而發生的急驟死亡,其死亡屬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被告武漢鐵路局已履行了儘力救助患有急病旅客的義務,其行為並未違反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提出被告沒有履行儘力搶救義務,應承擔李某死亡的部分責任意見不予採納。之後,李某家屬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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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59歲的陳某於2016年7月26日23時42分乘鞍山至凌源的K7517次列車。7月27日早晨,該列車運行至能家前站時,列車售貨員發現陳某突發疾病,躺在地上,列車長及乘警到達現場後通知廣播尋醫、通知朝陽120急救中心並用陳某的手機聯繫其親屬。廣播尋醫後錢寶雲等三位旅客到事發現場對陳某進行人工呼吸、心臟復甦、指尖放血等救助措施。搶救全程由列車員錄下視頻。該列車到達朝陽站後朝陽市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員上車對陳某進行搶救,7月27日8時確認陳玉坤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法院判決認為,陳玉坤病發時列車正處於運行狀態中,不可能要求被告的救助行為達到與專業醫療救助人員同等的專業和有效程度,被告的列車工作人員在發現陳玉坤發病後廣播尋醫、通知120急救中心、用陳玉坤的手機聯繫其親屬,使列車到達朝陽站時120急救中心的急救人員能夠及時對其進行救治。因此,基於承運人對旅客的救助義務的合理界限及通過本案證據可以確定的事實,本院認為,被告列車的工作人員對陳玉坤所實施的救助主觀上是積極的,客觀上已達到了儘力的程度,不存在過錯。原告敗訴。

醫生急救遭乘務員錄像背後:鐵老大多次敗訴,或為保平安?

在第五個案例中,列車員全程錄下搶救視頻,成為在法庭上證明自己充分盡到救助義務、不存在過錯,獲得勝訴的有力證據。

看了這些案例,大家應該能夠理解,為什麼列車乘務人員會在緊張的救人過程中,還有抽出空來全程錄像,大概也是吸取了不少同行的經驗教訓吧。

當然,也有讀者猜測,這一連貫的過程,一定是經過了專門的培訓的。確實,我們也查到了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有對這種非正常情況的應急處理的規定。

早在2003年,鐵道部、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就頒布了《旅客列車急救藥箱管理辦法》(暫行),其中有對列車工作人員處理乘客突發疾病的相關規定。

如:辦理公共運輸的旅客列車(包括混合列車)均應設置「旅客意外傷害救急藥箱」;每趟旅客列車上要有兩名以上經過紅十字會救護員培訓合格的乘務員(即紅十字救護員);在緊急救治中,醫務工作者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訴患者或同行的旅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以及處方葯使用後要填寫藥品使用記錄,需要轉送到醫院治療的病人,醫務工作者、紅十字救護員要填寫簡要治療記錄等等。

而在鄭州鐵路局於2014年出版的《旅客列車非正常情況下應急處理辦法》中,對列車上發生疾病的處理辦法更加詳盡:

醫生急救遭乘務員錄像背後:鐵老大多次敗訴,或為保平安?

醫生急救遭乘務員錄像背後:鐵老大多次敗訴,或為保平安?

對比2003年的相關規定可發現,對列車上出現突發疾病的乘客,新的規定已增加了廣播尋醫、檢查旅客物品、收集救治人和旁證旅客的證明材料等細節,雖未明確拍攝視頻,但亦理理解為包含在「取證」的內容之中。

這就不難理解,這一次女醫生高鐵救人後,乘務員為什麼要拍視頻,索要行醫資格證、並留下救治的書面記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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