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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醫生,在緊急情況下可否對病人實施救助?法律有什麼規定

這幾天由於高鐵上女醫生救治病人,被乘務員全程錄像,要求提供資格證,事後寫說明後簽字畫押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大討論。

雖然事後高鐵方面道歉處理方式不當,衛健委發生醫生在院外急救合規不到不屬於無證行醫,同時不會為因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那麼施救者如果不是醫務人員,被救治者結果不理想那麼需要他負責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律上規定,對於見義勇為,好心施救者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

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為什麼高鐵方面還要來幫助急救的醫生提供醫師證,給錄像,寫說明簽字畫押呢?

原來鐵路歷史上不止一次出現過這類事件,沒有錄像搶救不及時患者死亡的都輸了官司賠錢了,而錄像的,搶救及時方法得當的都勝訴了。他們也有難言之隱啊!那麼請在事先和醫生說,你要錄像,事後留下聯繫方式,和患者救治過程的簡單情況。而不是一切都在醫生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

其實途中突然發病時誰都不願意發生的,首先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就是每個人注重健康,把疾病消滅在萌芽里。

其次鐵路方面每次列車要有急救藥品和設備,乘務員懂得基本的急救知識,因為並不是每次列車都會有醫生的。

有醫生來幫忙請尊重他們的付出和專業,事先說明情況和要求。

對於普通人進行救治的情況,特別是沒有專業的醫務人員在場的情況,提供搶救的情況下,無論結果如何也是不需要負責的。

同時這種行為必須表揚,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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