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青年制發令槍被認定槍支判11年6個月,家屬不服提出上訴
文| 葛雲 編輯王輝
26歲的馬雙沒想到自己兼職做的實心槍管發令槍,竟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1月19日,山東青年馬雙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7個月。
此時,他已在看守所羈押了18個月540天。這遠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年半左右的最長時限。
2017年8月3日,馬雙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抓走。10月26日,城廂分局向城廂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隨後,在經歷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於2018年3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直至2019年1月14日,該案正式開庭。
馬雙自製的發令槍是否具有槍支專用性存有爭議。在開庭前,涉案的發令槍和配件經同一簽定所兩次鑒定,但給出不同的結論:「整槍不是槍,拆開即為槍」。這讓馬娟和律師無法信服。
對一審的判決結果,馬雙及其家屬表示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
售賣自製發令槍遭福建警方跨省抓捕
2017年8月11日,家住山東的馬雙在離家不遠的地方與朋友做小本生意,已有8天未與家人聯繫。
姐姐馬娟起初沒有在意,直到朋友告訴她,「馬雙被抓到福建了。」
朋友的回復,讓馬娟感到納悶。更讓她不解的是,馬雙被抓的理由是:非法製作、買賣槍支。
在馬娟眼裡,弟弟是個內向的人,不愛說話。
馬娟告訴每日人物,弟弟馬雙16歲輟學。之後進廠打工。18歲那年,馬雙在山東板材廠打工時,因意外失去了四根手指。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馬雙傷情為勞動能力障礙七級。養病幾年後,馬雙想要自謀出路。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馬雙選擇兼職做發令槍是一次偶然的機會。
馬娟介紹,馬雙在網上看到有賣發令槍的,聽說這東西能賺錢,就打算試著做一下。發令槍,是一種在田徑比賽中經常使用的道具,其大小、重量和普通槍支並無差異,不同的地方主要在於發令槍的槍管是堵實的,而且這種槍打出的子彈只能聽響,沒有發射出去的彈頭。
每日人物在淘寶上檢索,便宜的一把發令槍能賣十幾塊,貴的達到上百。
馬娟不是很清楚弟弟是怎麼研製出來發令槍的。她稱,馬雙以前在技校學過這方面的知識,找過技校的老師一合計,發現可以自己做零件,自己組裝,賺個差價。開始製作發令槍時,馬雙還找家人商量過,「做這個沒事吧?」家裡人擔心。只是玩具而已,馬雙這樣回復。
馬娟說,弟弟大概斷斷續續花了半年時間才做成。做到成品後,馬雙在微信上干起了微商,他在外面租了一個幾平米的平房,將零件和其他雜物放在裡面。直到某天一個渾姓男子來找他,說想要買一些。
據判決書顯示,馬雙是在明確知道渾姓男子會改裝的前提下,把發令槍賣給他的,甚至還在微信上與對方討論過改裝的方法。
對此,馬娟堅稱這是法院刻意曲解聊天內容,「我弟弟只是和他討論了一下發令槍能不能響的質量問題。」「我弟弟根本不知道這個渾姓男子是幹啥的,有人買他肯定就賣了唄。」馬娟稱。
到案後的馬雙也辯稱,自己不知道渾某等人的改裝行為,只是代為修理,沒有按照其要求改進生產,扣押的產品做工粗糙無法使用。他還稱,其之後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系被刑訊逼供。
就在渾某這單生意做成不久後,莆田市警方在山東臨沂一個火鍋店內把馬雙抓走。
據判決書顯示,在馬雙的加工作坊內,警方扣押了2支完整的轉輪發令槍、92個轉輪、135個擊錘、115個扳機等零部件。另被扣押的368個槍支散件計為12.27套成套槍支散件。
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這事後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的專用性配件,也成了該案的爭議點。
2017年8月11日,馬雙因涉嫌非法製造槍支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經檢察院批准逮捕。
在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案子在到2019年1月14日進行開庭審理。
開庭那天,馬娟稱自己從家裡帶上了弟弟的衣服,準備接他回家。開庭花了近3個小時,最終判決馬雙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繳獲槍支散件兩次鑒定,結論不同:是槍非槍?
「這一定是弄錯了。我弟弟的發令槍根本就是小作坊做出來的,渾某的槍肯定不是拿他的改的。」馬娟稱。
姐姐和律師一直沒能看到渾某改裝槍的實物,但在檢察院將馬雙起訴到法院後,他們看到了那把槍的照片,馬娟說那時自己心裡的一塊石頭落了地。她覺得,只是從照片上,就能明顯發現這不是從他弟弟的槍改來的。
馬娟和王貴祥律師對比這兩把槍,發現有18處不同,其中最明顯的不同之一是渾某的那把改裝槍是木質的手把,而馬雙的則是塑料的。
2017年9月8月,馬雙的槍支配件和渾某的改裝槍一同被送去鑒定時,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是,馬雙涉案的轉輪、扳機、擊錘均為「槍支散件」,並認為能和渾某改裝槍上的配件進行互換。
槍支散件事後被法院認定具有槍支專用性。每日人物了解到,所謂的專用性,是指轉輪、擊錘、扳機作為裝填、擊發彈藥所必須的核心部件、為槍支所專用,以區別於彈簧、扣件等非槍支專用零部件。
時隔40天後的10月17日,馬雙的全部配件含整槍發令槍一併送檢,得出的結論卻是:「因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這兩次鑒定給出不同的結論,無法讓馬娟和律師王貴祥信服,「整槍不是槍,拆開即為槍」。
因對鑒定有異議,在開庭前的2018年9月25日,馬娟與律師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交了《關於請求當庭比對物證申請書》。
王貴祥律師告訴每日人物,開庭當日他曾提出比對物證時,鑒定人說法庭並沒有告訴他要攜帶物證,公訴人則以「槍支屬於危險品不可以拿到法庭」為由拒絕。法官則解釋稱,法庭並不具備鑒定條件。
對此,馬娟感到氣憤,「需要什麼鑒定條件?一把螺絲刀就可以把槍撬開,看看到底兩把槍能不能互換零件。」
在馬雙的這起案件中,他製作的這款發令槍雖然沒有被認定為是槍支,但發令槍里的一些零件被認定為了槍支散件。這也是雙方爭議的地方所在。
法院認為,馬雙製作的這些零件是具有專用性的,它可以被他人用來製作成具有危害性的槍支。
對該說法,馬娟和律師表示很可笑,哪有什麼專用性,是隨便製作出來的。他們更傾向於把馬雙手工製作的零件等同於螺絲、鑄鐵。
馬雙照片/受訪者供圖
不過,也有改裝發令槍而造成的傷人事件見諸報端。2012年,廈門日報報道,有人拿著改裝後的發令槍上街搶劫。2014年有媒體報道稱,有名教師拿著改裝的發令槍搶劫車主。
姐姐馬娟堅稱,「不管別人的槍能不能改,我弟弟的改不了,也從來沒被人改裝過。」
曾代理過多起槍支案的徐昕律師評價稱,該案涉及到的實心槍管的「輪轉發令槍」不應視為真正的槍支,而且別人改裝的槍支行為與涉案人馬雙無關聯。除此,槍支散件的確定取決於是不是成套的槍支,目前該案的發令槍的零部件不具備槍支散件的條件。
對一審的判決結果,馬雙及家屬表示不服,將於近日提交上訴書。
(文中馬雙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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