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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實策出實招鼓勵民辦教育發展

近日,青島市政府出台了《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在民辦教育收費、民辦教育用地、民辦學校學生保障等多個方面提出新舉措。例如,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供地計劃,將實行分類收費政策、探索實行政府指導價等。

青島《意見》在不少難題上拿出了具體的解決措施,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期待這樣的好政策能夠及時有效落地。

在非營利性學校中探索實行政府指導價

按照《意見》,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及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所在區(市)政府制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

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對老百姓來說,政府對部分民辦學校收費「限價」是好事,限制民辦學校學費一味上漲,一定程度上減輕家長壓力,政府調控價格也更加科學。

民辦中小學的學費相對於公辦學校是比較高的,在山東有一些民辦中小學的收費已經超過了每學年3萬元,有的國際學校收費超過10萬甚至更高。而且,近幾年,民辦學校漲學費的趨勢比較明顯。民辦學校如何合理、科學收費,一直是社會關心的話題。

當然,政府定價需要有科學的測評程序,一方面要依據市場合法規範,另一方面也要保護民辦教育發展的積極性。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供地計劃

不少民辦學校在開辦過程中都遇到過找地難、建設難等問題。這個問題有望通過新《意見》得到解決。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相應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應當將土地收回後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供地計劃,在民辦學校新建、擴建征地過程中,統籌安排占補平衡指標和年度用地指標。

新政規定,對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掛或者協議方式供應,也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土地,給予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適當優惠,並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支持利用原有建築轉型升級,原土地權利人按照規劃部門確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築興辦教育服務業的,可暫不改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原為劃撥用地的,在一定時間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及房屋登記用途;涉及原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的,經批准可採取存量補地價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可以說,較為寬鬆的土地使用政策讓青島的民辦教育人看到了發展的著力點。

不得對民辦學校已批准跨區域招生設限

在保障民辦教育依法自主辦學上,《意見》也有新的提法。民辦中小學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招生範圍和招生計劃內,依法自主招生。各級各相關部門不得對民辦學校根據已批准招生簡章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鼓勵支持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改進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學整體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在國內乃至國際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

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按有關規定開發建設學校特色課程,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按國家規定的政策,依法設置、調整專業,並分別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教育部門批准審定後,民辦學校可引進、使用境外課程和教材。另外,各區(市)可根據情況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在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合法權益上,青島的新政有所創新。《意見》規定,民辦學校學生在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學費減免等各項國家和地方資助政策。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作者單位:中國民辦教育研究院)

《中國教育報》2019年03月2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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